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对刑法修正是否犯罪圈非理性扩张的问题,本文以一个"看得见的犯罪圈"作为检验工具,对刑法修正的合理性进行实证检验。在范伯格犯罪化理论的犯罪定义学再解读的基础上,以我国刑法新老文本全部罪名为样本进行比较观察,研究发现一个犯罪圈三环结构。其中心部分由所有可还原为暴力、偷窃、欺骗的典型犯罪构成,中环部分由典型性较弱的定制之罪构成,外环部分是犯罪圈的模糊边界。犯罪圈的三环结构及其比例分布与深埋在大量法条中的某些理论原则相暗合。将20年来刑法修正涉及的一百多个罪名导入三环结构后发现,有69.6%的新罪名和78.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分布在犯罪圈的中心,是严密典型犯罪刑事法网的正常操作;26.8%的新罪名和18.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分布在犯罪圈的中环,使某些不典型犯罪为什么入刑获得部分解释;只有3.6%的新罪名和3.3%的放宽入刑范围罪名落入犯罪圈边界,存在一定超越应然犯罪圈边界的风险。基于严而不厉理念和结构控制方法,本文提出,未来刑法修正应体现"结构还原"、"比例控制"、"罪刑有序"三个原则。
关键词(KeyWords): 犯罪圈;犯罪化;刑法修正;严而不厉;结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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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白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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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页。
- (2)参见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 (3)参见卢建平、刘传稿:《法治语境下犯罪化的未来趋势》,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4期。
- (4)参见刘艳红:《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载《法学》2011年第11期。
- (5)参见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 (6)参见齐文远:《修订刑法应避免过度犯罪化倾向》,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
- (7)参见孙万怀:《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对刑法前置化立法倾向的一种批评》,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3期。
- (8)有学者指出,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或犯罪门槛下降与犯罪化、犯罪圈扩张等概念有密切联系,但并不完全相同。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必然会引起犯罪化或犯罪圈扩张的后果,但犯罪化或犯罪圈扩张的出现却未必出于犯罪社会危害性标准降低的原因。参见高铭暄、李彦峰:《刑法修正案(九)立法理念探寻与评析》,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2期。
- (9)参见[德]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刑法总论教科书(第六版)》,蔡桂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5页。
- (10)参见[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7页。
- (11)参见[美]道格拉斯·胡萨克:《过罪化及刑法的限制》,姜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 (12)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 (13)参见[英]约翰·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页。
- (14)参见前引(13),[英]约翰·密尔书,第112页。
- (15)参见前引(13),[英]约翰·密尔书,第101页。
- (16)方泉:《犯罪化的正当性原则---简评乔尔·范伯格的限制自由原则》,载《法学》2012年第8期。
- (17)参见前引(16),方泉文。
- (18)参见[美]乔尔·范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第一卷):对他人的损害》,方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页。
- (19)参见前引(18),[美]乔尔·范伯格书,第11-12页。
- (20)参见前引(18),[美]乔尔·范伯格书,第4页。
- (21)参见前引(18),[美]乔尔·范伯格书,第20-22页。
- (22)参见前引(16),方泉文。
- (23)参见前引(16),方泉文。
- (24)参见郑玉双:《为犯罪化寻找道德根基---评范伯格的《刑法的道德界限》》,载《政法论坛》2016年3月。
- (25)参见前引(24),郑玉双文。
- (26)参见前引(18),[美]乔尔·范伯格书,第20-22页。
- (27)有关理据参见白建军:《关系犯罪学》(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245页。
- (28)参见时延安:《刑法立法模式的选择及对犯罪圈扩张的控制》,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4期。
- (29)参见刘宪权:《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
- (30)事实上,对极端的自由主义者来说,只有损害行为的入刑才具有正当性。参见[美]乔尔·范伯格:《刑法的道德界限(第四卷):无害的不法行为》,方泉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6页。
- (31)最近一项研究发现,在31665个样本中,49%的受访者认为恶意欠薪行为应该入刑,50.2%的受访者反对,0.8%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或者拒绝回答。56.7%的受访者认为醉酒驾车行为应该入刑,42.8%的受访者反对,0.5%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或者拒绝回答。42.8%的受访者认为安乐死行为应该入刑,55.1%的受访者反对,2.1%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或者拒绝回答。35.8%的受访者认为见死不救行为应该入刑,63.3%的受访者反对,0.9%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或者拒绝回答。这意味着,如果把那些比这四个行为还轻微的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将失去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支持。参见白建军:《中国民众刑法偏好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
- (32)参见卢建平:《延安“黄碟案”引发的法学思考》,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 (33)据新浪网进行的网上调查显示,13972人就“夫妻在家看黄碟是否违法”发表了意见,其中13343人(占95.5%)认为“不违法”,367人(占2.63%)认为“违法”,其余的人则“说不清楚”;12649人就“警察进入张家搜查黄碟是否合法”进行投票,其中11874人(占93.87%)认为“不合法”,而492人(占3.89%)认为“合法”。参见卢建平:《从“黄碟案”看刑法的界限》,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
- (34)对表格的行百分比加以比较还可看出,各类犯罪数量分布的趋势性变化。79年刑法的119个罪名中,占比最大的是暴力犯罪(48.7%)。而现行刑法的468个罪名中,占比最大的是欺骗犯罪(35.0%)。偷窃犯罪在两部刑法中都占比最小。可见,历经多次修正,现行刑法在大幅增加罪名的基础上,加大了欺骗行为的入刑比例。
- (35)参见杨春洗、苗生明:《论刑法法益》,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
- (36)美国学者弗莱彻是第一个主张刑法包含核心犯罪的人。但不幸的是,他并没有详细论述此比喻,从而使其依然是一种直觉认识。参见前引(11),[美]道格拉斯·胡萨克书,第49页。
- (37)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