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目前关于环境侵权类型的认识难以适应实践的需求。这很大程度上源于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只注重理论演绎,而忽略了立基于实践,从司法判例中寻找素材。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应以法条和判决为基础,考察"侵害"和"权益"在具体案件中的表现,据此确定实证法中的类型。环境侵权的类型化不同于普通民事侵权,不仅要体现侵害行为的不同,更要体现公益与私益的差别。环境侵权案件应分为三类,即环境污染侵害个人私益的纠纷、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害环境公益的纠纷、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侵害个人私益与环境公益的纠纷。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应当根据各自的特性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由于环境侵权案件类型的复杂性,环境司法应当专门化。
关键词(KeyWords): 环境侵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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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窦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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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通知》(2011年2月28日)。
- (2)比如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52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终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三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4)资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环保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环民终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等。
- (3)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66号民事裁定书,从该案事实来看属于水污染责任纠纷,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用了“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从该案事实来看属于粉尘型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但判决书用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 (4)参见张宝:《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之反思与重构》,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4期。
- (5)比如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一二终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高民申三字第341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环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书等。
- (6)比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四民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环民终字第04145号民事判决书等。
- (7)尽管在“案由规定”中有关于资源类案件的条文,但这些纠纷在分类时被视为私人权利之争,有的被划归物权纠纷(第32-38条、第49-59条),有的被划归合同纠纷(第79-87条、第112-118条),都不属于关于生态环境这类公共利益的纠纷。
-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1号民事裁定书。该案的一、二审判决书分别是: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类似的案件比如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迪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被告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一审法院认为这属于财产损害纠纷,二审法院将其改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9)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了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以及类型包括生态保护及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 (10)参见吕忠梅:《环境侵权的遗传与变异---论环境侵害的制度演进》,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1期。
- (11)参见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3页。
- (12)参见竺效:《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2期。
- (13)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66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环公民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等。
- (14)比如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柳市民终(一)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等。
- (15)比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等。
- (16)比如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等。
- (17)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四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四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等。
- (18)比如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株中法民四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民终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8154号民事判决书等。
- (19)比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环民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新疆高级人民法院(2006)新民一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等。
- (20)比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6268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9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108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等。
- (21)比如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河中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碾民初字第0892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等。
- (22)比如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1)白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二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等。
- (23)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镇民一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一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一终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等。
- (24)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 (2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39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4日。
- (26)比如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一终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698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河中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108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2189号民事判决书等。
- (27)比如“2227户梨农诉某市交通委员会等七被告生态侵权案”,参见吕忠梅主编:《环境法案例辨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 (28)比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民四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
- (29)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1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黔高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等。
- (30)比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环保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内蒙古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4)巴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书等。
- (31)比如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环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 (32)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鲁经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 (33)参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
- (34)参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四终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马民三终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
- (35)参见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2)玄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类案同判的可参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4995号民事判决书。
- (36)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
- (37)参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
- (38)在民法上,将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烟尘等称为“不可称量性”的物质。参见朱岩、高富平、陈鑫:《中国物权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这类物质的超标排放致害被称为不可量物的侵害。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54页。
- (39)参见陆一、丁笑微:《环境保护相邻权初论》,载《环境保护》2008年第8期;王小钢:《以环境公共利益为保护目标的环境权利理论---从“环境损害”到“对环境本身的损害”》,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2期;焦富民:《环境保护相邻权制度之体系解释与司法适用》,载《法学》2013年第11期。
- (40)参见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王利明:《与环境保护》,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10期。
- (41)比如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等。
- (42)比如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葫民终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4244号民事判决书、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卫民终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等。
- (43)参见肖俊:《不可量物侵入的物权请求权研究---逻辑与实践中的第90条》,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 (44)前引(10),吕忠梅文。
- (45)比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四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 (46)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66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环公民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2005)内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等。
- (47)比如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等。
- (48)比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黔高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等。
- (49)比如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环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 (50)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四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民四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等。
- (51)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鲁经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 (52)比如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未终字第02240号民事判决书、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柳市民终(一)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等。
- (53)比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晋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一终字59号民事判决书等。
- (5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45-50号民事判决书。
- (55)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
- (56)参见天津海事法院(2003)津海法事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
- (57)参见竺效:《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63页。
- (58)参见蔡守秋:《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6期。
- (59)参见肖建国:《利益交错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原理》,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 (60)参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闽民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 (61)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页以下。
- (62)比如在“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无锡蠡管委环境侵权案”中,蠡管委未经审批占用17477平方米林地未造成原有生态的显著损害。因此,法院仅要求无锡市蠡管委会完成改变用途的申报程序,并未认定造成环境公益的损害。参见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环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 (63)前引(24),张新宝书,第379页。
- (64)参见吕忠梅:《环境损害赔偿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7-78页。
- (65)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20页以下。
- (66)前引(65),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书,第320页以下。
- (67)“第II版方法”第6.1条规定了基线确定方法:a)利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前评估区域的历史数据,数据来源包括常规监测、专项调查、统计报表、学术研究等收集的反映人群健康、财产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等的历史数据;b)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相似现场数据,即“对照区域”数据。要求“对照区域”与评估区域的人群特征、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水平等特征具有可比性;c)利用模型。若上述方法不可行,可考虑构建污染物浓度与人体健康指标、财产损害程度、生物量或生境丰度等损害评价指标之间的剂量-反应关系模型来确定基线。
- (68)比如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
- (69)比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66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环公民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等。
- (70)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四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民四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环保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中民终字第01394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晋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等。
- (71)比如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滨环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等。
- (72)参见李阳、金晶:《清镇环保法庭:“第三方监督”确保案件执行力》,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17日第4版。
- (7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58页。
- (74)参见吕忠梅、张宝:《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 (75)当然,无过错责任并不排除对侵权人主观方面的考虑。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引入基于过错考虑的惩罚性赔偿等方式,督促排污者提高行为的谨慎程度,同时发挥激励与威慑的双重功能,这样方能更有利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 (7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环境资源审判指导》(2015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3页。
- (77)前引(76),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书,第112-1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