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仅有3个条文,相继出台的司法解释差强人意,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条文理解不一,操作各异。本文以法国刑事调解制度为研究背景,对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法律规定及实践运作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我国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存在着适用案件范围界定不清,和解方式单一,程序适用混乱以及对司法机关和解程序中定位模糊等问题,认为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既要保护当事人和解权利的行使也要考虑诉讼效率这一价值目标,既要考虑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也要注重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既要体现司法机关在和解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又不应过多牵涉其精力,否则将有悖于这一程序设立的立法初衷。
关键词(KeyWords): 公诉案件;和解;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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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洪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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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为行文方便,本文将其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起统称为司法解释。
- ②Eca wa Lwenga,Le cadre légal et réglementaire de la médiation pénale en France,Revue de Droit Pénal et de Criminologie,déc.2002,p.1156.
- ③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 ④王洪宇:《法国刑事调解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其评析》,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
- ⑤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6条。
- ⑥前引④,王洪宇文。
-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是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⑧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1条第1款。
- ⑨前引⑧,第7款。
- 即Classement sans suite,也叫“不予立案”的决定。
- 张朝霞、谢财能:《刑事和解:误读与澄清——以与恢复性司法比较为视角》,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
- 罗洁珍:《法国新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 Gaston Stefani,Georges Levasseur,Bernard Bouloc:《Procédure pénale》(précis)19eédition,DALLOZ,2004,P166.
- 前引,张朝霞、谢财能文。
- Association Intercommunale d'Aide aux Victimes d'Infractions,法国跨市镇援助犯罪被害人协会
- Institut National d'Aide aux Victimes Et de Médiation,法国被害人援助和调解协会
- N.C.P.C.,art.131-5 issu du décret n°96-652 du 22 juillet 1996.
- Recommandation n°R(99)19 adoptée par le Comitédes Ministres du Conseil de l’Europe le 15 septembre 1999,éd.du Conseil de l’Europe,p.8.
- 参见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R.15-33-33条第1款。
- 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6条。
- 陈光中:《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3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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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聂志琦:《协商性司法:刑事司法的新选择》,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9期。
- [英]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8-479页。
- 参见陈光中:《刑事和解再探》,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期。
- 参见李奋飞:《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式”建构》,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
- 参见孙宝民、吴春波:《刑事和解在我国的适用及构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4期。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3条:“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规定的情形是审判阶段前已经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并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的案件,这种情况与本文此处所说的情形不同。
- 参见刘守芬、李瑞生:《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下)。
- 参见赵秉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中国刑事司法》,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 参见谢鹏程:《刑事和解的理念与程序设计》,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下)。
- 张书铭、张晓晓:《刑事和解几个问题思辨——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相关内容》,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1期。
- 前引,张朝霞、谢财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