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公共产品供给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深层原因是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缺失。现行法律规则体系虽对"涉公共利益企业"进行了多种表述,但均有不足,应以"公共企业"概念予以统一。公共企业因所提供产品的"公共性",在经营中具有明显的"公法性"特质,但同时作为市场主体,又具有追求效率的"私法性"品格,成为一种"特殊法人"。为防止公共企业在经营中将公法责任遁入私法,应从市场准入与退出、治理机制、交易行为、价格管制、信息披露以及公共利益救济等多方面进行特别规制,并通过构建《公共企业法》弥补当前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缺失,最终促进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关键词(KeyWords): 公共企业;公法性;私法性;特殊法人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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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有企业法律制度重构研究”(项目批准号:12AFX0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胡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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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售电量下滑国网和南网利润却创新高?》,载新能源网http://www.xny365.com/news/article-4338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21日。
- (2)参见《网速资费哪家强?》,载《南方都市报》2015年4月19日第A03版;《全球网速资费对比中国“合谋式垄断”致网络慢又贵》,载凤凰网http://tech.ifeng.com/a/20150420/41061150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20日。
- (3)例如:王聚才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案、王聚才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案、方金华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信息公开纠纷案、孙阳兵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公开案。
- (4)参见《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试行)》、《湖南省实施办法》、《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青海省实施办法》、《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 (5)余洪法:《对公共利益内涵及其属性特征的考察》,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 (6)朱柏铭编著:《公共经济学理论与应用》(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259页。
- (7)参见蒋大兴:《超越国企改革的观念谬误》,载《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
- (8)叶常林:《公共企业涵义、特征和功能》,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10期。
- (9)See W.Ver Eecke,Public Goods:An Ideal Concept,28 Journal of Socio-Economics 139,156(1999).
- (10)参见邢建国:《公共产品的供给及其治理》,载《学术月刊》2007年第8期。
- (11)P.A.Samuelson,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36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387(1954).
- (12)参见秦颖:《论公共产品的本质--兼论公共产品理论的局限性》,载《经济学家》2006年第3期。
- (13)杨全社:《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公共产品分类及其对公共产品供给管理的意义》,载《经济研究参考》2010年第20期。
- (14)参见[美]乔治·恩德勒:《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高国希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 (15)[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 (16)李春根、廖清成:《公共经济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 (17)阳斌:《当代中国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研究--基于改革治理模式的视角》,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版,第69页。
- (18)[德]奥特弗利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法和国家的批判哲学之基础》,庞学铨、李张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16页。
- (19)参见杨解君:《契约文化的变迁及其启示(上)--契约理念在公法中的确立》,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
- (20)参见唐祥来:《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之比较》,载《山东经济》2009年第1期。
- (21)程浩、管磊:《对公共产品理论的认识》,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 (22)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 (23)刘仁春:《公共企业: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一项政策工具》,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 (24)李辉生:《论公共企业的公共责任》,载《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7期。
- (25)公共产品理论中的“拥挤点”是指公共产品对消费者的进入存在一个阈值区间,当消费者数目超过这一界阈时,随着消费者数目的增加,不仅会带来拥挤成本,而且其边际成本也将呈现出递增态势。尽管少部分公共产品因其消费的非竞争性而不存在拥挤性(如制度),但对于大多数公共产品来说,非竞争性通常会带来消费上的拥挤性。按照意大利学者阿克塞拉的解释,公共产品消费拥挤性可能是来自于因消费者数量的增加所导致的公共产品质量的下降,从而使用者从中获得的效用趋于减少。换言之,公共产品边际成本为零的一般假定,是以消费的非拥挤性为给定前提的。一旦出现拥挤性,公共产品供给同样会出现正的边际成本。
- (26)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
- (27)Griffin v.South West Water Service Ltd.[1995]I.R.L.R.15.
- (28)Norweb Plc v.Dixon[1995]1 W.L.R.636.
- (29)参见罗辉:《试论公共企业的性质》,载《经济研究参考》2006年第48期。
- (30)参见朱大旗:《科学发展与我国修订应予特别关注的五大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9期。
- (31)张树义:《公共企业的社会责任》,载《检察日报》2007年2月14日第6版。
- (32)参见许克祥:《公共企业的公共责任实现机制初探》,载《行政论坛》2007年第2期。
- (33)前引(24),李辉生文。
- (34)陈冬梅:《论公共企业伦理责任》,载《求索》2007年第12期。
- (35)例如,《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全面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公司,享有在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
- (36)参见骆梅英:《民营化后公用事业企业的性质之辨--基于案例的比较观察》,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1期。
- (37)参见詹镇荣:《从民营化观点论公民合资公司之基本权能力》,载詹镇荣:《民营化与管制革新》,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68、89页。
- (38)Colin Changjiang,The Jurisdiction of Regulatory Relations in the UK Utilities Sector,at 18-61(Hart Publishing,1998).
- (39)参见前引(36),骆梅英文。
- (40)Robert S.Gilmour and Laura S.Jensen,Reinventing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Public Function,Privatization and the Meaning of“State Action”,58(3)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247,258(1998).
- (41)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249页。
- (42)参见前引(32),许克祥文。
- (43)参见杨立新:《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105页。
- (44)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16-817页。
- (45)参见谭启平、黄家镇:《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载《法学家》2016年第5期。
- (46)参见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06页。
- (47)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页。
- (48)前引(23),刘仁春文。
- (49)W.Friedmann,The Legal Status and Organizaiton of the Public Corporation,16 Law and Contemporary 576,593(1951).
- (50)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0页。
- (51)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2页;吴汉东、陈小君主编;《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85页;尹田主编;《民法学总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165页。
- (52)参见前引(51),魏振瀛主编书,第82页。
- (5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4页。
- (54)前引(51),吴汉东、陈小君主编书,第85页。
- (55)前引(51),尹田主编书,第164-165页。
- (56)前引(51),魏振瀛主编书,第82页。
- (57)前引(45),谭启平、黄家镇文。
- (58)See Alexander Volokh,Privatization and 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Political Advocacy,60 Stanford Law Review 1199,1200(2008).
- (59)前引(36),骆梅英文。
- (60)Günter Püttner,Die Einwirkungspflicht-Zur Problematik 9ffentlicher Einrichtungen in Privatrechtsform,DVBI 1975,S.353ff..转引自何源:《论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第三种职能及其法律制度建构--以德国法上的母体行政组织对公营公司的影响义务为借鉴》,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2期。
- (61)参见刘东杰:《公共企业的伦理困境》,载《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6期。
- (62)吴勇敏、何源:《德国公营事业对中国国有企业类型化之启示--以判例与立法为中心展开》,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5期。
- (63)Michael J.Trebilcock and Edward M.Lacobucci,Privatization and Accountability,116(5)Harvard Law Review 1422,1453(2003).
- (64)胡一帆、宋敏、郑红亮:《所有制结构改革对中国企业绩效的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 (65)Werner Flume,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Erster Band,Zweiter Teil,Berlin:Springer-Verlag,1983,S.98转引自前引(45),谭启平、黄家镇文。
- (66)黄新华:《政府管制、公共企业与特许经营权竞标--政府治理自然垄断问题的政策选择分析》,载《东南学术》2006年第1期。
- (67)Oliver P.Flied,The Withdrawn from Service of Public Utility Companies,35(2)The Yale Law Journal 171(1925).
- (68)J.Gregory Sidak,Daniel F.Spulber,Deregulatory Taking and Regulatory Contract:The Competitive Transformation of Network Industries in the United States,at 128(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 (69)[英]简·莱恩:《新公共管理》,赵成根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 (70)参见前引(50),王名扬书,第386-387页。
- (71)我国司法实践对此已有认可。在“河北省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诉李慧敏”的案件中,因被告李慧敏拖欠供热费,原告延津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遂停止供热并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费用并解除合同。但法院驳回了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供热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相对垄断性的特点,属政府民生工程的一部分,在被告不缴纳供暖费的情况下,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原告可中止供暖服务但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 (72)前引(67),黄新华文。
- (73)参见[印度]迪帕克·拉尔:《公共企业》,蔡师仁译,载《南洋资料译丛》1988年第3期。
- (74)苏秦:《公用事业间接管制定价》,载《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年第5期。
- (75)H.Averch&L.Johnson,Behavior of the Firm Under Regulatory Constrain,12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052,1069(1962).
- (76)参见[美]里贾纳·E·赫茨琳杰等:《非营利组织管理》,陈江、王岚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12页。
- (77)Electricity Act 1989.CH.29.Sec.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