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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
日期:19-06-19 来源: 作者:admin
摘要(Abstract):

夫妻团体与个体行为的主要财产基础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团体不同于"经济团体",《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因具有伦理、情感与私密性的特征,在法技术上难以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团体债务;法释[2003]19号第24条的"利益共享"虽符合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仅具有形式正当性,引发了夫妻团体取代个人的经济自主与人格独立的实质非正当结果。在强调人格独立与意思自治的背景之下,立法上应该以"家庭利益"作为界分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法技术标准,通过日常家事代理权、共同财产管理、合理证明责任以及债务清偿、补偿规则等制度的构造,达到既维系和增进夫妻团体关系,同时保护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市场交易安全的社会目标。

关键词(KeyWords): 夫妻团体;共同债务;夫妻财产制;家庭利益;个人主义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夫妻团体行为的法理分析与规范研究”(项目批准号:17BFX13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冉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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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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