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文章指出: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就法律性质而言,土地有偿使用权是一种地上权;制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和与之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是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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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蔡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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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29页.
-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315页.
- ③ 《列宁全集》第13卷,第313页-314页.
- ④ 曹建华《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思考》,载《当代法学研究》1988年第1期.
- ⑤ 曾鹤松、焦书乾《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刍议》,载《经济研究资料》1988年第7期。
- ① 拙著《也谈法律批租的法律问题》,载上海《社会科学》1988年第11期.
- ② 金立琪、徐明《论土地经营权》,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
- ③ 陈朝壁《罗马法原理》,第346页.
- ④ 见日本民法第2编第4章,瑞士民法第675条等.
- ① 见《德国地上权条例》第13条,国民党民法第8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