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一直以来,法律史学界在论及胥吏问题时往往集中于清代,最早则追溯至魏晋南北朝。然而,从近年来出土的简牍文献的记载来看,秦县衙中的少吏们承担着大量的行政工作,朝廷却以财政平衡及理政思路之故无法在薪俸和晋升条件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待遇,他们遂凭借其行政技能背公谋私。尽管朝廷试图通过法与德来约束少吏们,但其职场前景的黯淡终究令朝廷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归于失败。由是观之,因为传统中国政府中的胥吏具有地位低、实权大、恶评多等整体特征,所以与之相似的秦少吏阶层的出现意味着胥吏文化的初步形成,集权体制下的行政实况亦可借此予以再思考。
关键词(KeyWords): 简牍;少吏;胥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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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简牍所见秦县治理研究”(项目批准号:17CFX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朱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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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一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250页。
- (2)参见[日]宫崎市定:《宫崎市定全集》(第14册),岩波书店1992年版,第173-205页;Bradly W.Reed,Talons and Teeth: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峰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123页;魏光奇:《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61-204页;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司法职能研究》,故宫出版社2014年版,第79-89页、第282-305页;等等。
- (3)叶适:《叶适集》(第三册),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08-809页。
- (4)参见叶炜:《南北朝隋唐官吏分途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5-273页;杨振红:《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3-103页。
- (5)参见[日]宫崎市定:《宫崎市定全集》(第6册),岩波书店1992年版,第73页。
- (6)参见[日]纸屋正和:《漢時代における郡県制の展開》,朋友书店2009年版,第468页。
- (7)在以睡虎地秦简为代表的秦简牍陆续公布之前,相关研究首推严耕望先生的《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7年版,第216-251页。在秦简牍公布之后,学者们通过对这些新史料的研究大幅度地补充了严氏等先贤的论述。不过,因为在后文的各个问题点上还将陆续提及相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所以此处仅罗列后文不再提及的部分论著以免过度重复: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4页;阎步克:《乐师与史官:传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论集》,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3-82页;黄海烈:《里耶秦简与秦地方官制》,载《北方论丛》2005年第6期;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为中心的探讨》,载《南都学坛》2006年第1期;邹水杰:《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载《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卜宪群:《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的文书问题》,载《文史哲》2007年第6期;孙闻博:《简牍所见秦汉乡政新探》,载《简帛》(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465-474页;等等。
- (8)参见单印飞:《略论秦代迁陵县吏员设置》,载《简帛》(第十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95页。
- (9)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一),载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8,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9月1日。
- (10)秦汉时代的亭设有亭长之职是毋庸置疑的,但在秦至汉初,其称呼为“校长”。参见[日]水间大辅:《秦汉时期的亭吏及其与他官的关系》,载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1-32页。
- (11)《五行大义》所收《洪范五行传》云:“甲为仓曹,共农赋。乙为户曹,共口数。丙为辞曹,共讼诉。丁为贼曹,共狱捕。戊为功曹,共除吏。己为田曹,共群畜。庚为金曹,共钱布。辛为尉曹,共卒使。壬为实曹,共政教。癸为集曹,共纳输。子为传舍,出入敬忌。丑为司空,守将班治。寅为市官,平准卖买。卯为乡官,亲事五教。辰为少府,金桐钱布。巳为邮亭,行书驿置。午为尉官,驰逐追捕。未为厨官,百味悉具。申为库官,兵戎器械。酉为仓官,五谷畜积。戊为狱官,禁讯具备。亥为宰官,闭藏完具。”载[日]中村璋八:《五行大義校注》(增订版),汲古书院1998年版,第190-191页。
- (12)参见[日]青木俊介:《里耶秦簡に見える縣の部局組織》,载《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九号),2005年,第106-109页;郭洪伯:《稗官与诸曹》,载《简帛研究》(201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6页;孙闻博:《秦县的列曹与诸官》,载《简帛》(第十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77-80、83页。
- (13)参见高恒:《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0、55页。
- (14)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一·上),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58页。
- (15)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所收《杂律》规定:“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前引(14),陈伟书,第146页。
- (16)前引(14),陈伟书,第52页。
- (17)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3页。
- (18)参见[日]广濑薰雄:《秦漢律令研究》,汲古书院2011年版,第292-315页;前引(4),杨振红书,第210-222页;[日]宫宅洁:《漢代官僚組織の最下层:「官」と「民」のはざま》,载《東方學報》(第八十七册),2012年,第5-19页。
- (1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页。
- (20)参见前引(19),陈伟书,第95页。
- (21)参见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载《文物》2003年第1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载《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邢义田:《湖南龙山里耶J1(8)157和J1(9)1-12号简牍的文书构成、笔迹和原档存放形式》,载《简帛》(第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293页;[日]高村武幸:《公文書の書記官署名-里耶秦簡·居延漢簡の事例から-》,载《中国出土資料研究》(第九号),2005年,第132-138页。
- (22)前引(19),陈伟书,第48-49页。
- (23)参见前引(19),陈伟书,第78页。
- (24)[日]土口史记:《戦国·秦代の県-県廷と「官」の関係をめぐる一考察-》,载《史林》(第九十五卷第一号),2012年,第27-30页。
- (25)如,J1(9)1简即为一例。参见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版,第57-58页。
- (26)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所收《内史杂律》云:“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辠(罪)。”前引(14),陈伟书,第148页。另外,有关秦的学吏制度的详细介绍,参见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09-742页。
- (27)前引(14),陈伟书,第309页。
- (28)参见李零:《视日、日书与叶书---三种简帛文献的区别和定名》,载《文物》2008年第12期。
- (29)有关秦的质日简,除了周家台秦简中的《三十四年质日》之外,还有岳麓秦简所收《二十七年质日》、《三十四年质日》、《三十五年质日》等。参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67-89页。因其内容的相似性,此处仅对周家台质日简略作考察。
- (30)参见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9页。
- (31)有关《三十四年质日》的全文,参见前引(30),陈伟书,第8-11页。
- (32)参见彭锦华:《关沮秦汉墓清理报告》,载《文物》1999年第6期。
- (33)日本学者宫宅洁在考察秦汉的审判制度时曾提出“狱吏主导型”审判模式这一概念,其具体内容为“下僚起案,上官裁决”。参见[日]宫宅洁:《秦汉时期的审判制度---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徐世虹译,载杨一凡总主编、[日]寺田浩明、[日]籾山明卷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一卷),徐世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6-318页。宫宅氏的研究所揭示的只不过是长吏与少吏在政务活动中承担不同职能的一个事例,却颇具参考价值。可以想见,在少吏广泛介入政务的情况下,少吏承担大量工作、长吏则在其工作结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这种权力运行机制不可能只存在于诉讼的场合,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 (34)前引(19),陈伟书,第329页。
- (35)前引(14),陈伟书,第93页。
- (36)《秩律》中涉及少吏薪俸的条文颇多,此处不俱引。详细内容参见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64-293页。
- (37)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35页。
- (38)前引(14),陈伟书,第77页。
- (39)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二),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51页。
- (40)参见阎步克:《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20-326页。
- (41)前引(36),彭浩等书,第378页。
- (42)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 (43)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三),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0-181页。
- (44)前引(14),陈伟书,第10-11页。需要说明,包括此处所引史料在内的睡虎地秦简的一篇简文原无篇题,整理者先以“大事记”命名之,后将其改为“编年记”,遂成习惯说法。但李零先生根据印台、松柏汉墓中出土的简牍所收入的类似文献指出,所谓“编年记”实为叶(牒)书,所以《秦简牍合集》的编撰者亦将该文献的名称改为《叶书》。参见前引(14),陈伟书,第7-8页。
- (45)前引(19),陈伟书,第125-126页。
- (46)参见戴卫红:《湖南里耶秦简所见“阀阅”文书》,载《简帛研究》(201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2页。
- (47)《商君书·修权》
- (4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4页。
- (49)前引(18),广濑薰雄书,第116页。
- (50)前引(14),陈伟书,第211页。
- (51)参见前引(1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书,第102页。
- (52)参见杨一凡、刘笃才:《历代例考》,社科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66-77页。
- (53)参见[日]籾山明:《中国古代訴訟制度の研究》,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06年版,第278页。
- (54)有关“廷行事”之“廷”的释义,陈公柔先生持同样的观点,参见陈公柔:《先秦两汉考古学论丛》,文物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页。
- (55)《商君书·定分》
- (56)法律史学界有关秦汉法律形式的通说很少提及“式”,但南玉泉先生已通过翔实的考证指出,秦汉时代的“式”涉及各个方面,或潜隐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习惯中,或以文字的形式规定下来,重要的则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参见南玉泉:《秦汉式的种类与性质》,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六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96页。
- (57)前引(14),陈伟书,第291页。
- (58)有关中国古代公私观念之演进的更详细介绍,参见[日]沟口雄三:《中国の公と私》,研文出版1995年版,第3-6页。
- (59)前引(14),陈伟书,第34页。
- (60)前引(14),陈伟书,第340页。
- (61)前引(14),陈伟书,第331页。
- (62)前引(14),陈伟书,第331页。
- (63)前引(14),陈伟书,第340页。
- (64)前引(14),陈伟书,第322页。
- (65)前引(14),陈伟书,第322页。
- (66)前引(14),陈伟书,第284页。
- (67)前引(14),陈伟书,第283页。
- (68)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页。
- (69)参见前引(36),彭浩等书,第359-360页。
- (70)参见前引(14),陈伟书,第257-258页。
- (71)参见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37-139页。
- (72)有关秦军功爵的颁行程序,参见朱绍侯:《军功爵制考论》,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3-64页。
- (73)《汉书·高帝纪下》
- (74)参见谢乃和:《古代社会与政治---周代的政体及其变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6-57页。
- (75)参见朱腾:《也论先秦时代的司寇》,载《法学家》2015年第2期。
- (76)参见前引(6),纸屋正和书,第480-497页。
- (77)参见前引(4),叶炜书,第253-2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