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APEC是内部联系较为紧密的区域经济组织,具有共同的遏制腐败犯罪的必要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各缔约国提出的反腐败要求是APEC成员间合作反腐的基本依据。但由于区域结构的特征与成员体各方的政治模式、法律制度和现实状况不同,深度合作的基础还存在一定障碍。这种困境,一方面使一些跨国腐败犯罪案件因相关成员体在合作条件上缺乏共识而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对于正在被调查、处理的腐败犯罪案件,也因各司法区管辖权的独立性和执法机制的刚性而面临"双重追责"或刑罚失度等不公平待遇的危险。文章提出,APEC成员应当在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腐败行为实行一体化预防和追查的基础上,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达成的共识,创新建立惩治腐败犯罪的一体化机制。通过APEC会议协商,确定一套统一的处理涉外腐败案件规则,由其中一个国家(或其独立司法区)对案件行使司法管辖权,负责侦查(包括共同调查)、起诉和审判。除司法协助外,侦查、起诉和审判案件的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实体规定适用犯罪行为地法;对犯罪行为地处于多个国家(或其独立司法区)的情形,以选择对犯罪人相对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
关键词(KeyWords): APEC成员合作反腐;司法一体化机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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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4AZD01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楼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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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本文所指的惩治是以案件发现为起点的,不包括犯罪黑数和机会逃匿(即在逃但未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 (2)中国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加入了该公约,该公约于2006年2月对中国生效,并适用于中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区。
- (3)如新西兰就不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参见《人民网》:“全球清廉度调查:新西兰从榜首滑至第二”,2014年12月5日,载http://sn.people.com.cn/n/2014/1205/c356449-2312436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6月10日。
- (4)纽约知名律师、前纽约警察局副局长莫虎认为,杨秀珠及其律师可能会以《联合国反酷刑国际公约》为由申请不予递解出境。参见“凤凰卫视”:《前纽约副警察局长:杨秀珠案不符合政治庇护条件》,2015年6月13日,载http://news.ifeng.com/a/20150613/43969062_0.shtml?t=1434186309125?_t=t,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6月14日。
- (5)Peter Herbel,Beat Hess and Massimo Mantovani,Double Jeopardy,LegalW eek,2011,p.14.
- (6)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其中有APEC成员没有签署的。参见《中国与36个国家签引渡条约》,载《京华时报》2013年7月2日第3版。
- (7)参见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文件:《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包括引渡措施》。
- (8)参见360DOC个人图书馆:《中国1978——2008历年腐败的案件总数》,2011年6月1日,载http://www.360doc.com/content/14/0614/18/18133200_38660189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5月10日。
- (9)See Zhang Yan:Multinational bribery cases on the rise,China Daily,2014-08-01,Society Version.
- (10)在中国的语境中,司法协助与司法合作是有区别的。司法协助是配合运作,协助者本身不是合格的主体,它只对承诺协助的事项负责,不需要对整个事项的合法性负责;司法合作是合作各方都投身于合作事项中,都是合格主体,共同对合作事项负责。
- (11)一个国家在权衡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引渡国外还是在本国起诉时应当考虑哪种选择更有利于公正司法,即在哪里管辖更有助于客观、及时和充分地获取证据,查清犯罪事实,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公正和全面的审判。参见黄风:《“或引渡或起诉”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 (12)储槐植、郭明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研究》,载《刑法论丛》2007年第1期(总第11卷),第501页。
- (13)条文原文是“States Parties may not refuse a request for extradition on the sole ground that the offence is also considered to involve fiscal matters”(缔约国不得仅以犯罪也被视为涉及财税事项为由而拒绝引渡)。
- (14)See Pak Hung Mo,Corruption and Economic Growth,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2001,29(1),p.71.
- (15)袁柏顺、刘少博:《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水平》,载《广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
- (16)参见北京联盟:《外逃贪官缉拿回国难点在哪?》,2014年11月24日,载http://www.010lm.com/roll/2014/1124/94847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10日。
- (17)参见严本道、张俊:《合作司法:司法公信力的社会治理谱系——基于福柯权力谱系学的展开》,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7期。
- (18)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北京反腐败宣言》的相关规定,即使在不是采用属人管辖原则的情况下由外国对本国公民判处了刑罚,各相关国家仍然要考虑罪犯服刑所涉及的语言、文化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而将罪犯移交其本国执行。
- (19)例如,双重犯罪标准,政治犯、死刑犯不引渡等。
- (20)中国已向美国提供一份追逃“优先名单”,请求美方协助追捕。美国国务院则表示需要中方提供强有力证据和情报,以确保调查和起诉涉嫌腐败的案件。参见《美方宣布同意精简遣返中国贪官的流程》,2015年4月12日,载http://news.163.com/15/0412/03/AMVJR6JN00014JB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5月1日。
- (21)参见前引(11),黄风文。
- (22)前引(12),储槐植、郭明跃书,第496页。
- (23)We must distinguish corruption from illegal transnational financial flows,such as money laundering,an offence which we may concede is serious enough to merit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See Ademola Abass,The Proposed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For The African Court:Some Problematical Aspects,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Asser Instituut and Contributors,2013,p.33.
- (24)参见前引(11),黄风文。
- (25)《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章将追回资产的法律手段划分为两大类,即:“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第53条)和“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机制”(第54条)。前一类措施的财产受害人应当依照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直接向该国司法机关提出主张和请求;后一类通过没收追回资产则需要由有关国家的司法合作才能完成。
- (26)《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4条“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中第2款规定:“根据本公约第13条的规定应另一缔约国请求采取行动的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请求优先考虑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交还请求缔约国,以便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将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归还合法所有人。”
- (27)参见韩国1991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10条和新加坡《2000年刑事司法协助法》第28条作了类似规定。
- (28)See Lester M.Joseph,Money Laundering Enforcement Following the Money,Economic Perspectives,2001(5),p.14.
- (29)参见《转移非法来源资金,尤其是腐败行为所得资金问题全球研究报告》(中文版),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别委员会第四届会议》文件,2002年9月28日,第12页。
- (30)参见前引(12),储槐植、郭明跃书,第521-522页。
- (31)该条的内容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2)新华网:《中国公安部与美国国土安全部举行首次部级会晤》,2015年4月10日,载http://news.xinhuanet.com/ttgg/2015-04/10/c_111493362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5月18日。
- (33)See Ademola Abass,The Proposed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For The African Court:Some Problematical Aspects,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Asser Instituut and Contributors,2013,p.33.
- (34)中国经济网:《APEC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加强反腐追逃追赃合作》,2014年11月9日,载http://finance.ce.cn/rolling/201411/09/t20141109_3873364.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