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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五四时期法学上反传统的新评价——纪念五四运动七十周年
日期:19-06-19 来源: 作者:admin
摘要(Abstract):

由于我国现代法学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未获得发展,使我国学术界从不曾在法学上对五四时期反传统的问题进行过评价,而陈独秀、李大钊、吴虞这些新文化运动的主将不但熟悉我国传统思想,而且又都在日本系统地受过当代法学教育。为了巩固和完善立宪共和制度,他们运用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对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宣布其主要罪状是:一、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宣扬绝对君权,摧毁个人独立人格,妨碍民权观念的产生,助长复辟帝制活动,不利于立宪共和国体的巩固;二、维护宗法家族制度,强化家长权力,窒息个人权利意识,不利于政治民主化,戕害个人独立的经济能力,有害于经济的发展;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强化官僚等级特权,妨碍平等观念的产生,不利于法律平等原则的实行;四、维护专制主义的立法司法制度,既可以因“势”,即权力的大小而“屈法”,又可以因“情”,即亲疏关系而“淆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难于实现法治。

关键词(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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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栗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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