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国家责任是指公民合法权益遭受公权力侵害,或者公民因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以及灾害事故陷入生存困境,国家对其承担的损害填补、困难救济和基本生存保障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人权、法治和正义理论的发展,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必然推动国家责任体系拓宽、深化。健全完善包括国家赔偿、国家补偿、国家救助和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责任体系,加强不同国家责任制度的衔接应对,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法治中国;国家责任;权利救济;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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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陶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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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
-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 (3)马怀德主编:《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11页。
- (5)参见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399页。
- (6)参见董保城、湛中乐:《国家责任法——兼论大陆地区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台湾元照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 (7)参见[日]宇克贺也:《国家补偿法》,肖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 (8)又称为“第二义务”,即“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2页。
- (9)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92页。
- (10)刘飞:《德国公法权利救济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
- (11)所谓“后果清除请求权”,即“权利遭受主权性侵害的公民需要的通常不(只)先于职务责任和征收补偿的金钱补偿,也不(只)是以特殊请求权为根据的恢复原状,而是直接要求恢复侵害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前引(9),哈特穆特·毛雷尔书,第779页。
- (12)参见前引(10),刘飞书,第128-136页。
- (13)参见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5页。
- (1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页。
- (15)《老子·第四十九章》。
- (16)《墨子·非命上》。
- (17)《尚书·五子之歌》。
- (18)孙中山:《临时大总统宣言书》。
- (19)[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页。
- (2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泽,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90页。
- (21)参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限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 (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 (23)前引(9),哈特穆特·毛雷尔书,第613页“译者注”。
- (24)《右传·首章》。
- (25)担保国家是一种国家责任模式,意味着国家不再大包大揽,而是协调国家责任与市场责任,各展所长。一方面,国家把能够由市场、社会承担的责任转移出去,监督市场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公众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对于归属于国家的赔偿、补偿责任,以及基本生存保障的责任,仍由国家担保履行。参见李以所:《德国“担保国家”理念评介》,载《国外理论动态》2012年第7期。
- (26)给付责任指的是在早期资本主义囤家经历普遍危机的背景下,人权保障、福利国家和社会主义思潮兴起,为调和冲突、缓和矛盾,国家责任的重心转换到保障基本人权、加强生存照顾、增进普遍福利上来,其方式就是金钱、物质和公共服务的给付。参见龚向和、刘耀辉:《从保护、尊重到给付的国家义务内涵拓展——以自由主义的发展、转向为视角》,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 (27)《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 (28)参见孙国华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 (29)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76页。
- (30)参见黄楠森、沈宗灵:《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82页。
- (31)参见[德]马克思·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 (32)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6页。
- (33)参见肖蔚云、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 (34)参见[德]乔治·恩德勒等主编:《经济伦理学大辞典》,王淼洋等编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8页。
- (35)杨思斌、田文利:《论社会救助立法的伦理基础》,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7期。
- (36)William.Blackstone,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页。
- (37)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333页。
- (38)参见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4页。
- (39)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 (40)马怀德:《冤狱赔偿应单独立法》,载财新网,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8日。
- (41)马怀德主编:《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 (42)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讲话。
- (4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3页
- (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 (45)参见[英]卡罗尔·哈洛:《国家责任:以侵权法为中心展开》,涂永前、马佳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