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既与无权处分不同也与无权代理有异,属于非典型案例。不动产冒名行为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适用《物权法》第106条或者类推适用该法第107条。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可以将不动产冒名行为类推适用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并透过被冒名者的可归责性与相对人信赖的合理性这两个要素的比较、权衡,在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兼顾所有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KeyWords): 冒名行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信赖保护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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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4年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类)“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私法学效果”的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冉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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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李宵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案[2008]津高行他字第0001号”,文中系对该案的简写。类似案件如《丈夫雇人假扮妻子卖共有房产》,载《京华时报》2011年10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诉黄翠琴、罗幼春金融借款合同冒名抵押纠纷案”,参见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2009)甬海商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 2参见2008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他字第15号。
- 3参见王利明:《善意取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一起冒名顶替行为说起》,载《判解研究》(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88-89页;杨立新:《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及适用条件》,载《判解研究》(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6页;戴永盛:《论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载《法学》2014年第7期。
- 4参见傅鼎生:《不动产善意取得应排除冒名处分之适用》,载《法学》2011年第12期。
- 5参见刘保玉:《盗赃与诈骗所及财物的善意取得和赔偿责任问题探讨——由一起赔偿责任问题探讨》,载《判解研究》(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
- 6参见方文光:《不动产冒名处分法律适用研究》,载万鄂湘主编:《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855页以下;郭明龙:《不动产“冒名处分”中善意第三人权益之保护》,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 7参见熊丙万:《论善意取得制度正当性的运用》,载《判解研究》(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37-138页;李旖:《论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之适用》,载广西法院网,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60234,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月30日。
- 8参见杨代雄:《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 92014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之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规定:“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 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29-530页。
- 参见前引8,杨代雄文。
-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42页。
- 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3页。
- 例如,在“盛鑫嘉园假按揭”案中,盛鑫公司利用他人的个人资料,冒充本人签字制造虚假购房合同、个人购房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从银行套取3200多万元贷款。参见《北京青年报》2006年9月15日。在这类“假按揭”中,房产公司先是假冒他人购买房屋,并进一步冒用名义载体的名义将房屋抵押。
- 参见前引4,傅鼎生文。
- 登记对抗主义之下的中间省略登记,日本民学界讨论比较热烈。参见[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Ⅱ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 参见朱广新:《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2页。
- Vgl.Brox/Walker,Allgemeiner Teil des BGB,34.Aufl.2010,Rn.607.
- 参见前引1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749页。
- 参见[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29-930页。相似观点参见Brox/Walker,Allgemeiner Teil des BGB,34.Aufl.2010,Rn.530;王泽鉴:《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7页。
- Vgl.Ruther,Allgemeiner Teil des BGB,C.H.Beck,16.Aufl.,2009,S.464.
- 参见[德]哈里·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张定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195页。
- 参见前引8,杨代雄文。
- 参见前引6,郭明龙文。
- 参见前引3,王利明文,第86页;杨立新文,第95-99页。
- 同前注3,戴永盛文。
- 参见前引5,刘保玉文,第111-112页。
- 参见前引7,熊丙万文,第136-138页;相似观点,参见前引7,李旖文。
- 参见前引4,傅鼎生文。
- 参见梅夏英:《登记错误与第三人的保护》,载《判解研究》(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125页。
- 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37页。
- 参见前引3,王利明文,第86页。
- 参见程啸:《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 参见前引7,熊丙万文,第134页。
- Vgl.Westermann/Gursky/Eickmann,Sachenrecht,7Aufl.C.F.Mueller,1998,S.647.
- Vgl.Staudinger/Gursky(2002),§892,Rn.7.
-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85页。
- 参见前引22,[德]哈里·韦斯特曼书,第196页。
- Vgl.Heinz Rey,Die Grundlagen des Sachenrechts und das Eigentum,Bern:Staempfli Verlag AG,2007,S.388.
- Vgl.Juergen F.Baur,Rolf Stuerner,Sachenrecht,Muenchen:Verlag C.H.Beck,2009,S.294.
- 参见[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0页。
- 参见鲁春雅:《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构成中的善意要件》,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3期。
- 参见前引41,[德]鲍尔/施蒂尔纳书,第500页。
- 参见前引33,程啸文。
- 参见朱广新:《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度》,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 参见前引41,[德]鲍尔/施蒂尔纳书,第290页。
- 参见前引3,戴永盛文。
- 参见王洪亮:《论登记公信力的相对化》,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5期。
- 参见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上),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6-214页;娄爱华:《论善意取得制度的转让合同效力问题》,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1期;刘贵祥:《论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冲突和协调》,载《法学家》2011年第5期。
- 参见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99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3页;彭诚信、李建华:《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立法解析与逻辑证成》,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 参见[德]M.沃尔夫:《物权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页;参见前引瑏瑦,[日]近江幸治书,第115页。
- 参见刘家安:《善意取得情形下转让行为的效力》,载《法学》2009年第5期。
- 参见前引30,梅夏英文,第120页。
- 参见前引5,刘保玉文,第111-112页。
- 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3页。
-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88页。
- 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08、710页。
- 例如,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诉黄翠琴、罗幼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黄翠琴未经共有权人罗幼春同意,与假冒罗幼春的顾某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事后也未经罗幼春追认,故抵押合同无效。参见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2009)甬海商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 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5页。
- 参见前引17,朱广新书,第93页。
- 参见前引4,傅鼎生文。
- 参见前引30,梅夏英文,第120-121页。
- [法]雅克·盖斯丹、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87页。
- 参见前引6,郭明龙文。
- Vgl.M.Lutter,Die Grenzen des sogenannten Gutglaubensschutzes im Grundbuch,Ac P,164,S.123 f.
- 参见前引12,[德]卡尔·拉伦茨书,第895页;[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Ⅰ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2页;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87页。
- 参见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5-86页。
- 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58页;参见叶金强:《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归责性要件》,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5期;杨代雄:《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载《法学》2013年第2期;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60页。
- 参见前引68,叶金强文。
- 参见前引17,朱广新书,第104页。
- Vgl.Larenz/Wo1f,Allgemeiner Teil des Buergerlichen Rechts,9.Aufl,Verlag C.H.Beck,Mtlnchen,2004,S.895.
- 参见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 如认为私刻、盗窃等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判决,参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中民四合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私刻、盗窃等行为也可以构成影响表见代理的判决,参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中法民二终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
- 参见前引68,杨代雄文。
- 陈自强:《代理权与经理权之间——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5页。
- 参见前引57,王利明书,第679-690页;参见前引68,李永军书;参见前引68,叶金强文。
- 参见吴国喆:《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72页。
- 参见前引57,王利明书,第689-690页;参见前引17,朱广新书,第196页。
- 参见前引68,杨代雄文。
- 参见[德]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7页。
- 参见叶金强:《表见代理中信赖合理性的判断模式》,载《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
- 参见[日]山本敬三:《民法中的动态系统论》,解亘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3),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77页以下。
- 相关讨论参见Larenz,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6.Aufl,Berlin.1991S.190f。
- 参见王轶:《论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区分》,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