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遭遇消极抵制,表明这并非解决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难问题的正解。原因在于将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界定为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必然因果关系使其无法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证实。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化早期对于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总结了盖然因果关系、表面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等多种理论及与此相关的事实推定、间接反证、概率统计等多种证明方法,值得我国借鉴。这些学说的共同点是使得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明负担得以减轻,而并非直接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应界定为逻辑上属部分因果关系,在法学上属相当因果关系。唯有如此界定才能使因果关系的证明成为可能,在这一方面,比较法上的一系列配套证明制度也值得我们认真关注与借鉴。
关键词(KeyWords): 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倒置;部分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证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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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江西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基金资助;;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证明责任的实证考察与制度重构”(编号13BFX06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胡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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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当代西方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认为“现代的社会冲突是一种应得权利和供给、政治和经济、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参见[英]拉尔夫·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林荣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 ②本案各次判决,参见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1996)平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嘉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浙法告申民再抗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后文分析引用时不再标注。
- ③本案各次判决,参见吉首市人民法院(2002)吉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2)州民终字第383 号民事判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州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再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后文分析引用时不再标注。
- ④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 ⑤李彩虹:《环境污染诉讼:原告无法完成的举证——一起村民诉化工厂污染案的田野调查》,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0期。
- ⑥前引⑤。
- ⑦吕忠梅、张忠民、熊晓青:《中国环境司法现状调查—以千份环境裁判文书为样本》,载《法学》2011年第4期。
- ⑧叶明、吴太轩:《试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 ⑨Peter Bell.Toxic Torts and Materials installment,Syracuse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First Edition1991,P.2548.
- 有关“表见证明”理论,参见[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2页;有关“事实说明本身”理论,参见高敏:《美国环境侵权诉讼》,载《世界环境》2002年第5期。
- 法国法上的法医学因果关系理论(la causalitémédico-juridique),参见叶名怡:《医疗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参与度理论是指分析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损害后果发生中之作用力的一种理论,参见朱广友:《医疗纠纷鉴定:因果关系判定的基本原则》,载《法医学杂志》2003年第4期。
- 前引⑦。
-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0页。
- 关于“推导推理”,参见胡学军:《推导作为诉讼证明的逻辑》,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 旅居加拿大的澳大利亚哲学家麦基(John Mackie)首先命名了这一类型,定义为:“a condition C is a cause of E just in case it is an Insufficient,but Necessary,component of an Unnecessary,insufficient but necessary part of a condition which is itself but Sufficient for the result”,英文缩写为INUS,张小天将之翻译为“非充分且非必要条件原因”。“部分原因”(partial causes)与麦基笔下的INUS及张小天笔下的“非充分非必要条件原因”基本上内容重合,可以被看作是同一个概念的不同命名。参见:John L.Mackie.Causes and Conditions,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1965(2),pp.245-264.张小天:《因果关系在相关关系上的表现:一个基于其含义的分析》,载《浙江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
- 我国民法学者对“部分原因”概念的使用均是指向“合因一果”的情形,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二册),台北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33页;王利民:《论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加害人不明》,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4期;周友军:《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再探讨》,载《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 《欧洲侵权法原则》第3:105条规定,不确定的部分因果关系在存在多个活动时,如果任何一个活动都没有造成全部损害或者损害的某个确定部分的,则(至少)那些可能引起损害的活动应被推定为造成了等量的损害。参见欧洲侵权法小组编:《欧洲侵权法原则文本与评注》,于敏、谢鸿飞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 赵心树:《因果关系的类型和概率分布》,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 徐盛桓:《充分条件的语用嬗变——语言运用视角下的逻辑关系》,载《外国语》2004年第3期。
- 干红华、潘云鹤:《一种基于事件的因果关系的结构分析方法》,载《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2003年第1期。
- 英国法区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前者运用“But-For Test”,关注的是,作为事实,被告过失是否是原告损失的原因;后者关注的是,作为法律,被告是否应对其事实上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而因果关系相当性判断之中,显然包含着法律上的因果判断。
- 我国台湾地区通说也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其相当性判断公式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认为,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之客观存在事实,为观察基础,依吾人智识经验判断,通常均有可能发生同样损害之结果之可能者,即有因果关系。
- 张成敏:《推定与相反推理以及相互强度关系》,载《政法论丛》2008年第1期。
- 例如,《欧洲侵权法基本原则》排列的利益位阶顺序为:生命,人身或精神上的完整性,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财产权,包括无形资产;纯粹经济上的利益和合同关系。因果关系判断中通过将因果关系的范围与受侵害利益的位阶联系起来,就可以实现利益位阶的价值判断。
- 英美法中存在“蛋壳脑袋”规则,行为人不能以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但在物损和纯粹经济损失中则无类似“蛋壳脑袋”此种对受害人体质的特殊考量规则。如在“银狐案”中,原告饲养的银狐因飞机噪音受惊而咬死幼狐,德国法院认为损害源于动物本身的极度敏感性,与被告行为无因果关系。参见王泽鉴:《侵权责任法(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227 页。
-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79页。
- 叶金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
- 关于“具体举证责任”,参见胡学军:《从抽象证明责任到具体举证责任——德、日民事证据法研究的实践转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家》2012年第2期。
- 前引⑩,汉斯·普维庭书,第195页。
- [美]米尔健·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译,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2页。
- [日]小岛武司:《自律型社会与正义的综合体系——小岛武司先生七十华诞纪念文集》,陈刚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 页。
- [英]费斯科霍夫等:《人类可接受风险》,王红漫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 [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