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民法在移植的过程中,不仅有立法继受,还有学说继受,再加上在"中国特色"名义下的"本土化"概念创造,又无立法机关公布的"立法理由书",使得对现行立法中诸多制度的解读发生重大争议。这些争议不仅影响了学术研究,而且影响了司法实践。债法中的"违约责任"就是在民法继受过程中自创的本土化概念之一,自从其诞生后,就在我国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在"瑕疵履行"已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纳入到"债务不履行"的范畴中去的今天,我们的学理对我国《合同法》关于"瑕疵履行"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争议;对"合同解除"是否属于"违约责任"问题也存在争议。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合同义务违反"概念,进而统一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救济手段,以消除违约救济中的不协调问题。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坚定地将合同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将"违约"作为"债务不履行"类型,将违约救济作为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对待。
关键词(KeyWords): 违约责任;合同义务;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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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李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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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86页以下;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317页。
- ②在德国2002年债法现代化以后,称为“履行障碍的救济”,下文详细论述。
- ③[英]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442-502页。
- ④[英]A.G.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张文镇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7-545页。
- ⑤参见[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8-493页;[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7-246页;[美]伦伯特·A.希尔曼:《合同法的丰富性》,郑云瑞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页。
- ⑥参见《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之第三章“法律行为”之第三节“合同”(第145-157条)。
- ⑦[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719页。
- ⑧前引⑦,维尔纳·弗卢梅书,第718-719页。
- ⑨[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9-349页。
- 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书: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的冲突与平衡》,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6页。
- 前引⑩,尹田书,第336页。
- 参见何勤华等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要览》(上卷、中卷、下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 何勤华等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要览》(上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178页。
- 前引13,何勤华等编书,第186页。
- 前引13,何勤华等编书,第200页。
- 前引13,何勤华等编书,第252-299页。
- 何勤华等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要览》(下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0页。
- 前引17,何勤华等编书,第371-560页。
- 参见魏振瀛:《民事责任与债分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32页。
- 参见魏振瀛:《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载《法学家》2013年第1期。
- 参见崔建远:《中国债法的现状与未来》,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1期。
- 参见王洪亮:《强制履行请求权的性质及其行使》,载《法学》2012年第1期。
- 在这里,为了使问题能够简单地得到阐述,我把论述的范围限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 参见韩世远:《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 参见前引24,韩世远文。
-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5-36页。
- [德]莱因哈德·齐默曼:《德国新债法》,韩光明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47-148页。
- 参见前引27,莱因哈德·齐默曼书,第121-122页。
- 参见前引26,莱因哈德·齐默曼书,第124页下注。
- 参见前引26,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36页。
- 参见前引27,莱因哈德·齐默曼书,第126页。
- 参见前引27,莱因哈德·齐默曼书,第136-137页。
- 参见前引27,莱因哈德·齐默曼书,第138-143页。
- 参见前引27,莱因哈德·齐默曼书,第132页。
- 参见前引27,莱因哈德·齐默曼书,第148页。
- 参见前引27,莱因哈德·齐默曼书,第145-146页。
- 参见前引27,莱因哈德·齐默曼书,第155-158页。
- 参见前引27,莱因哈德齐默曼书,第页
- 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 参见前引24,韩世远文。
-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18页。
- 参见崔建远:《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性与定位》,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
- 参见前引24,韩世远文。
- 参见前引41,王利明书,第398页。
- 转引自前引41,王利明书,第398页。
- 参见前引42,崔建远文。
- 参见前引24,韩世远文。
- 参见前引42,崔建远文。
- 参见[德]哈里·韦斯特曼:《德国民法基本概念》,张定军等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90页。
- 参见梁慧星:《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关于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6条第1款》,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页;易军:《慎思我国合同法上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载王洪亮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8页;戴孟勇:《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解释论》,载王洪亮等主编:《中德私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9-45页。
- 参见前引24,韩世远文。
- 参见前引41,王利明书,第398页。
- 转引前引24,崔建远文。
-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页。
- 陈自强:《违约责任研究的方法》,2012年11月1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的讲座,载中国民商法律网,2012年12月23日。
- 这里所谓的“合同解除”仅仅是指法定解除而不包括约定解除,因为约定解除是契约自由的表现,甚至有时与违约没有关系。
-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参见前引⑨,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360-389页;《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七章“不履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 参见前引55,陈自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