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消除了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的思想基础、利益基础、制度基础、逻辑基础和现实基础。其建立和完善是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内容,不仅提高了国内的刑事诉讼水平,同时也对我国的反腐败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使我国反腐败制度的法治化水平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不仅为反腐败制度的体系化和法治化提供了制度样本与具体范例,而且为反腐制度的完善和科学化提供了可行路径与现实模型,也拓展了我国反腐制度建设的国际化视野。
关键词(KeyWords): 非法证据排除;职务犯罪预防;防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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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宋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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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陈光中、张小玲:《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期。
- ②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 ③该法第32条规定:“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条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体内容作了一些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涵义。
- ④樊崇义、吴光升:《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文本解读与制度展望》,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1期。
- ⑤该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⑥1999年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 ⑦比如社会影响较大的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案都是由于未排除刑讯逼供获得的非法证据造成的。
- 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联合颁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
- ⑨樊崇义:《“两个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载《证据科学》2010年5期。
-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设专节共9条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其中第95条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确定2012刑诉法第53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都有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详细规定。
-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马贵翔、倪泽仁:《建立强制性隔离讯问制度的构想》,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
- 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杨宇冠、宋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
- 同前引,杨宇冠、宋蕊文。
- 许宏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约,全球合作反腐败》,载《人民日报》2003年12月17日第7版。
- 姜明安:《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辩证关系及运用规则》,载《人民论坛》2012年第14期。
- 刘武俊:《让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载《文汇报》2013年1月4日。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腐败犯罪界定为九种行为: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影响力交易罪、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参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23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比较简洁地揭示了腐败的本质。王沪宁以公共利益为标准,将政治腐败定义为:“侵犯了至少是以对一种公共或公民的秩序责任”,参见王沪宁:《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25页。于风政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与他人合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认的行为规范,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为私人和私人小圈子谋取私利或为某一单位、某一行业谋取特殊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个人利益的行为。”参见于风政:《论腐败的定义》,载《新视野》2003年第5期。
- 罗传贤:《立法程序与技术》,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47页,转引自刘权:《政府立法的科学化探讨》,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 杜涌涛、付雁南、魏晞、刘阳:《李克强强调: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载人民网北京11月21日电。
- 付雁南、白真智、魏晞:《李克强再论改革红利:要实现真正发展只能靠改革》,载中国新闻网北京12月20日电。
- 前引,姜明安文。
- 参见魏治勋:《论法律移植的理念逻辑——建构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行动方略》,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1期。
- 左卫民:《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律移植:经验与思考》,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