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庭审实质化,因此它也是充分保障辩护权的诉讼制度。应当处理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按照应然要求,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当务之急;正确理解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权利,落实控方的举证责任非常重要;实行直接言词原则,看似是对庭审活动的要求,但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最迫切、最有利,应当充分保障辩方对控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质证的权利;为此还需要完善交叉询问制度,重点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科学设立交叉询问规则;加强对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技能的培训。
关键词(KeyWords): 以审判为中心;辩护;质证;交叉询问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刑事辩护研究”(项目批准号:JJD820016)的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顾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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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四项基础性改革”是指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
- (2)龙宗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
- (3)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21-35页。
- (4)参见顾永忠:《刑事辩护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53页。
- (5)[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 (6)[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页。
- (7)前引(6),托马斯·魏根特书,第209页。
- (8)《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1条之二。
- (9)前引(8),《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61条之二。
- (10)前引(8),《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63条。
- (11)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80条b。
- (12)参见前引(11),《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07条。
- (13)以上比例根据《中国法律年鉴》(2014年)公布的有关数据计算得出,但被告人认罪案件远高于此数据。
- (1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还应当包括对审前程序的要求,限于篇幅和本文的主题,此处只限于审判程序。
- (15)参见顾永忠、陈效:《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研究报告》(上),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1期。
- (16)参见前引(15),顾永忠、陈效文。
- (17)参见前引(15),顾永忠、陈效文。
- (18)参见前引(15),顾永忠、陈效文。
- (19)参见顾永忠、陈效:《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研究报告》(下),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2期。
- (20)参见顾永忠、杨剑炜:《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现状与对策建议》,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4期。
- (21)参见前引(20),顾永忠、杨剑炜文。
- (22)参见前引(20),顾永忠、杨剑炜文。
- (23)参见顾永忠主编:《2013:中国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的机遇、挑战与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84页。
- (24)陈光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几个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21日。
- (25)顾永忠:《新刑诉法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基本解决》,载《检察日报》2012年3月26日。
- (26)朱孝清:《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 (27)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3月版,第34页。
- (28)前引(27),陈光中书。
- (29)参见顾永忠:《论我国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的误区、突破及其理论根基》,载《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 (30)参见王达人、曾粤兴:《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与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3页。
- (31)前引(27),陈光中书,第275页。
- (32)参见熊秋红:《以念斌案为标本推动审判中心式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
- (33)转引自李昌盛:《论对抗式刑事审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 (34)龙宗智:《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 (35)以往对美国陪审团审判刑事案件的比例一般认为是10%左右。2015年12月笔者随中央司改办考察团赴美考察访问,先后到联邦、地方三级法院考察,访问了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对于目前陪审团审判的刑事案件的比例一般回答为5%甚至不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