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从表达上的需要、使用的普遍性以及操作的可行性三方面考察,判断民事立法语言优劣的基本标准和目标是"准确与否"。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在落后的立法技术、经验主义立法思维、不断更替的法律理论以及不同的草案起草者和审定者之共同作用下,存在大量"语言失范":既有标点符号、用词和语法错误及篇章结构矛盾的纯粹语言问题,也有隐藏在概念不清晰、语言表达含混和逻辑不周延背后的法律问题,还有法与法不统一的体系问题。既降低了民事立法的质量,也对司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编纂民法典之时,应当遵循"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方针,优选专业化的立法品格,将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语言审校并重,准确选择和使用语言,以追求民法典语言表达的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民法典;立法语言;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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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朱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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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张永和:《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页。
- (2)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页。
- (3)陈顾远:《立法要旨》,重庆“中央训练委员会”1942年发行,第56页。
- (4)罗常培、吕淑湘:《现代汉语规范化问题》,载《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文件汇编》,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6页。
- (5)参见胡瑞昌:《现代汉语规范化问题》,湖北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 (6)《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489页。
- (7)张斌峰、陈绍松:《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语用学转向(上)——法学方法论研究范式的批判性检审》,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1期。
- (8)《商君书·定分》。
- (9)《贞观政要·卷八》。
- (10)[清]张廷玉:《明史·刑法一》。
- (11)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范忠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 (12)前引(6),第1591页。
- (13)孙文祯:《民事立法语言表述之应然标准》,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8期。
- (14)参见李步云主编:《立法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29页。
- (15)由于标准不明确,审校草案的语言是否规范全由审校专家“自由裁量”,一旦裁量结果不一致,立法机关往往因难以取舍而放弃对审校意见的采纳。这类问题已经在法工委于2009年召开的“立法咨询专家与法工委有关各室负责人就法律草案审校座谈会”上显示出来。参见宋北平:《法律语言规范化标准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6日005版。
- (16)参见董晓波:《我国立法语言规范化的法社会学分析》,载《甘肃理论学刊》2013年第3期。
- (17)参见汤啸天:《法律语言研究应当强化立法语言的审校服务》,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 (18)[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 (19)参见周少华:《法律中的语言游戏与权力分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
- (20)[比]马克·范·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孙国东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9页。
- (21)陈金钊:《法律解释的意义及其对法治理论的影响》,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
- (22)参见孙潮:《立法技术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
- (23)参见吴亚芝、林大津:《法律语言准确性的再认识》,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 (24)European Union 1998,Article 1.
- (25)European Union 1998,preamble(1).
- (26)Switzerland,Federal Office of Justice 2002,p.365.
- (27)The Sunday Times v.The United Kingdom[1979]ECHR 1,para 49.
- (28)前引(15),宋北平文。
- (29)参见范胡铸:《从修辞技巧到言语行为——试论中国修辞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载《修辞学习》2003年第1期。
- (30)参见李康宁:《民事法律立法语言失范问题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5期。
- (3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 (32)[美]约翰·吉本斯:《法律语言学导论》,程朝阳、毛风凡、秦明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 (33)参见《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
- (34)相关判决可参见“陈德良诉王尤彪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东民二初字第78号),“山西奥菲特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西皇威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案”((2014)忻中民初字第9号)等。
- (35)参见马放海、蒋大兴:《〈担保法〉立法技术批判》,载《云南法学》1997年第2期。
- (36)参见刘红婴等著:《法律的关键词——法律与词语的关系研究》,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8、292页。
- (37)《民法通则》第54条。
- (38)参见王冠玺:《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及对民法总则制定的启示》,载《求是学刊》2015年第5期。
- (39)参见陈原:《社会语言学》,学林出版社1993年版,第263页。
- (40)参见金祖臻:《“温州模式”为何引爆舆论》,载《南方日报》2016年4月25日A14版。
- (41)参见孙宪忠:《为什么住宅土地期满应无条件续期》,载《经济参考报》2016年4月25日008版。
- (42)杨立新教授的观点,参见余瀛波:《自动延期无需申请按出让时地价补差》,载《法制日报》2016年4月19日001版。
- (43)参见中国法学创新网的报道,载http://www.lawinnovation.com/index.php/Home/Xuejie/artIndex/id/13448/tid/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9日。
- (4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6页。
- (45)参见《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页。
- (46)参见朱广新:《超越经验主义立法——编纂民法典》,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6期。
- (47)陈兴良、周光权:《困惑中的超越与超越中的困惑》,载《刑事法评论》1998年第2期。
- (4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 (49)参见前引(46),朱广新文。
- (50)参见徐凤:《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及其克制》,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 (5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97页。
- (52)参见《日本民法典》,王爱群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 (53)参见《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 (54)参见《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 (55)参见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
- (56)参见[美]科尼利厄斯·M.克温:《规则制定——政府部门如何制定法规和政策》,刘景王、张辉、丁洁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 (57)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515页。
- (58)参见王建文、宋世明:《论我国民商事立法语言风格的定位——立法语言与日常语言的冲突与协调》,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秋季卷。
- (59)参见前引(13),孙文祯文。
- (60)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6页以下。
- (61)参见魏磊杰:《民法典编纂的技术问题》,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 (62)参见苏永钦:《民法典的时代意义》,载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 (63)朱庆育:《民法典编纂中的两个观念问题》,载《北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2辑。
- (64)参见武飞:《论立法修辞的要素》,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
- (65)[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
- (66)参见陈炯:《法律语言学概论》,陕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 (67)参见前引(23),吴亚芝,林大津文。
- (68)参见前引(61),魏磊杰文。
- (69)参见张建军:《刑法立法语言的明确化》,载《时代法学》2010年第3期。
- (70)参见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18页。
- (71)参见褚宸舸、杜欢庆:《立法语言中的两对矛盾——从语体角度的研究》,载《公法研究》2009年第10期。
- (72)参见[英]哈特:《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序言,载[英]边沁:《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9页。
- (73)前见吴大英、任允正:《比较立法学》,法津出版社1985年版,第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