摘要(Abstract):
我国理论和实践上尚没有责任清单编制规则的理论建构和顶层设计。实证研究表明,责任清单编制规则存在主体适格性、依据差异性、内容多元化、程序正当性等方面的问题。法治化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首先明确责任清单的概念和性质。经分析发现,职责和追责是责任清单的构成要素,行政自制是其规范属性。在法治方案上,规范主义控权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合责任清单,应当辅以功能主义的建构模式;编制主体的正当性应以"提前介入"式的备案审查方式加以补正;编制依据应当扩展至设定义务规则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内容的设计应当援用正义内部构造的建构思路;编制程序上应实现编制过程公开和专家全程参与,而公众参与不应设为一项强制性义务,将其限为事后监督即可。
关键词(KeyWords): 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编制规则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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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一般项目“行政‘诿责’法律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CLS(2016)C0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刘启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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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指导意见》规定:“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
- (2)参见刘启川:《独立型责任清单的构造与实践》,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2期。
- (3)参见关保英:《权力清单的行政法构造》,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 (4)王克稳:《行政审批(许可)权力清单建构中的法律问题》,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 (5)除了我国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因尚未推进责任清单制度外,其他省级政府均在本文考察之列。
- (6)需要说明两点:其一,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关于公布省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湘政发[2015]号)、《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14号),等等;其二,对于31个省级政府官方网站的最后访问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
- (7)参见方世荣、戚建刚:《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法制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 (8)参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4]40号)。
- (9)只有权力清单并无责任清单,依附于权力清单之中的只有责任的相关事项,主要存在于新疆、重庆、安徽等3个省级政府。
- (10)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共同存在于一张表单之中的情形,主要存在于湖北、广西、辽宁、甘肃、云南、广东、天津、西藏、陕西、上海、贵州、宁夏、北京、内蒙古等14个省级政府。
- (11)前引(2),刘启川文。
- (12)参见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 (13)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
- (14)参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2号)。
- (15)参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4]40号)。
- (16)胡建淼:《政府法治建设》,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26页。
- (17)[英]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张志铭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87页。
- (18)参见佘绪新:《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2页。
- (19)[澳]皮特·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罗李华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9页。
- (20)[德]萨憀尔·普芬道夫:《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支振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1页。
- (21)参见[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 (22)参见前引(19),皮特·凯恩书,第54页。
- (23)参见前引(19),皮特·凯恩书,第48页。
- (24)参见林孝文:《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法律效力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
- (25)参见喻少如、张运昊:《权力清单宜定性为行政自制规范》,载《法学》2016年第7期。
- (26)参见申海平:《权力清单的定位不能僭越法律》,载《学术界》2015年第1期。
- (27)参见杨登峰:《正确认识政府权力清单与法的关系》,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年第4期。
- (28)前引(24),林孝文文。
- (29)前引(25),喻少如、张运昊文。
- (30)前引(25),喻少如、张运昊文。
- (31)前引(19),皮特·凯恩书,第411-412页。
- (32)柳砚涛:《论职权职责化及其在授益行政领域的展开》,载《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 (33)前引(19),皮特·凯恩书,第53页。
- (34)高秦伟:《论行政职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 (35)参见于立深:《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自制理论》,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
- (36)参见“李克强在2014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发表致辞”,载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9-10/6578895_2.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7月5日。
- (37)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16]80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部门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 (38)参见周佑勇:《行政裁量治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 (39)[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5页。
- (40)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与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页。
- (41)王旭:《行政法解释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页。
- (42)刘启川:《行政权的法治模式及其当代图景》,载《中国行政管理》2016年第2期。
- (43)前引(38),周佑勇书,第38页。
- (44)[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65页。
- (45)前引(38),周佑勇书,第42页。
- (46)参见周佑勇:《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载《法学家》2011年第4期。
- (47)参见余凌云:《游走在规范与僵化之间---对金华行政裁量基准实践的思考》,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
- (48)参见前引(46),周佑勇文。
- (49)参见[美]肯尼斯·卡尔普·戴维斯:《裁量正义》,毕洪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74页。
- (50)参见前引(24),林孝文文。
- (51)参见前引(47),余凌云文。
- (52)参见湛中乐:《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2期。
- (53)参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 (54)钱宁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历时、现实和趋势》,载《学海》2007年第6期。
- (55)地方人大常委会已尝试“提前介入”的审查方式,参见孙成:《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探析》,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 (56)参见《立法法》第98条。
- (57)参见叶必丰:《大型公共活动中政府维护公共安全职责的履行》,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 (58)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 (59)孙天承:《政府协调市场运行与发展职责的法治化路径》,载《法学》2017年第3期。
- (60)[美]理查德·J·皮尔斯:《行政法》(第二卷),苏苗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36页。
- (61)朱新力、唐明良:《现代行政活动方式的开发性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 (62)江利红:《行政过程论在中国行政法学中的导入及其课题》,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
- (63)例如,山东省责任清单之中“责任追究机制”是由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主体的职责分工和追责程序构成。
- (64)例如,福建省责任清单“两表多元结构”中都有“追责情形”,但是对于追责依据并未涉及;吉林省责任清单中虽有“问责依据”的称谓,但是没有相关内容。
- (65)例如,青海省责任清单中规定“追责情形及依据”,江西省责任清单中明确“追责情形”和“责任设定依据”。
- (66)参见陈国栋:《行政问责法制化主张之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9期。
- (67)莫于川:《行政公开法制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 (68)金承东:《公开的价值及行政机关自身的使命》,载《行政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
- (69)沈岿:《行政监管的政治应责:人民在哪?如何回应?》,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
- (70)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 (71)参见张鲁萍:《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之考察与探讨》,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 (72)[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8页。
- (73)杨登峰:《论过程性信息的本质》,载《法学家》2013年第3期。
- (74)戚红梅:《我国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研究》,苏州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
- (75)杨小军:《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 (76)孔繁华:《过程性政府信息及其豁免公开之适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
- (77)参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2号)。
- (78)[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页。
- (79)[美]安德鲁·里奇:《智库、公正政策和专家治策的政治学》,潘羽辉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18页。
- (80)姜明安:《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 (8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91页。
- (82)参见孙柏瑛:《公民参与形式的类型及其适用性分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 (83)前引(4),王克稳文。
- (84)熊樟林:《权力挂起:行政组织法的新变式?》,载《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