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引渡请求国针对被请求国的要求作出量刑承诺,并保证承诺的顺利实现,是保障境外追逃顺利进行的关键性措施。反思我国量刑承诺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在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前提下,当前保障案件审理法院遵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量刑承诺的机制并非无懈可击;在案件判决书没有明确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量刑承诺的前提下,难以保障判决书既实现量刑的充分说理,又实现量刑承诺的具体内容,并体现量刑承诺对于最终判决的直接约束力。对此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方式完善:建立法定的量刑承诺程序,将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承诺的决定权赋予一审法院,并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量刑承诺的兑现奠定制度基础;在判决书中明确引用之前作出的量刑承诺,从而既实现量刑的充分说理,又体现量刑承诺对于判决的直接约束力,提升国际社会对于我国量刑承诺制度的认可与信心,从而推动境外追逃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KeyWords): 境外追逃;量刑承诺;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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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反腐背景下境外追逃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4BFX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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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薛淑兰:《引渡司法审查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1页。
- (2)《从68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863人”百名红通”19人到案》,载http://www.ccdi.gov.cn/special/lcqh/jjqh_lcqh/201601/t20160111_7248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3日。
- (3)参见时冉:《中国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反腐国际合作实现多项突破》,载http://news.163.com/16/1209/05/C7QO9CRL000187V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1日。
- (4)黄海勇是中国重大走私案首犯。1996年8月至1998年5月期间,黄海勇伙同他人,利用其经办的多家公司与其他公司相互勾结、虚构事实,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进口保税毛豆油10.74万吨在境内销售牟利,案值12.15亿元,偷逃税款7.17亿元。案发后,黄海勇于1998年8月出逃,先后逃至美国、秘鲁等国。2008年10月,黄海勇在秘鲁被秘鲁警方逮捕,后中国政府向秘鲁政府提出引渡黄海勇的请求。2016年7月17日凌晨,黄海勇自秘鲁被成功押解回国。
- (5)参见陈雷:《量刑承诺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载《检察日报》2007年2月16日。
- (6)参见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8-171页。
- (7)如1981年《瑞士联邦国际刑事协助法》、1982年《联邦德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1967年《英国逃犯法》等。
- (8)如美国和墨西哥《引渡条约》,1988年澳大利亚和荷兰《双边引渡条约》等。
- (9)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第11条规定:“如果按照请求方法律,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可受到死刑处罚,并且就该项犯罪而言,被请求方法律未规定死刑或通常不执行死刑,则可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作出使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有关不执行死刑的保证。”1990年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4条(d)项规定,如果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可拒绝引渡,除非该国作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的保障,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予以执行。
- (10)参见黄风:《引渡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 (11)参见廉颖婷:《媒体披露赖昌星在加拿大12年诉讼历程》,载《法治周末》2012年5月18日。
- (12)根据当时适用的1997年《刑法》第153条、第151条之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13)参见黄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则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 (14)余振东案的具体情况请参见《中行开平案主犯余振东一审被判处12年徒刑》,载http://news.sohu.com/20060401/n242582495.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5日。
- (15)参见黄风:《开平案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载《中国法律(中英版)》2009年第3期。
- (16)参见王小明、郑文文:《余振东被判12年背后:中方为将其遣返作刑期承诺》,载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node81741/node81762/node127826/userobject1ai195716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8月31日。
- (17)根据当时《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10万元以上,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18)参见李剑弢、唐建秋:《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和量刑》,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4期。
- (19)参见前引(16),王小明、郑文文文。
- (20)参见《通过繁琐诉讼拖延时间遣返赖昌星最快到后年》,http://news.hexun.com/2008-09-21/10903289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5月20日。
- (21)参见加拿大联邦法院IMM-4373-11号判决书第6条、第12条。
- (22)张振海引渡案是我国首次在引渡合作中对外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参见黄风主编:《中国境外追逃追赃经验与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4-60页。
- (23)参见黄风:《境外追逃的四大路径》,载《人民论坛》2011年11月刊。
- (24)参见前引(5),陈雷文。
- (25)参见田晓萍:《我国引渡外逃经济罪犯的法律障碍和对策》,载《行政与法》2007年第5期。
- (26)参见前引(6),黄风书,第113页。
- (27)参见晨新:《余振东贪污挪用4.82亿美元为何仅获刑12年》,载《中国证券报》2006年4月8日。
- (28)参见赵秉志、张磊:《赖昌星案件法理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
- (29)[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60页。
- (30)《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56页。
- (31)前引(29),[意]切萨雷·贝卡利亚书,第56-57页。
- (3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汇编:《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3月版,第123-124页。
- (33)参见赵秉志、黄芳:《欧盟成员国间引渡制度研究》,载http://www.criminallawbnu.cn,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8月20日。
- (34)《美国和巴哈马引渡条约》第7条规定:“当被提起引渡的犯罪根据请求国的法律可以适用死刑,而在被请求国不能够适用死刑的时候,被请求引渡国的主管机关可以拒绝引渡,除非:……请求国的主管机关向被请求国的主管机关做出足以使其相信的不适用死刑,或者即使适用但是不会执行的承诺(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Requesting State provides such assurances as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Requested State considers sufficient that the death penalty will not be imposed or,ifimposed,will not be carried out)。”由于美国还保留有死刑,所以在其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有很多都有类似规定。
- (35)《澳大利亚与荷兰引渡条约》第3条规定:当被请求引渡人受到指控的犯罪涉及到死刑时,可以拒绝引渡,除非请求国保证将不判处死刑,或者如果已经判处,将不执行死刑。
- (36)《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引渡条约》第10条规定:“如果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根据请求方的法律可判处死刑,并且针对这样的犯罪被请求方的法律未规定死刑或者通常不执行死刑,可以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提供的保证足以使被请求方相信死刑将不被执行。”
- (37)从1993年与泰国签订第一个引渡条约起,截止到2016年7月,我国已经与41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但直到2006年,我国在与他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才出现了关于量刑承诺的问题。
- (38)参见陈雷:《论我国引渡制度的量刑承诺——兼论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变通或例外适用》,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 (39)参见宋英辉、甄贞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9页。
- (40)当前已经有部分国家在本国引渡法中规定了不判处无期徒刑的承诺,如葡萄牙引渡法律规定:“引渡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请求国作出有关承诺的除外”。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 (41)参见前引(39),宋英辉、甄贞主编书,第289页。
- (42)参见邵海林:《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3月25日。
- (43)《引渡案:张振海引渡案》,载王铮主编:《涉外刑事程序与刑事司法协助办案规范指南》,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
- (44)参见吴刚:《法院认定余振东有自首情节昨日被判十二年》,载《检察日报》2006年4月1日。
- (45)参见赵秉志:《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境外追逃工作的几点思考——我在美洲人权法院巡回法庭黄海勇引渡案中出庭作证的体会》,载《刑法评论》2016年第1卷(总第29卷)。
- (46)参见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
- (47)我国《引渡法》第47条规定了我国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的一般程序:“请求外国准予引渡或者引渡过境的,应当由负责办理有关案件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提出意见书,并附有关文件和材料及其经证明无误的译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别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通过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
- (48)参见前引(38),陈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