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性质上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且明显有别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本文在科学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内涵的前提下,提出该制度应当坚持以被追诉人自愿性选择为基础,强调控辩双方协商并经由法院最终司法审查确认。围绕参与主体及其权限、案件范围、诉讼阶段流程、从宽处理原则及其界限幅度等基本内容,探讨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的框架体系。
关键词(KeyWords): 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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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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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52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2月19日。
- (2)参见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62页;卢建平主编:《刑事政策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136页。
- (3)马克昌:《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 (4)时延安、薛双喜编著:《中国刑事政策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104页。
- (5)参见张正新、吴加明:《宽容地对待犯罪——和谐社会视域下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载赵秉志主编:《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7-298页。
- (6)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 (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7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2月20日。
- (8)“故意杀人案件11700件,比上年下降24.91%;抢劫案件37737件,比上年下降30.12%;故意重伤案件19258,比上年下降25.1%;强奸案件23057件,比上年下降7.52%;绑架案件1197件,比上年下降45.74%;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143,比上年下降41.77%。”《中国法律年鉴》(2014年),第131页。
- (9)袁春湘:《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守护国家法治生态——2014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情况分析》,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7日。
- (10)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337页。
- (11)陈卫东:《公正和效率——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的两个目标》,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适用速裁程序的,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 (13)[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的目的》,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7页。
- (14)参见陈卫东主编:《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324页。
- (15)陈国庆:《试论构建中国式的认罪协商制度》,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 (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7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2月20日。
- (17)《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18)该意见针对常见犯罪中可从轻、减轻处理的部分情形分别设置一定百分比的量刑减少“优惠”,例如,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3)毒品再犯。而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 (19)该条款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