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管理权能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必要权能,该管理权能包括集体成员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集体组织的执行管理和监督管理。在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中,应当明确将管理权能规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并从管理权能的内容、管理权能的行使等各个方面作出完善的规定,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权能的行使有法可依。
关键词(KeyWords): 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权能;管理权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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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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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81条第款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 (2)《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15卷),翁德伟译,第46-56页,转引自周枏主编:《民法》,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75页。
- (3)郑玉波:《民法物权》,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印行,第115页。
- (4)[日]我妻荣:《新订民法物权》,有泉亨补订,罗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25-326页。
- (5)[日]石田文次郎:《土地总有史论》,“中国地政研究所”台湾土地银行研究处印行,第24页。
- (6)前引(5),[日]石田文次郎书,第25页。
- (7)[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页。
- (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9)《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10)《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11)关于集体成员的民主管理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权能的关系的论述,参见韩松:《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 (12)参见高飞:《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73页。
-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年2月1日)。
- (14)参见胡新桥、余飞:《权利主体迷失农地所有权急需立法厘清》,载《法制日报》2010年1月6日第4版。
- (15)参见陈小君等:《后农业税时代农地权利体系与运行机理研究论纲——以对我国十省农地问题立法调查为基础》,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 (16)参见张安毅:《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62条之规定》,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5期。
- (17)参见温铁军:《农地制度安排与交易成本》,载《读书》2004年第9期。
- (18)于学强、魏宪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解读》,载《中国集体经济》2009年第9期(下)。
- (19)参见陈小君等著:《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现实考察与研究——中国十省调研报告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7页。
- (20)关锐捷等:《如何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载《改革内参》2012年第30期。
- (21)季学明、林建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制的创新》,载中国乡村发现网(http://www.zgxcfx.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 ID=24870),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