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2018年宪法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为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在其各项职责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具有关键意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等工作,应当成为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主要推动者和实际承担者。为此,应当在统一审议法律草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协助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以及选举、宪法解释等工作中,为其配置适当的合宪性审查职权。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需要处理好其与原法律委员会之间的职能关系,并处理好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同时也要处理好与国务院、人民法院等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职责需要在组织、权力、程序、责任等环节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KeyWords):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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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央财经大学2017年度“青年英才”培育支持计划(项目批准号:QYP1713)的支持
作者(Author): 于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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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2年12月5日第1版。
- (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第2版。
- (3)胡锦光:《立法法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及不足》,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 (4)参见刘松山:《1981年:胎动而未形的宪法委员会设计》,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另可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83页以下。
- (5)前引(4),刘松山文。
- (6)杨景宇:《回顾彭真与1982年宪法的诞生》,载《党的文献》2015年第5期,第114页。
- (7)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载《人民日报》1982年12月6日第1版。
- (8)前引(7),彭真文,第1版。
- (9)前引(7),彭真文,第1版。
- (10)翟国强:《中国语境下的“宪法实施”:一项概念史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 (11)参见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载《法学》1998年第4期;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 (12)See Larry CatáBacker,A Constitutional Court for China Within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cientific Development and a Reconsideration of the Institutional Role of the CCP,43 Suffolk University Law Review 101,101-132(2010).Keith Hand,Resolving Constitutional Disputes in Contemporary China,7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East Asia Law Review 51,51-159(2011).
- (13)有关这一建议的学术文献众多。1982年宪法通过后,王叔文等30位全国人大代表曾向全国人大会议联名提案,建议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但在得到“需要进行研究”的答复后便无下文。在1992年的一篇文章中,王叔文论述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置专门宪法监督机构的两种方案,一是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设立协助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工作委员会,并认为“从其权威性、代表性来讲”,“以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较好”。参见王叔文:《论宪法实施的保障》,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
- (14)参见林来梵:《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政策论思考》,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2期。
- (15)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7页。
- (16)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7页。
- (17)秦前红:《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功能设计及其监督实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 (18)田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规范合宪性审查的程序类型》,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 (19)邢斌文:《论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控制》,载《清华法学》2017年第1期。
- (20)李鹏:《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1998年6月26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8年第3号,第1页以下。
- (21)前引(18),田伟文。
- (22)郑贤君:《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双重属性---作为立法审查的合宪性审查》,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
- (23)胡锦光:《论法规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关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 (24)在法国合宪性审查的历史进程中,曾有所谓“法律屏障理论”,即“议会制定的法律形成了一道分割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低位阶的规范与和较高位阶的规范(比如宪法、国际条约)的屏障”。这使得宪法在那些有法律规定的领域实际上被架空。参见王芳蕾:《论法国的违宪审查程序》,载《财经法学》2017年第4期。
- (25)沈春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2017年12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年第1号,第127页。
- (26)参见前引(25),沈春耀文,第126页、第129页。
- (27)陈勇:《关于执法检查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
- (28)林彦:《执法检查的政策功能》,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2期。
- (29)See Bush v.Gore,531 U.S.98(2000).
- (30)莫纪宏:《直面“三个挑战”:衡阳贿选事件的法理透析》,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 (31)黄明涛:《两种“宪法解释”的概念分野与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 (32)林来梵:《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政策论思考》,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2期。
- (33)韩大元:《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体制与功能的转型》,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 (34)胡锦光:《论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意义》,载《政法论丛》2018年第3期。
- (35)前引(7),彭真文。
- (36)韩大元:《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宪法地位》,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6期。
- (37)前引(36),韩大元文。
- (38)对于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产生的先后顺序,“代表大会开始时成立专门委员会,是因为大会期间专门委员会有工作,比如审查预算、审议法律案、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等。根据这个需要应先成立专门委员会,不要在常委会成立后再成立。”参见本刊特约记者:《人大议事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访谈录(上)》,载《中国人大》2011年第11期。
- (39)夏莉娜:《王汉斌回忆法制委员会与法工委建立的前后》,载《中国人大》2009年第3期。
- (40)蔡定剑:《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
- (41)前引(20),李鹏文,第1页以下。
- (42)前引(33),韩大元文。
- (43)王蔚:《客观法秩序与主观利益之协调---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之完善》,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类似的观点,还可参见孙煜华、童之伟:《让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形成特色并行之有效》,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2期。
- (44)胡锦光:《论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
- (45)前引(44),胡锦光文,第74页脚注(28)。
- (46)张翔:《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2期。
- (47)本刊特约记者:《人大议事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访谈录(下)》,载《中国人大》2011年第13期。
- (48)前引(25),沈春耀文,第1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