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使立法进入了空前繁荣而又极其困难的时期。改革的试验性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矛盾,改革的不平衡性与法律的统一性、协调性的矛盾,改革对立法的迫切要求与薄弱的法制基础之间的矛盾构成了改革时期立法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为解决这些矛盾,改革以来,立法机关已经采取了下放立法权限、扩大试验性立法范围、加强立法研究等一系列措施。无疑,这些措施对于缓解上述矛盾具有重要作用,但它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矛盾,其原因在于改革时期立法工作面临的根本矛盾,即改革对立法的要求与现有立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改革对立法的要求最终体现为立法的社会效益,而立法能力正是立法创造良性社会效益的能力,因此,只有提高立法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立法与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本文认为,提高立法能力应从增强立法动力,健全立法制度、振兴立法理论研究等方面着手,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立法公开化制度,使立法工作获得社会的广泛了解、监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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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韩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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