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为了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我国提出了实行“一国两制”的构想。“一国两制“不但表现于社会经济方面,也表现于法律制度方面。在我国领域内,将同时存在着几个不同的法域,并由此而产生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为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作者考虑到必须遵守:1.坚持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2.坚持“一国两制”、和平共处的原则;3.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目前唯一可采用的途径是通过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采取的方式可以分几个步骤来进行。第一步暂时参照适用或“准用”各自现有的国际私法规范;第二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适用于全国各地区的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区际私法”;第三步在各地区之间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渐通过各自采用一些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来求得实体法的统一,从而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的发生,当然,这不是在短时期内所能做到的。
关键词(KeyWords):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韩德培;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声明及附件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5年第3号,第47-67页。
- ② 声明及附件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7年第4号,第30-41页。
- ③ 见《人民日报》,1988年4月29日。
- ① 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
- ① 邓小平同志对这一点作过精辟的论述。他说:“现在进一步考虑,和平共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向题,恐怕也是一个好办法。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所以,和平共处原则不仅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而且在一国处理自己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984年,第67页。
- ① 见《人民日报》,1988年6月18日。
- ① 参看廖瑶珠;《法律逐渐统一的方案》,裁翁松燃,张鑫合编:《中国法律简介》(中英对照),香港明报出版社出版,1987年第292页。
- ② 见《法制日报》,198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