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及中世纪的大部分时期,海洋一般被认为是人类所共有。从中世纪的后半期起,开始出现新的海洋概念,即把海洋视为“无主物”。一些海洋大国凭借其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海洋采取“先占”,将其权力逐步从陆地扩展到海洋。17世纪初,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发表著名的学说《海洋自由论》,被国际社会确认为一项重大的国际法理论原则而载入人类光辉的史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形势发生深刻的变化,第三世界国家的崛起,科学技术的革命,赋予人类开发世界海洋及其资源的新的可能性。一系列新的问题的出现,促使人们对国际海洋法尚未能解决的重要课题谋求新的探索途径和方法。联合国自1958年起多次召开国际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4月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本上维护了第三世界的利益,但也在不同程度上适应了海洋大国的需要,体现了各种利益的协调和若干矛盾的妥协,作者就其存在的如“无言通过权”,大陆架划界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与国际海底区域,海洋污染与海洋法等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论述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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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孙书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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