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审视中国不起诉,尤其是酌定不起诉的预设功用及其现实处遇,对于我们思考、评估甚至"预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创设的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程序大有裨益。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发现,酌定不起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广泛的理论共识与深度的效用空间,但在中国,该制度远未"物尽其用"。理清酌定不起诉与相应刑法条文之关系,对于提升该制度在诉讼经济及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意义重大。
关键词(KeyWords): 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起诉法定;起诉便宜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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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6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参与刑讯人员民事侵权责任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6CFX03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郭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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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例如,德国1877年《刑事诉讼法》将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情形限定于罪证不足,而到21世纪初,相关不起诉规定新增了12条非证据上的理由,其中既包括酌定不起诉,也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参见周长军:《检察起诉裁量权的国际发展趋势与中国改革》,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3期。
- (2)有统计数字显示,在1989年的1-11月某省检察系统立案侦查的贪污、受贿案共544宗652人,其中免予起诉的210宗260人,免诉率分别为38.8%和40%;立案侦查的偷税、抗税案件46宗52人,免予起诉的37宗42人,免诉率为80%。参见白淑卿:《关于完善免予起诉制度的思考》,载《现代法学》1990年第2期。
- (3)对于免予起诉制度的争议持续多年,其中不乏支持者,主要认为该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权力的灵活性,使其能够更好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参见王作富、陈卫东:《必须坚持和完善免予起诉制度》,载《检察理论研究》1991年第1期。反对的声音也很大,集中体现在免予起诉制度挑战法院审判权方面,例如张泗汉:《取消免诉规定完善不起诉制度》,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5期。
- (4)赵鹏:《酌定不起诉之现状考察及完善思考》,载《法学》2011年第9期。
- (5)前引(1),周长军文。
- (6)参见杨娟、刘澍:《论我国刑事不起诉“三分法”的失败及重构》,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
- (7)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333页。
- (8)参见黄云波、敦宁:《酌定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范化判断》,载《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
- (9)参见张开骏:《刑法第37条不是独立免除刑罚事由》,载《检察日报》2015年2月11日第3版。
- (10)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册),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35页。
- (11)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78页。
- (12)例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 (13)参见阮齐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4页。
- (14)参见伦朝平、张朝霞、王新环:《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之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2页。
- (15)参见魏小伟:《扩大不起诉的反思》,载《暨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1期。
- (16)参见邱兴隆:《从复仇到该当---报应刑的生命路程》,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 (17)参见郭烁:《新刑诉法背景下的强制措施体系》,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 (18)以上数据源自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之工作报告。
- (19)参见台湾“中研院”社会学研究所:《台湾社会变迁全记录·社会问题·犯罪的侦查和起诉》,载http://www.ios.sinica.edu.tw/TSCpedia/index.php,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4月24日。
- (20)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官网,载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indicator/Indicator.aspx,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4月24日。
- (21)参见中国法律年鉴编辑部编:《中国法律年鉴》(2012-2015),中国法律年鉴社出版。
- (22)参见前引(4),赵鹏文。
- (23)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丁向顺、张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183页。
- (24)参见日本法务省官方数字,载http://hakusyo1.moj.go.jp/jp/63/nfm/mokuji.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4月24日。
- (25)日本法务省刑事局编:《日本检察讲义》,杨磊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页。
- (26)参见前引(23),松尾浩也书,第177页。
- (27)参见德国联邦统计局,Staatsanwaltschaften-Fachserie 10 Reihe 2.6-2012,S.26.
- (28)参见德国联邦统计局,Strafverfolgung-Fachserie 10 Reihe 3-2015,S.58-59.
- (29)参见布洛克:《法国刑事诉讼法》,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版,第329页。
- (30)参见法国司法部2016年统计报告,Les chiffres-clés de la Justice 2016,p.14.
- (31)参见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册),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1页。
- (32)See Daniel Klerman,Settlement and the Decline of Private Prosecution in Thirteenth-Century England,Independent Institute Working Paper,January 2000.该文用实证研究(主要是数据回归分析)的方法全面探讨了13世纪,即全盛时期的英国私诉制度对现代诉讼制度,包括其后历史发展中起诉裁量权的影响。
- (33)公诉长官,即Direct of Public Prosecution(DPP),有文献将其翻译为“检察长”,本文采“公诉长官”以示区别。
- (34)A.Esmein,A History of Continental Criminal Procedure,at 347(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13).
- (35)Chris Lewis,The Evolving Role of The English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Erik Luna et al,ed.,The Prosecution In Transnational Persp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p.214-226.
- (36)参见英国皇家检控署2013年1月版《皇家检控准则》第3.3:“…where the public interest clearly does not require a prosecution.”
- (37)参见林超骏:《法院组织、诉讼程序与案件控管---论英国治安法院制度》,载台湾《司法改革杂志》第83期,2011年4月,第36页。
- (38)前引(37),林超骏文。
- (39)See Chris Lewis,The Evolving Role of The English 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Erik Luna et al,ed.,The Prosecution In Transnational Perspectiv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231.
- (40)See Ejzak,William M.,Plea Bargains and Nonprosecution Agreements:What Interests Should Be Protected When Prosecutors Renege,1991 U.Ill.L.Rev.107(1991).
- (41)以上数据来源美国司法部司法数据统计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BJS):Thomas H.Cohen&Tracey Kyckelhahn,Felony Defendants in Large Urban Counties,2006,May 2010,p.1.
- (42)See Yale Kamisar,etc.,Modern Criminal Procedure,at 899(West Academic Publishing,2015).
- (43)See Bruce A.Green&Fred C.Zacharias,The U.S.Attorneys Scandal and the Allocation of Prosecutorial Power,69 Ohio St.L.J.187,197,200(2008).
- (44)See Glenn Harlan Reynolds,Ham Sandwich Nation:Due Process When Everything Is A Crime,113 Colum.L.Rev.Sidebar102,103-104(2013).
- (45)Bruce A.Green&Fred C.Zacharias,Prosecutorial Neutrality,2004 Wis.L.Rev.837,902-03.
- (46)See Wayne R.LaF ave,The Prosecutor’s Discre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18 Am.J.Comp.L.532,536-39(1970).
- (47)See Yale Kamisar,etc.,supra note 46,901.
- (48)Ronald Jay Allen,etc.,Comprehensive Criminal Procedure,at 1033(Wolters Kluwer,2016).
- (49)See Thurman W.Arnold,Law Enforcement-An Attempt at Social Dissection,42 Yale L.J.1,7-8,17-18(1932).
- (50)据英国路透社报道,2016年5月25日,利比里亚大陪审团还在裁决起诉案件,See Liberia grand jury indicts Sable Ming,official for bribery,May 25 2016,http://www.reuters.com/article/sable-mining-liberia-id USL5N18M5DB,April 302017 visited.
- (51)See Ronald Roesch,et al.,Forensic Psychology and Law,at 182(Wiley,Dec 2009).
- (52)前引(29),布洛克书,第329页。
- (53)Klaus Volk:《刑事诉讼法基础》(第7版),C.H.贝克出版社,第12章,转引自:《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宗玉琨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146页。
- (54)也有人将不予立案的决定翻译为不起诉决定,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结珍译,载孙谦等主编:《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550页。
- (55)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 (56)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 (57)参见前引(15),魏小伟文。
- (58)参见前引(6),杨娟、刘澍文。
- (59)参见刘志远:《析刑法规范的种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 (60)龙宗智、左为民:《法律与操作---刑事起诉制度述评》,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
- (61)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证据不足不起诉亦应为法定不起诉,故而不起诉种类应该只有两种。参见樊崇义、叶肖华:《论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构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这并不影响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故这里仍采“三分法”通说。
- (62)前引(6),杨娟、刘澍文。
- (63)参见李辞:《论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4期。
- (64)前引(1),周长军文。
- (65)Yale Kamisar,etc.,Modern Criminal Procedure,at 901(West Academic Publishing,2015).
- (66)参见陈卫东、李洪江:《论不起诉制度》,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也有学者指出这一制度的存在使得不起诉决定“具有不确定性”,参见龙宗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论纲》,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8期(上)。
- (67)宋英辉、吴宏耀:《不起诉裁量权研究》,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 (68)吴小帅、周长军:《从实践困境看我国刑事自诉圈的立法重构---以对S省若干区县的实证调研为基础》,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