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立法性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和决定权的过程中制定的有关宪法和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和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立法性决定是应对法律缺位达致法律实现目标的必然选择,是法律实用主义发展的重要体现,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立法性决定在立法层面和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着名称不统一和效力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在对立法性决定进行效力认定时应该坚持宪法至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科学立法原则和民主立法原则。只有通过在立法过程中完善相应的立法技术规范,明确立法性决定的法律效力,才能更好地发挥立法性决定在完善法律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KeyWords): 立法性决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程序;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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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金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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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立法性决定分为全国人大的立法性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性决定,由于全国人大在制定立法性决定的过程中不存在立法权的转移和授权问题,其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因而全国人大的立法性决定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列,本文只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性决定。为了表述的简洁便利,以下简称“立法性决定”。
- (2)参见(2016)最高法民申1218号,[法宝引证码]CLI.C.8576844。裁定书中指出,关于辽河司鉴所的鉴定资质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2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工程造价鉴定并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辽河司鉴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一审法院委托其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此,辽河司鉴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及解答意见书(第二次调整)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 (3)本文所指称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 (4)参见何勤华:《西方法学流派撮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89-90页。
- (5)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23页。
- (6)[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3页。
- (7)参见陈鹏:《全国人大常委会“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与适用》,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
- (8)[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2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4页。
- (9)参见江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律的区别》,载《人大研究》2012年第1期。
- (10)付子堂、胡仁智:《关于法律功能实现的若干思考》,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
- (11)刘风景:《立法释义学的旨趣与构建》,载《法学》2016年第2期。
- (12)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颁布,《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弥补着《网络安全法》出台之前法律规制的空白,促进此部法律的颁行,并且具有积极的法律实践价值。可以说,该决定是应对法律缺位达致法律实现目标必然选择的典型代表。
- (13)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5-76页。
- (14)参见喻中:《波斯纳法律经济学的理论逻辑》,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 (15)参见冯玉军:《法经济学范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263页。
- (16)前引(7),陈鹏文。
- (17)参见苏青:《司法鉴定启动条件研究》,载《证据科学》2016年第4期。
- (18)郑智航:《比较法中功能主义进路的历史演进-一种学术史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3期。
- (19)参见[美]劳伦斯·索伦:《法理词汇》,王凌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5页。
- (20)参见杨知文:《后果取向法律解释的运用及其方法》,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3期。
- (21)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16)》,人民出版社2017版,第1-3页。
- (22)参见中国法学会:《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84-85页。
- (23)“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参见江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律的区别》,载《人大研究》2012年第1期;“准法律决定”参见王竹:《我国到底有多少部现行有效法律-兼论“准法律决定”的合宪性完善》,载《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抽象法命题决定”参见陈鹏:《全国人大常委会“抽象法命题决定”的性质与适用》,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1期。
- (24)参见http://law.npc.gov.cn/FLFG/,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3月20日。
- (25)参见黄金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载《法学》2014年第7期。
- (26)通过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检索,截至2017年8月16日,该项决定被裁判文书引用的篇数为443篇。
- (27)[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 (28)(2012)浦刑(知)初字第42号,[法宝引证码]CLI.C.3109401。
- (29)(2015)甬仑行初字第19号,[法宝引证码]CLI.C.6705944。
- (30)参见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进程》,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 (31)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4年版,第349页。
- (32)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概念与法效力》,王鹏翔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6页。
- (33)上述判断标准基于法的基本特征设定,此标准是判断立法性决定到底是不是法,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 (34)参见[美]保罗·A·萨缪尔森等:《经济学》(第12版),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版,第1185-1186页。
- (35)参见[美]亨利·罗伯特:《罗伯特议事规则》,袁天鹏、孙涤译,格致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
- (36)前引(31),E·博登海默书,第347页。
- (37)参见莫纪宏:《习近平依宪治理思想的形成及其特征》,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5期。
- (38)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82页。
- (39)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5-36页。
- (40)参见汪进元:《论宪法的正当性原则》,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 (41)前引(39),哈贝马斯书,第46页。
- (42)[美]迈克尔·舍默:《道德之弧》,刘维龙译,新华出版社2016年版,第6页。
- (43)参见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09页。
- (44)参见乔晓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导读与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60页。
- (45)参见冯玉军、王柏荣:《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标准探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 (46)[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62页。
- (47)参见前引(38),第23页。
- (48)See Henry M.Robert,Parliamentary Law,at 4(Irvington Publications,1975).
- (49)参见汪全胜:《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 (50)前引(25),黄金荣文。
- (51)参见[德]马丁·海德格尔:《在通向语言的途中》,孙周兴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21页。
- (5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8-39页。
- (53)参见李林:《全国依法治国的历史方位与战略推进》,载《求是》2017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