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不良影响"条款规定在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是商标标识"禁止使用"情形的兜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众利益。由于"不良影响"的内涵外延不明确,对其调整范围、保护法益的认识存在不足,以及法律制度的缺位,导致"不良影响"条款法律适用上的越位和错位。"不良影响"条款是禁止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绝对理由,判断"不良影响"需结合多种因素,"造成公众误导"的案件并非一律适用"不良影响"条款,当仅侵犯公众利益不涉及特定主体利益时才可适用。
关键词(KeyWords): 不良影响;在先权利;公众误导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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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保障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5ZDB52)课题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马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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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3)商标异字第7726号裁定。
- (2)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4)商评字第67139号裁定。
- (3)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
- (4)参见马一德:《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8页。
- (5)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245页。
- (6)参见张伟君:《“公共利益”下出荒谬的蛋——评“微信”商标注册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载http://zhihedongfang.com/article-8680/.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0月20日。
- (7)参见邓宏光:《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的公告利益与不良影响——以“微信”案为例》,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4期。
- (8)参见商建刚:《“微信商标案”法院判决适用规定引热议》,载《上海法治声音》2015年4月15日。
- (9)参见魏立舟:《“公共利益”告诉你:为什么“微信”案判错了?》,载http://zhihedongfang.com/article-8921/,最近访问时间:2015年8月2日。
- (10)参见魏立舟:《〈巴黎公约〉告诉你:为什么“微信”案判错了?》,载http://zhihedongfang.com/article-8772/,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2日。
- (11)参见袁博:《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内涵及司法适用——“微信”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评析》,载《中华商标》2015年第4期。
- (12)参见阮开欣:《“微信”案的症结:申请商标的迟延公开问题》,载《中华商标》2015年第4期。
- (13)参见黄武双、阮开欣:《商标申请人与在后使用人利益的冲突与平衡》,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4期。
- (14)参见孔祥俊:《论商标法的体系性适用——在第8条基础上的展开》,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6期。
- (15)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083号行政判决书。
- (16)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68号行政判决书。
- (17)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503号行政判决书。
-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 (1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 (20)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707号行政判决书。
- (21)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826号行政判决书。
- (22)例如,在“THE HARRIS PRODUCTS GROUP”商标案中,争议商标与J.W.Harris公司的商号发生混淆,法院也依据了“不良影响”条款维持了商评委不予注册的裁定。商评委和法院对是否适用“不良影响”态度不统一。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472号行政判决书。
- (23)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4)商标异字第01345号裁定。
- (24)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5)商评字第4553号裁定。
- (25)参见孔祥俊、夏君丽、周云川:《〈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6期。
- (26)参见李阁霞:《论商标与商誉》,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36页。
- (27)参见李扬:《我国商标抢注法律界限之重新划定》,载《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
- (28)参见前引(26),李阁霞书。
- (29)汪正:《此“不良影响”非彼“不良影响”——关于“其他不良影响”禁用条款及诚实信用原则》,载《中华商标》2007年第3期。
- (30)《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31)参见前引(29),汪正文。
- (32)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100号行政判决书。
- (33)冯晓青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3页。
- (34)参见李琛:《论商标禁止注册事由概括性条款的解释冲突》,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8期。
- (3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870号行政判决书。
- (36)该本案的判决结果证明了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其一,商标经长期使用建立的较高的市场声誉并形成的相关公众群体与该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是两个独立的问题;其二,商标经长期使用建立的较高的市场声誉并形成的相关公众群体并不能成为影响是否构成不良影响的基础,是否构成不良影响与是否具有相关公众群体以及是否有较高的声誉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485号行政判决书。
- (37)参见杨柳:《半狄熊猫遭遇艺术与法律界限的冲突》,载《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2013年1月29日。
- (38)参见[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 (39)参见孔祥俊:《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35页。
- (40)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538号行政判决书。
- (41)参见郭伟:《“XO”在其它酒类产品注册具有不良影响——评析朗姆酒创造产品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年11月26日。
- (42)商评委:《关于〈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与适用——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评析》,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11年11月26日。
- (43)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538号行政判决书。
- (44)前引(11),袁博文。
- (45)邓宏光:《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的公共利益与不良影响——以“微信”案为例》,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4期。
- (46)黄汇:《商标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保护——以“微信”商标案为对象的逻辑分析与法理展开》,载《法学》2015年第10期。
- (47)参见李扬:《“公共利益”是否真的下出了“荒谬的蛋”?——评微信商标案一审判决》,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4期。
- (48)参见前引(39),孔祥俊书,第232-238页。
- (49)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98-299页。
- (50)参见前引(29),汪正文。
- (51)与之相似的还有蓝色风暴案。蓝色风暴案在反向混淆类一般商标侵权中具有典型意义。“百事可乐‘蓝色风暴’的商标知名度远远大于原告在他自己商品上的使用,以致于大众一看到‘蓝色风暴’就会联想到百事可乐,形成了固定的认知”,如果“法律承认稳定认知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那么,“注册商标的排他权行使就应该为稳定认知利益让路,法院应该判决侵权不成立,”但是事实上,法院判处百事可乐构成侵权,赔偿了300万元。参见前引(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