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随着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初步成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得到进一步展开。在未来的制度构建中,那种推行书面审理方式、降低证明标准和确立一审终审制的建议不仅是不可行的,而且是一种危险的制度选择。要保障被告人有效地行使辩护权,避免可能的刑事误判,还需要将现行的"值班律师"制度改造成真正的指定辩护制度,确保每个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机会,有效行使会见、阅卷和调查的权利,并与公诉方进行平等的协商和对话。与此同时,有必要确立全流程简化诉讼程序的改革思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采用跳跃中间诉讼程序和简化内部审批环节的办法,以加快刑事诉讼的流程。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速裁;认罪认罚从宽;值班律师;控辩协商;全流程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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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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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张先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28日。
- (2)参见沙雪良:《18市拟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载《京华时报》2016年8月30日。
-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页以下。
- (4)参见荆龙:《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说明》,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8月30日。
- (5)参见前引(2),沙雪良文。
- (6)参见刘金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应坚持常规证明标准》,载《检察日报》2016年8月25日。
- (7)参见丁国锋等:《刑事速裁一审终审呼声渐高》,载《法制日报》2015年11月2日。
- (8)参见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附件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问卷调查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法(2016)280号。该报告系最高法院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项报告。
- (10)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98页以下。
- (11)参见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6页以下。
- (12)前引(9),陈瑞华书,第416页以下。
- (13)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课题组:《关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报告》,载《山东审判》2016年第3期。
- (14)参见朱孝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5期。
- (15)参见前引(8),陈瑞华文。
- (16)参见前引(2),沙雪良文。
- (17)参见顾敏:《小额诉讼实现“一审终审”》,载《新华日报》2016年1月21日;陆俊芳、牛佳雯、熊要先:《我国小额诉讼制度运行的困境与出路——以北京市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为蓝本》,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3期。
- (18)参见韩旭:《认罪认罚从宽辩护律师应有效参与》,载《四川法制报》2016年9月29日。
- (19)参见葛晓阳:《认罪认罚属控辩协商而非“辩诉交易”》,载《法制日报》2016年9月3日。
- (20)参见陈瑞华:《美国辩诉交易与意大利刑事特别程序之比较》(上),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
- (21)参见邱育钦等:《首例“认罪协商”案件获法院判决》,载《石狮日报》2016年4月9日。
- (22)参见前引(8),陈瑞华文。
- (23)参见黎志飞:《眉山市举办完善“认罪认罚制度”研讨会》,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年9月15日;陈宏光:《聚焦认罪认罚制度试点》,载《上海法治报》2016年9月12日。
- (24)参见商西、程姝雯:《今年司法改革七大看点,孟建柱称将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载《南方都市报》2016年1月22日。
- (25)前引(10),陈瑞华书,第411-413页。
- (26)参见蔡长春:《北京全流程简化刑事速裁机制成效凸显,刑事速裁案最短3天全程审结》,载法制网:http://www.1egaldaily.com.cn/index-article/content/2016-04/10/content_6580136.htm?node=5955,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21日;顾顺生、刘法泽:《“刑拘直诉”方式不妥》,载《检察日报》2015年9月9日。
- (27)参见杜文俊、孙波:《认罪认罚从宽制试点的评析及建议》,载《上海法治报》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