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刑法分则解释的常见话语模式中,什么是犯罪的正面阐释往往多于什么不是犯罪的说明。本文从75万个刑事司法判决中筛选出三千多个变更罪名样本,据此观察、分析法官群体否定有罪指控的实践经验。研究发现,这种法官群体经验有助于发现对某些具体犯罪概念的误解,展现罪名适用的多种界限,证实刑法解释的能动性。本研究提出,具体犯罪概念的经验概括是某种类型化案件事实的刑法性质的否定性特称判断,位于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借助这种判断,可以使刑法解释更加接近实际,提高司法效率。
关键词(KeyWords): 变更罪名;犯罪概念;经验概括;法律解释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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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0ZD&04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白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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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据估算,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无罪判决率大约为0.2%。参见白建军:《论司法潜见对定罪过程的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 期。
- ②其中,来自东部沿海地区的样本占42.9%,来自中部内陆地区的样本占51.4%,来自西部边远地区的样本占5.7%。可见,样本的空间分布并不十分均匀。
- ③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07)文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1)杞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6)房刑初字第00632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7)普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0)雁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7)越法刑初字第754号刑事判决书。
- ④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五千元至两万元。按照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0条的规定,合同诈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⑤张明楷教授曾就特殊情况下不符合特别法条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普通法条的问题进行过专门讨论,并给出了肯定答案。参见张明楷:《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载《法学家》2011年第1期。
- ⑥依次参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07)烟芝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7)深福法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刑二终字第418号刑事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7)佛明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2007)延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0)渝北法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书。
- ⑦依次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54号刑事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7)佛明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刑初字第1156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7)普刑初字第1068号刑事判决书、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07)蓬刑初字443号刑事判决书。
- ⑧依次参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通刑初字第00323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08)威环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书。
- ⑨依次参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06号刑事裁定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
- 以上案例依次参见内蒙古科尔沁区法院(2007)科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8)雨法刑初字第273号刑事裁判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7)深罗法刑初字第527号刑事判决书。
- 以上案例依次参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7)深宝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7)荔法刑初字第603 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7)东法刑初字第5182号刑事判决书。
- 以上案例依次参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06)平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刑终字第1738号刑事裁定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5)海南刑终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7)香刑初字第1413号刑事判决书。
- 参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怀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裁判书。
- 以上案例依次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1995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08)津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07)溧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
- 参见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7)鹿刑初字第991号刑事判决书。
- 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
- 以上案例依次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410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7)深宝法刑初字第1775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书。
- 以上案例依次参见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07)萝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07)普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07)陆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
- [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12-113页。
- 陈兴良教授也认为,在裁判要旨的提炼中,度的拿捏是一个难题。如果裁判要旨过于抽象,则其等同于法律、等同于司法解释,这就丧失了裁判要旨的独立存在价值。反之,如果裁判要旨过于具体,则又不足以成为一个规则,限制其适用范围。参见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 陈康杨主编:《法律逻辑原理》,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3-74页。
-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转引自王申:《论法律与理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 前引王申文。
- 雷磊:《实践法学思维的三个层面》,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
- 前引。
- [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 葛洪义:《法学研究中的认识问题》,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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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沃尔福冈·弗里希:《法教义学对刑法发展的意义》,赵书鸿译,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1期。
- 李桂林:《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 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按照法条主义,司法决定都是由“法律”(the law)确定的,而这个法律被理解为一套在正宗法律材料中表达的,或是可以通过逻辑操作从这些材料中衍生出来的已有的规则。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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