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应加紧将惯例引入行政审判依据体系,确立"参照"惯例制度。这一做法不仅有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而且有利于保持行政与司法"依据"的应然一致性,便于将惯例纳入司法审查,拓展以"平等权之诉"为代表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参照惯例的条件是惯例合法有效。惯例的适用性审查不以原告申请为前提,"参照"的内涵为"裁判依据引用"而非"裁判理由引述"。当下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中的"一并请求审查"、"向处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审判依据体系、司法认知、涉外行政诉讼等条款中应融入惯例地位、功能等内容。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审判;参照;惯例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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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研究项目“具体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规则研究”(项目批准号:13BFXJ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柳砚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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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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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参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行赔终字第0003号行政赔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