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环境质量标准兼具技术属性和法律属性,既非规章也非规范性文件,其约束力来自于援引环境质量标准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功能在于为环境质量状况提供比对依据,并与援引环境质量标准的法律规范、行政规划共同发挥设定目标、考核激励、督政问责的作用。环境质量标准具有以分类管理为理念、以整体主义为价值观和方法论、以阶段性控制目标为依据、以政策选择为结果的特征。从规范的角度分析,环境质量标准不可用于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但从事实的角度分析,环境质量标准对于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够发挥有限的证明作用:可为证明环境影响的消极性提供科学支撑,有助于认定加害行为要件;可在有限的范围内缓解损害要件的举证难度;可用于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关键词(KeyWords): 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事实;规范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市场经济下危险废物多元治理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5BFX18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尤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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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环境信息术语》(HJ/T 416-200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2月1日实施),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根据2014年4月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将该定义中的“人体健康”修改为“公众健康”,并根据2017年11月4日修订后的《标准化法》第2条第1款予以补充。
- (2)参见施志源:《环境标准的法律属性与制度构成》,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王光焱:《关于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及其应用的有关问题探讨》,载《江苏环境科技》2008年第3期。
- (3)[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70页。
- (4)参见谭启平:《符合强制性标准与侵权责任承担的关系》,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4期。
- (5)参见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80页;《环境科学大辞典》(修订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1页;蔡守秋:《环境标准与环境法的关系》,载《环境保护》1995年第4期;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第85页;陈伟:《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适用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
- (6)参见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金瑞林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 (7)参见前引(5),陈伟文。
- (8)参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
- (9)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民终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
- (10)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分析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仅限因污染环境对民事主体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等问题,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迥异,无法一并讨论,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为典型样本展开分析,兼顾《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以及其他标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我国环保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16项环境质量标准中,综合考虑强制力、实施机关、适用范围、实际适用情况等因素,这两项标准最为典型。而且,其他相关法学文献也大多聚焦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这3项标准。比如前引(5),陈伟文。
- (11)参见吕忠梅、杨诗鸣:《控制环境与健康风险:美国环境标准制度功能借鉴》,载《中国环境管理》2017年第1期。
- (12)参见宋华琳:《论技术标准的法律性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 (13)参见前引(2),施志源文。
- (14)参见叶文虎、张勇编著:《环境管理学》(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116页。
- (15)参见朱荣英:《自然事实、客观事实与科学事实》,载《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 (16)参见曹志平:《论科学事实的解释性》,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年第11期。
- (17)参见谢进川:《关于差异化管理的理论探讨》,载《理论前沿》2005年第23期。
- (18)参见前引(1),《环境信息术语》。
- (19)参见前引(5),金瑞林、汪劲书,第82-83页。
- (20)参见邓海峰:《生态法治的整体主义自新进路》,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4期;柯坚:《事实、规范与价值之间:环境法的问题立场、学科导向与实践指向》,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 (21)参见[美]诺埃尔.德·内韦尔:《大气污染控制工程》,胡敏、谢绍东、朱先磊等译,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9-16页;孟伟、张远、郑丙辉:《水环境质量基准、标准与流域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策略》,载《环境科学研究》2006年第3期。
- (22)参见张国宁、江梅、魏玉霞、武雪芳:《环境质量标准制订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载《环境科学研究》2011年第9期。
- (23)See NAAQS Table,at https://www.epa.gov/criteria-air-pollutants/naaqs-table(Last visited on April 13,2017).
- (24)Se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for Particulate Matter(Final Rule),78Federal Register 3086(2013).
- (25)参见前引(22),张国宁等文。
- (26)这从美国联邦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PM2.5限值可以看出。在现行美国联邦环境质量标准中,对于PM2.5,保护公众健康的一类标准(年均值12μg/m3)比保护包括环境在内的公共福利的二类标准(年均值15μg/m3)更加严格。见前引(23)。
- (27)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2012年2月29日),载环境保护部官网http://www.zhb.gov.cn/gkml/hbb/bwj/201203/t20120302_22414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24日。
- (28)参见前引(11),吕忠梅、杨诗鸣文。
- (29)Se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Supra note 26,at 3268-3276.
- (30)Id.,3097-3164.
- (31)See Lead Industries Association v.EPA,647 F.2d 1130,1154(D.C.Cir 1980);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v.Costle,665 F.2d 1176,1186(D.C.Cir.1981);American Farm Bureau Federation v.EPA,559 F.3d 512,533(D.C.Cir.2009);Association of Battery Recyclers v.EPA,604 F.3d 613,617-18(D.C.Cir.2010).
- (32)参见吕忠梅:《环境法学概要》,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3页。
- (33)参见前引(5),陈伟文。
- (34)环境质量标准中的PM2.5、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都是颗粒物,只是空气动力学粒径大小有所区别。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区分颗粒物的粒径大小,统称颗粒物。
- (35)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1-292页。
- (36)比如,《德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必须适当容忍来自他人土地上侵入的烟气、焦味、气味、震动等。“适当容忍”,即是对不利益严重程度的要求。参见沈百鑫:《水体污染民事责任的中德比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 (37)参见《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预防危险活动造成的越境损害)》,联合国大会第五十六届会议补编第10号(A/56/10),第2条及其评注第(4)-(7)段,第314页。
- (38)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 (39)参见前引(35),王利明书,第286-287页。
- (40)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6-215页;前引(35),王利明书,第349-362页;叶金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 (41)本文所说的分贝,都是A声级,即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单位d B(A)。环境保护部及其前身反复表明,《噪声污染防治法》未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和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此类噪声不适用《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101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8号)。但是,仍有很多法院将居民楼内的生活服务设备噪声案件作为环境噪声污染案件审理。
- (42)前引(3),原田尚彦书,第70页。
- (43)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24-325页。
- (44)参见侯佳儒:《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8页。
- (45)参见前引(40),叶金强文。
- (46)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
- (47)参见张新宝、庄超:《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