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中国登记注册,依中国有关法律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具有拟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作为此类中国法人赖以成立的基础的合同,理所当然,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此类中国法人的管理和保护,有利于此类中国法人业务活动的正常营运,从而实现它们的设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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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邵舜年;邵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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