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在我国公司解散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以公司内部人合性障碍为裁判考量核心因素,实际上给了原告股东无理由退出公司的权利(力),这有悖于有限公司本质内控特征,侵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下级法院倾向于以公司对外经营情况为裁判考量核心因素,又没有充分考虑给予正常经营的公司里受到严重压制的股东应当的解散救济,少数股东拥有真实的退出权利是抑制多数股东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更有效工具,是公司解散制度的核心功能所在,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从不意味着运营正常的公司必定会被强制清算。为谨慎起见,我国法院应将公司解散救济原则上应用于多数股东存在侵吞、转移公司资产等严重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
关键词(KeyWords): 公司解散;股东压制;人合性障碍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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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研究——以股东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为中心”(项目批准号:13YJA820007)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耿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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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See Paul G.Mahoney,A Tribute to Michael P.Dooley,98 Va.L.Rev.1427,1429(2012).
- (2)See John H.Matheson&R.Kevin Maler,A Simple Statutory Solution to Minority Oppression in the Closely Held Business,91Minn.L.Rev.657,660-665(2007);对于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救济,英国、德国等与美国相比,法律理念和技术基本相同,法律用语或救济程度有些许区别。因篇幅所限,下文以美国法为主要比较法研究对象。
- (3)参见[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 (4)“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仕丰科技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
- (5)截止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再审判决书除仕丰科技案外,有“杨剑强与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及东莞市东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110号,“保山东成案”),再审裁定书共11份,除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指定再审等8例外,有效再审裁定书有3例,分别为1.“董继东、卢忠新等与湘潭市嘉园商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471号,“嘉园商务案”);2.“马菁与王爱芬、山西鑫四海纯净水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023号.“山西鑫四海案”);3.“张彤彤、刘宏颖等与北京法博洋国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846号,“北京法博洋案”)。
- (6)参见刘岚:《规范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20日第1版。
- (7)胡云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编著:《中国案例指导》(总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6页。
- (8)“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民事判决书”((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载胡云腾主编书,前引(7),第129页以下。
- (9)参见[美]莱纳.克拉克曼、亨利.汉斯曼等著:《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罗培新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5页。
- (10)参见前引(7),胡云腾主编书,第125页。
- (11)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第12条之说明。
- (12)参见前引(6)。
-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书:《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00-101页。
- (1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07)。
- (15)参见江平、李国光主编:《最新公司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66页;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
- (16)参见前引(1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书,第98-100页。
- (17)即使有公司章程对决议某些事项进行了特别投票要求,但不大可能,笔者也未发现本文涉及案件中有章程规定,股东会对任何事项做出决议都要经过持全部(或绝对多数)股份的股东同意。
- (18)参见蒋大兴:《“好公司”为什么要判决解散—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评析》,载《北大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 (19)前引(1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书,第102页。
- (20)样本案件检索方式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案由输入“公司解散纠纷”,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检索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共获得原始文书392份,其中2013年138例,2014年162例(2014年共查询到判决书337例,为保持与其他年份统计样本总数的大致平衡,本文对该337例进行随机抽样,获取了近半数样本),2015年92例。原始裁判文书由笔者和研究助理逐个甄选。因文字机械检索本身的原因,排除重复、案由错误案件(例如股东达成公司解散协议后的债务履行纠纷),原告资格不符被驳回案件,以及法院无须进行实质审理案件(如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案件).共排除99例,最后得到293例有效判决书,有效判决书年度分布参见下文表1。
- (21)“周和平等与深圳市美尚林模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506号);“李秀针与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鲁商终字第111号)。
- (22)样本案件有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提出过公司存在亏损或停业事实,但真伪难辨,因此样本统计以法院对公司经营情况事实认定为准,法院未认定的归为“经营情况未认定”类型。
- (23)参见张学文:《市场理性与法院自制—公司裁判解散的实证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1期。
- (24)“王耀武、高永明等与和县明达大棚钢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262号)。
- (25)参见“荣海平与安阳市豫龙锻压设备有限公司等解散纠纷民事判决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07号)。
- (26)参见“盛军与深圳市天亿飞实业有限公司、毛越东公司解散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44号)。
- (27)参见“陈连明与海南宏伟德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判决书”((2013)海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
- (28)参见“金刚等与安顺市鑫联民爆物品经营有限公司等解散之诉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安市民商终字第20号)。
- (29)“姬广庚与济宁天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兖商初字第175号)。
- (30)参见“刘伟瑞、陈桂德与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判决书”((2014)攸法民二初字第252号)。
- (31)参见姜林利诉吴浩沂公司解散纠纷民事判决书”((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91号)。
- (32)参见“于涛与临沂市河东区旺福地物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判决书案”((2015)河商初字第464号)。
- (33)参见“蔡玲与四川百盛远洋医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判决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576号)。
- (34)See Margaret M.Blair,Locking in Capital:What Corporate Law Achieved for Business Organizers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51 UCLA L.Rev.387,392-394(2003).
- (35)参见[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张建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275页。
- (36)See Edward B.Rock&Michael L.Wachter,Waiting for the Omelet To Set:Match-Specific Assets and Minority Oppression in Close Corporations,24 J.CORP.L.913,916-920(1999)
- (37)公司是否要为公司利益相关者负责,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负责是一个公司法上的争议问题,但公司首先要为公司出资者利益最大化服务。参见前引(9),克拉克曼等书,第29页。公司法不律禁止公司股东自愿解散经营良好的公司法,公司解散诉讼中法院也不应当仅因可能伤及利益相关者利益而否认公司解散。
- (38)参见前引(35),伊斯特布鲁克等书,第259-261页。
- (39)See Edwin J.Bradley,An Analysis of The Model Close Corporation Act and a Proposed Legislative Strategy,10 J.Corp.L.817,818(1985);Robert B.Thompson,The Shareholder's Cause of Action for Oppression,48 Bus.Law.699,670(1993).
- (40)参见[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34-635页。
- (41)在美国,很多法院传统上认为只有因公司僵局导致了“公司无法运转,马上将处于财务灾难的危险之中”的“公司休克”情况下,才会判决解散公司。See Thompson,super note(39),at 709-711.
- (42)正如仕丰科技案最高人民法院所指出的,“(富钧公司)业务经营也处于严重困难状态,……。公司法没有确立解决公司僵局的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现富钧公司的持续性僵局已经穷尽其他途径仍未能化解,如维系富钧公司,股东权益只会在僵持中逐渐耗竭。相较而言,解散富钧公司能为双方股东提供退出机制,避免股东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 (43)“当公司前景堪忧时,股东或管理者进行减损公司价值交易的动机总是会特别强烈”,前引(9),克拉克曼等书,第123页。
- (44)See Thompson,super note(39),at 711-712.
- (45)See Douglas K.Moll,Shareholder Oppression in Close Corporations:The Unanswered Question of Perspective,53 Vand.L.Rev.749,756-757(2000)
- (46)参见前引(35),伊斯特布鲁克等书,第267-270页。
- (47)See Nixon v.Blackwell,626 A.2d 1366,1380(Del.1993).
- (48)See Bradley,super note(42),at 839-840;Robert B.Thompson,The Law's Limits on Contracts in a Corporation,15 J.Corp.L.377,394(1990).
- (49)See Donahue v.Rodd Electrotype Co.of New Eng.,328 N.E.2d 505(Mass.1975).
- (50)See Douglas K.Moll,Reasonable Expectations v.Implied-in-Fact Contracts:Is the Shareholder Oppression Doctrine Needed?,42 B.C.L.REV.989,1002(2001).
- (51)See In re Kemp&Beatley,Inc.,473 N.E.2d 1173,1179(N.Y.1984).
- (52)参见前引(35),伊斯特布鲁克等书,第278-290页;Also See,Lawrence E.Mitchell,The Death of Fiduciary Duty in Close Corporations,138 U.Pa.L.Rev.1675,1688(1990).
- (53)See Wilkes v.Springside Nursing Home,Inc.,353 N.E.2d 657(Mass.1976).
- (54)See Douglas K.Moll,Shareholder Oppression&Dividend Policy in the Close Corporalion,60 Wash.&Lee L.Rev.841,844(2003).
- (55)参见前引(54)。
- (56)See Douglas K.Moll,super note(45)at 797-806.
- (57)“李建军案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指导性案例10号,“李建军案”);“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娟股东会决议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南京安盛案”)。
- (58)山东保成案的表达更为明确,“公司僵局是由公司管理权争夺而导致的成员内部矛盾极端化的特殊描述,往往表现为股东失去合作基础,……,背离了公司经营的初衷和目的,导致股东的期待落空。”
- (59)对于李建军案的批评,参见彭冰:《理解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迫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评析》,载《北大法律评论》2014年第1辑。
- (60)参见前引(1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书,第102页。
- (61)See John H.Matheson&R.Kevin Maler,super note(2);Thompson,super note(39),at 709;Douglas K.Moll,super note(45)at791-794.
- (62)See Robert B.Thompson,Allocating the Rules for Contract and Judges in the Closely Held Firm,33 W.New Eng.L.Rev.369,388(2011).
- (63)参见前引(18),蒋大兴文,第49页。
- (64)See J.A.C.Hetherington&Michael P.Dooley,Illiquidily and Exploitation:A Proposed Statutory Solution to the Remaining Close Corporation Problem,63 Va.L.Rev.1,31-34(1977).
- (65)参见前引(64),第27-29页。
- (66)参见吴建斌:《公司纠纷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载《法学》2015年第6期。
- (67)对该条适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有法院认为原告可以据此要求对自己的损害赔偿,如“周臣与罗景田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2013)松民二初字第27号),有法院则认为股东“无权以公司财产的减损为由直接主张股东利益损失,应以公司名义诉讼主张权利”,如“赵兴格等诉黄斐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2014)赣民二终字第13号)。
- (68)See Lawrence E.Mitchell,super note(47),at 1697.
- (69)See Zohar Goshen&Assaf Hamdani:Corporate Control and Idiosyncratic Vision,125 YALE L.J.560(2016).
- (70)See Robert Charles Clark:Corporate Law,little,Brown and Company(1986),at 791.
- (71)See Douglas K.Moll,super note(40)at 765-789;John C.Coffee,Jr.,The Mandatory/Enabling Balance in Corporate Law:An Essay on the Judicial Role,89 Colum.L.Rev.1618,1618-1623(1989).
- (72)比如对于公司分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考虑给予股东更多的保护,“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除外。”(《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2016年4月)。
- (73)参见[加拿大]布莱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林华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1-72页。
- (74)参见前引(35),伊斯特布鲁克等书,第116-117页。
- (75)参见前引(9),克拉克曼等书,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