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型回归结果显示,我国部分地区对受贿罪的量刑存在显著差异。进一步检验发现,这种差异的存在不能完全归结于受贿数额和量刑情节的不同,而是既与各地区对相同受贿数额的危害性评价不同有关,又与各地区对从轻、减轻处罚功能的选择不同有关,还与各地区对从轻、减轻处罚幅度的计算不同有关;且不能排除是由其他因素所导致。研究结论表明,《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最新司法解释确立的“数额+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标准亦难以消减受贿罪量刑的地区差异。所以,需要因地而异地调整受贿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明确从轻、减轻处罚功能的选择依据,统一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具体比例,以尽可能地消减受贿罪量刑的地区差异。
关键词(KeyWords): 受贿罪 量刑差异 实证研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剑波
Email:
上一篇: 论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下一篇: “南海仲裁案”法律评析及后续应对笔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