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需要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而且,也需要从刑事程序法的角度对此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对其中的疑难问题来说,更应当从刑事程序的独特情况出发,以程序公正为基本要求展开研究。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只是局限于认罪认罚的实体法意义上的从宽、程序法意义上的从简,许多疑难问题解决不了。应当以认罪认罚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价值为基础,坚持无罪推定、权利保障、职权规制等原则,研究解决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相关疑难问题,包括权利保障问题,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涉及的职权部门之间的制约问题,刑事证明要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问题等,以求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预防、避免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认罪认罚;权利保障;职权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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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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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虽然刑事实体法意义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含义不断变化、制度逐渐演进,但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却只是跟随变化,并无多少独特的内容。
- (2)参见孟建柱:《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载《人民日报》2014年11月7日。
- (3)转引自李阳:《攻坚之年看司改风向标——聚焦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3日第2版。
- (4)樊崇义、李思远:《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三个问题》,载《人民检察》2016第8期。
- (5)例如,有论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体现了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承载着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有助于探索形成非对抗的诉讼格局、进一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参见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 (6)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认罪认罚既可能是应当从轻的情节——在这种情况下,从轻的幅度将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也可能是可以从轻的情节——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从轻,也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 (7)有的侦查人员甚至不惜为此刑讯逼供。现代刑讯逼供不仅仅是为了得到被刑事追诉者的认罪,有时,是为了由此得到其他证据。因此,获得其他“客观性”证据这种迫切需要,往往成为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方法的原因。
- (8)参见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2-151页。
- (9)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如果被告人的认罪供述是指控成立的不可或缺的关键证据,被告人当庭翻供将会导致公诉人的强烈情绪。而且,被告人当庭翻供,不仅公诉人会因此着急,庭审法官也会很不高兴。
- (10)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事人权利保障的需要本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需要,二是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需要。在此,我们主要就被刑事追诉之人的权利保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关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疑难问题,在后面的论述中将有涉及。
- (11)甚至,还有更强烈的对比:或者因嫌疑人的供述而破案使其判处死刑,或者,因其不供述而难以破案导致“疑罪从无”,即所谓的“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当然,在轻罪案件中,被刑事追诉之人因为量刑从宽有限而缺乏足够的认罪认罚所能产生的“吸引力”,因其不认罪导致难以定案而放纵了犯罪,这对公正也有严重的损害,但其震撼性与这里所说的重罪案件的情况明显不同。
- (12)参见谭淼编著:《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5页。
- (13)刑事实体法标准的解释,“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如实供述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根本不知道、还未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罪行,是司法机关机关正在追查或已经追究的行为人所犯罪行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实施,但犯罪结果还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全部发生,由于行为人的供述,使得有关方面能够采取措施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情况。”参见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六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最新修订),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71页、第72页。这样的解释,对“如实供述”的证据意义,未予涉及。
- (14)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442页。
- (15)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对此的理解虽存在分歧,但证据要求不高是共识。参见王敏远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670—672页。
- (16)该条规定的完整内容是:“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被告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侦查阶段对被刑事追诉之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的事情。
- (17)参见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07页、第282页。
- (18)例如,日本就有在未遭受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嫌疑人被迫“招供”自己从未犯过的罪行。参见[日]滨田寿美男:《自白的心理学》,片成男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
- (19)参见顾永忠、陈效:《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研究报告》(上),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1期。
- (20)参见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年第7期。
- (21)据悉,随着社会管理的不断创新和刑事立法的日趋完善,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犯罪化,轻微刑事案件明显增多,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据统计,2012年,全国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900021人,占生效判决人数的76.65%;2013年934011人,占80.61%;2014年980004件,占82.73%。参见刘洪庆、魏婧:《全国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即拘役以下刑罚人数逐年递增》,载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2日。
- (22)据报道,公安部部长助理张新枫在全国刑警大练兵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介绍,去年(2009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439万起,破案184万起,破案率仅为41.9%,有超过一半的刑事案件没能破获。张新枫还表示,这个数据没包括立案不实的因素,如果如实立案,估计全国目前刑事案件破案率可能在30%左右。参见《如何面对我们的公安队伍刑事案件30%的破案率?》,载铁血网,http://www.tiexue.net/,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8日。
- (23)有人主张不应赋予侦查机关“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力”。认为:“只有在案件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满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公安机关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审查案件后才能确定是否采用认罪认罚制度处理此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罪认罚制度并不会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产生影响,相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可以使处于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以利于侦查机关顺利收集有关证据,通过后续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实现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前引(5),陈卫东文。
- (24)前引(5),陈卫东文;参见前引(4),樊崇义、李思远文。
- (25)就此问题,可以参考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如何吸收被害人参见以及如何对待其意见的做法。参见祁建建:《美国辩诉交易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