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尽管并未直接使用"违法性继承"这一概念,我国法院在关联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必然触及先行行为的合法性这一难题。在相关个案中,不同法院依据不同论理展现了不尽相同的立场。这揭示了不同法院对法安定性与实质正义价值的不同权重和对于行政行为公定力、先行行为可争讼性等问题的差异性理解。也表明了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中国图景的独特性和复杂性。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既有赖于立法对于复杂行政过程的明晰化和规范化,又有赖于法院对于先行行为是否存在救济空间、对后续行为予以实质审查的法益与限度、行政效率与阶段性利益保护等问题的审慎判断。制度变革的启示,则包括行政行为效力制度的完善、导向一体的行政程序变革和主客观均衡的现代诉讼制度等。
关键词(KeyWords): 违法性继承;行政行为效力;法安定性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成协中;
Email: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00-401页;朱芒:《“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王贵松:《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 (2)参见前引(1),朱芒文。
- (3)前引(1),王贵松文,第109页。
- (4)赵宏:《法治国下的目的性创设---德国行政行为理论与制度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51页。
- (5)代表性文献,如前引(1)王贵松文,前引(1)朱芒文,以及肖泽晟:《多阶段行政许可中的违法性继承》,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郑春燕:《论城乡规划的司法审查路径》,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
- (6)王贵松引用日本学者的观点将违法性继承分为最广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四种情形,参见前引(1),王贵松文,第100页。
- (7)载http://fayuan.xinmin.cn/alyp/2011/01/31/916970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5月14日。
- (8)(2011)泸行终字第23号。
- (9)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8期。
- (10)(2011)琼行终字第50号。
- (11)(2014)潢行初字第5号。
- (12)(2013)浙杭行终字第316号。
- (13)(2014)浙行终字第90号。
- (14)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
- (15)(2014)苏行终字第123号。
- (16)(2014)乐行终字第22号。
- (17)(2014)苏中行终字第183号。
- (18)(2015)泰中行诉终字第8号。
- (19)进一步的分析,可参见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68页。
- (20)参见李建良:《论多阶段行政处分与多阶段行政程序之区辨》,载台湾地区《中研院法律期刊》第9期。
- (21)行政行为效力理论与法安定性之间的关系,可参见前引(4),赵宏书,第150-154页。
- (22)前引(4),赵宏书,第151页。
- (23)参见前引(1),王贵松文,第111页。
- (24)前引(1),王贵松文,第112页。
- (25)前引(1),朱芒文,第181页。
- (26)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99页。
- (27)如王天华:《行政行为公定力概念的源流---兼议我国公定力理论的发展进路》,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3期;刘东亮:《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之检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柳砚涛:《行政行为公定力质疑》,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 (28)如章剑生教授的《现代行政法总论》尽管抛弃了公定力这一概念,而主张用德国法上的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等取而代之。
- (29)沈岿:《行政行为公定力与妨害公务》,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 (30)前引(4),赵宏书,第304页。
- (31)前引(1),王贵松文,第103页。
- (32)前引(5),郑春燕文,第811页。
- (33)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
- (34)王贵松教授认为,“虽然在我国,即使是讨论最广义的违法性继承也有其现实意义,但其问题的实质在于先行行为是否可诉、即受案范围宽窄的一般行政救济问题,而非处理先行行为超出诉讼时效后的特定私人救济问题。”前引(1),王贵松文,第100页。
- (35)前引(4),赵宏书,第412页。
- (36)相关讨论,可参见杨晓玲:《城市拆迁引发“连环诉讼”之对策研究》,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 (37)前引(1),王贵松文,第101页。
- (38)前引(1),王贵松文,第118页。
- (39)王贵松教授文中所讲的法定先后关系的第三种类型即执行上的依据关系,与本文所概括的“依据-结果”关系基本相同。参见前引(1),王贵松文,第102页。
- (40)这种关系与王贵松教授所归纳的法定先后关系的第二种类型即要件上的先决关系基本类似。参见前引(1),王贵松文,第101页。
- (41)前引(1),朱芒文,第184页。
- (42)[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31页。
- (43)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90页。
- (44)前引(43),王天华书,第90页。
- (45)参见沈岿:《法治和良知自由---行政行为无效理论及其实践之探索》,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4期。德国法上行政行为无效制度的介绍,可参见前引(4),赵宏书,第141-150页。
- (46)前引(42),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书,第102页。
- (47)类似观点可参见前引(5),肖泽晟文。
- (48)Sabino Cassese,Giulio Napolitano and Lorenzo Casini,Towards multipolar administrative law: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I·CON,Vol.12 No.2,354-356(2014).
- (49)黄启辉:《行政诉讼一审审判状况研究》,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
- (50)参见前引(4),赵宏书,第408页。
- (5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