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本文作者在回顾了我国企业立法的历史过程之后,指出: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解决了企业立法上一些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完善的阶段。作者认为,该法中对企业经营权、厂长负责制和企业民主管理以及国家管理企业的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尤其是企业立法史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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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王保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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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 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8、 47、 52条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1988年1月9日修改稿)第26、 44、 47条。
- ① 《中央书记处,赵紫阳总理对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一些意见》,见《厂长负责制参考资料》,中国经济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139页。
- ② 《中共中央书记处听取国营工业企业法调查组关于东北地区厂长负责制试点情况汇报时的指示精神》(1984年10月29日),见《厂长负责制参考资料》,中国经济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150-151页。
- ① 《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8页。
- ② 《列宁全集》,第27卷,第2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