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制定了非法所得罪及相应的刑罚,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新的创建。这个补充规定颁布后,立即在法学界和司法机关引起广泛重视。同时,对这一罪名的科学性、现实性和可行性不乏争议与怀疑。一项法律能否有力地、严格地贯彻实施,在诸多制度的、观念的、司法水平的等条件中,学理上的评价可以说具有先导作用。非法所得罪既已创制,理论上的探讨相对于实践更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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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韩建国;韦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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