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改革经历了以公正为名的虚化到以效率为指向的弱化,尽管在外观上逐渐呈现出独立化样态,但却深陷公正与效率的矛盾而致功能丧失。从充实庭审的现实需要出发,有必要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进行重构。从庭审中心论立场而言,我国应当建构期日型审前准备程序,而非现行两阶段分置式的审前准备程序。因此,完善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内容,绝非止于现有认识上的重置法官与当事人的权限配置关系,赋予当事人争点决定权并限缩法官权限即可,而是要遵循当事人事实主张的规制原理,以有理性评价为指针整理、限缩、深化并确认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藉此,庭审始能高效地实施集中证据调查以发现真实。
关键词(KeyWords): 庭审中心;审前准备程序;口头辩论主义;争点整理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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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研究”(项目批准号:15XFX0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段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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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日]竹下守夫:《新实务民事诉讼讲座》(1),日本评论社1981年版,第203页。
- (2)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4页以下。
- (3)参见邵明:《第一届全国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
- (4)参见陈桂明:《审前准备程序设计中的几对关系问题》,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 (5)参见段文波:《我国民事庭审阶段化构造再认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 (6)参见黄国新:《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
-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三稿第101条。
- (8)参见程延陵、朱锡森、唐德华、杨荣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释义》,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6页。
- (9)参见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05页。
- (10)参见前引(8),程延陵等书,第114页。
- (11)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310页。
- (12)在前苏联,法院甚至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数额的限制。参见[苏]阿·阿·多勃洛沃里斯基主编:《苏维埃民事诉讼》,李衍译,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45-246页。
- (13)前引(11),柴发邦主编书,第310页。
- (14)柴发邦、刘家兴、江伟、范明辛:《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89页。
- (15)前引(11),柴发邦主编书,第306页。
- (16)前引(14),柴发邦等书,第284页。
- (17)参见张新宝:《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 (18)参见[日]三木浩一、笠井正俊、垣内秀介、菱田雄乡:《民事诉讼法》,有斐阁2013年版,第198页。
- (19)前引(18),[日]三木浩一等书,第201-202页。
- (20)参见张广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述评》,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 (21)参见[日]吉野正三郎:《民事诉讼中裁判官的作用》,成文堂1990年版,第32页以下。
- (22)参见[日]山木户克己:《民事诉讼法论集》,有斐阁1990年版,第22页。
- (23)参见王亚新:《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 (24)参见[日]若林安雄:《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交错》,载《民事诉讼法的争点》,有斐阁1988年版,第204页。
- (25)前引(2),王亚新书,第107页。
- (26)参见前引(4),陈桂明文。
- (27)参见王亚新、傅郁林、范愉、徐昀、朱芒:《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页以下。
- (28)参见王亚新、陈杭平:《论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
- (29)参见江伟、单国军:《1996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997年第1期。
- (30)参见前引(2),王亚新书,第75页。
- (31)参见[日]高桥宏志:《争点整理程序立法序说》,载《民事诉讼法杂志》1993年第39号。
- (32)参见蔡虹:《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目标及其实现-兼论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更新》,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 (33)前引(2),王亚新书,第107页。
- (34)参见[日]竹下守夫:《“口头辩论”的历史意义和将来展望》,载《讲座民事诉讼》(4),弘文堂1985年版,第24页以下。
- (35)参见王福华:《民事诉讼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91页。
- (36)参见张卫平:《法庭调查与辩论:分与合之探究》,载《法学》2001年第4期。
- (37)参见前引(5),段文波文。
- (38)参见前引(36),张卫平文。
- (39)参见前引(4),陈桂明文。
- (40)前引(9),张卫平书,第305页。
- (41)参见左卫民:《十字路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反思与前瞻》,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
- (42)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
- (43)参见许士宦:《新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5页。
- (44)参见前引(5),段文波文。
- (45)前引(2),王亚新书,第89页。
- (46)参见傅郁林:《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 (47)从德国整体观之,多数法庭和法官都是采用早期第一次期日方式。参见[日]司法研修所:《德国简素化法后民事诉讼的运营》,法曹会1995年版,第36页以下。
- (48)前引(1),[日]竹下守夫书,第216页。
- (49)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庭前准备主要处理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争议,虽旨在为集中审理做准备,但不得代替集中审理。参见莫湘益:《庭前会议:从法理到实证的考察》,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 (50)“审判人员”属于法定术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是指经选举任职的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被任命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不包括法官助理。
- (51)参见前引(14),柴发邦等书,第290页。
- (52)参见吴泽勇:《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正当化》,载《法学》2005年第1期。
- (53)参见李浩:《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研究》,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 (54)参见前引(6),黄国新文;前引(32),蔡虹文;江伟、肖建国、王谢春:《1995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996年第1期;李忠诚、陈刚:《1998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
- (55)[日]竹下守夫、铃木正裕、新堂幸司:《注释民事诉讼法(5)》,有斐阁1998年版,第419-430页。
- (56)参见前引(4),陈桂明文;前引(32),蔡虹文。
- (57)在刑事诉讼中,原则上由合议庭成员负责庭前准备,且不限于一人。例如,《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前会议实施细则(试行)》第7条规定:“庭前会议一般由审判长指定合议庭成员一人主持;重大复杂案件,由审判长主持庭前会议。”再如石家庄新华区法院、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庭前会议实施细则(试行)》第8条规定:“庭前会议应当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一名审判人员主持;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则由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参加,审判长主持。”
- (58)前引(11),柴发邦主编书,第309页。
- (59)参见胡亚球:《民事诉讼制度进化中的争点整理程序》,载《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 (60)参见占善刚:《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
- (61)参见前引(4),陈桂明文。
- (62)参见[日]笠井正俊:《证据开示与当事人·法院的作用》,载《民事诉讼杂志》2002年第48号。
- (63)日本法上的准备程序曾经不能发挥作用,其直接原因并非失权效的欠缺,而主要在于准备程序法官指挥争点整理的时候,因不能实施证据调查而无从把握案件的整体情况,也不能大胆地整理压缩争点。并且,准备程序法官不能进行中间裁判,当发生中间争议时,其只能中止准备程序并期待受诉法院作出判断。基于此,日本现行民事诉讼争点整理准备程序中,法官被赋予证据调查权,比如就书证展开证据调查以为后来庭审中的人证集中调查做好充分的准备。
- (64)参见[日]上原敏夫:《诉讼的准备与审理的充实》,载《讲座民事诉讼》(4),弘文堂1985年版,第206页。
- (65)参见[日]上谷清、加藤新太郎编:《新民事诉讼法施行3年的总括与展望》,西神田编集室2002年版,第137页。
- (66)参见段文波:《程序保障第三波的理论解析与制度安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 (67)参见[日]中野贞一郎:《民事程序的现在问题》,判例时代社1989年版,第221页。
- (68)前引(18),[日]三木浩一等书,第227页。
- (69)参见许士宦:《集中审理之争点整理》,载《月旦法学教室》第117期(2012年7月)。
- (70)参见[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 (71)参见[日]木川统一郎:《诉讼促进政策的新展开》,日本评论社1987年版,第68、176页以下。
- (72)前引(71),[日]木川统一郎书,第113页。
- (73)参见前引(69),许士宦文。
- (74)参见[德]皮特·格雷斯:《西独诉讼制度的课题》,小岛武司编译,中央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7页以下。
- (75)参见[日]法务省民事局参事官室:《一问一答新民事诉讼法》,商事法务研究会1996年版,第176页以下。
- (76)参见前引(1),[日]竹下守夫书,第203页。
- (77)参见《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143条规定。
- (78)参见《日本民事诉讼继续审理规则》第10条。
- (79)参见[日]兼子一、松浦馨、新堂幸司、竹下守夫:《条解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86年版,第911页。
- (80)参见前引(1),[日]竹下守夫书,第203页。
- (81)参见[日]野间繁:《辩论的集中》,载《民事诉讼法讲座》(2),有斐阁1954年版,第417页。
- (82)参见前引(6),黄国新文;前引(32),蔡虹文;前引(52),吴泽勇文;前引(53),李浩文;前引(59),胡亚球文;前引(60),占善刚文。
- (83)前引(43),许士宦书,第237页。
- (84)参见前引(46),傅郁林文。
- (85)参见[日]高田裕成:《争点与证据的整理程序终了后的新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载《民事诉讼的历史展开》,有斐阁2003年版,第374页。
- (86)参见前引(1),[日]竹下守夫书,第203页。
- (87)参见[日]三木浩一、山本和彦:《民事诉讼法的改正课题》,载《法学家》2012年第12号。
- (88)参见[日]兼子一:《民事诉讼法体系》,酒井书店1965年版,第226页。
- (89)参见[日]加藤新太郎:《程序裁量论》,弘文堂1996年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