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规制虚假诉讼"被普遍认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对此并无反映,实践中"虚假诉讼"也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主要考量。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六项法定构成要件中,三项程序要件的理解与适用较为简单,原告的起诉不能满足其要求的,法院多数会在实体审理前予以驳回。原告主体适格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呈现程序要件的特征,另一方面又有显著的实体要件特征。此外,通过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原裁判错误"这一要件的运行有复杂化倾向。为适度简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法院应以原告的权利依据为中心,综合审理、判断"原告主体适格"、"权益受损"和"原裁判错误"这三项实体要件。同时,为规范该类诉讼的程序运行,增强审理的条理性,减少裁判的随意性,法院应重视构成要件与程序阶段、裁判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合理安排各个要件的审理(查)顺序。
关键词(KeyWords): 第三人撤销之诉;构成要件;虚假诉讼;原告适格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民事裁判的证据路径依赖及其影响——基于6个法院532份一审判决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13YJC8201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郑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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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3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2王亚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解释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9月26日。
- 3前者以陈刚教授等为代表,在人数上占有明显的优势;后者以王亚新、吴泽勇教授为代表,人数上显然较少。
- 4本文所用的裁判文书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最后检索、整理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恰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适用两年内各地法院上传至该网站的全部相关裁判文书。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关键词检索,网站显示615条记录,剔除重复上传及无关的文书,本文使用的有效样本,包括27个省、市、自治区各级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计353起案件445份裁判文书。
- 5张卫平:《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31日;陈刚:《第三人撤销判决诉讼的适用范围---兼论虚假诉讼的责任追究途径》,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31日。
- 6卫建萍、蔡东芳、王俊莎:《第三人撤销之诉:遏制恶意诉讼再下制度“猛药”》,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20日。
- 7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著:《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61页。
- 8参见张卫平:《第三人撤销判决制度的分析与评估》,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5期。
- 9参见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
- 10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2号、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4)汕龙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撤初诉字第2号、(2014)宁商撤终诉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 11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
- 12参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893号民事裁定书。
- 13参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
- 14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00079号民事裁定书,(2014)甘民一终字第30、31号民事裁定书。
- 15在笔者所掌握的353起案件中,法院认定虚假诉讼行为的案件仅有14起,占4%的比例。
- 16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
- 17此外,认定其他事实及法律要件足以对案件作出恰当的裁判和处理,也是法院不理会“虚假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有法院明确指出,“如果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认为原告非适格的第三人,原案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是否对本案原告实体权利的实现构成影响,均不是其成为适格的第三人的理由。”参见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立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
- 18任重:《论虚假诉讼:兼评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实践》,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 19实践中,也有当事人明确提出了追究被告恶意串通、妨碍司法公正法律责任的请求,但法院对此没有任何回应。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民诉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190条规定,“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法院在撤销之诉中惩戒、处罚虚假诉讼行为的极为罕见,笔者整理的353起案件中未见一例。
- 20前引9,张卫平文。
- 21我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通过)在妨碍司法罪中增加了惩治虚假诉讼的条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2有学者认为,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判断是撤销原裁判与否所要考虑的核心要素。但法院往往不是明确认定该行为,而是凭着对前诉、本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何者为虚假诉讼可能性更大的“感觉”来裁判案件。参见前引4,王亚新文。在笔者看来,这种只可意会而不能言传的“感觉”,并不符合司法裁判确定性的要求,其几乎无诉讼规律和裁判标准可言,很容易导致法院脱离立法随意裁判情况的发生。
- 23参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撤初诉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 24参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0374号民事裁定书。
- 25《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26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四撤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相似案件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撤终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
- 27实践中,因生效裁判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而引发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况比较多见。在“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应允许普通债权人准用“破产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勿论债务人为法人还是自然人),并以此为依据认定债权人撤销之诉原告主体适格。此类案件中,“原裁判是否错误”有可能成为决定撤销之诉裁判结果的关键要件。
- 28参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撤终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
- 29此外,针对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房数卖、数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债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物权法》等确立了预告登记优先、合法占有优先、所有权变更登记优先、付款(多者、在先者)优先、合同成立在先者优先等一系列房屋交易债权优先权。由此,债权人以此类优先权为权利依据请求撤销生效裁判的,应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书。
- 30《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私法处分行为,而在笔者看来,即使债务人通过诉讼获得法院裁判对其处分行为的确认,债权人仍然可以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以及确认该行为的生效裁判。
- 31允许债权人援引《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合同法》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同理),与“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297条的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并不矛盾。支持这种观点的案例:延庆法院判决确认长塑公司欠方洲公司工程款1.5795亿元。长塑公司破产,文威公司遂向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声明原案被告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骗取生效判决,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释明,该案案由应变更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移交延庆法院审理。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初字第3369号民事裁定书。
- 32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01号民事裁定书。
- 33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形式为“裁定”,与其展开的事实审理可能并不完全相称。
- 34参见王亚新:《“再审之诉”的再辨析》,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
- 35参见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二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涉及的虽是债权债务纠纷,但建筑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了撤销之诉原告的债务,原告权利依据可以认为是“债务处分权”,其应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 36其余5起案件与案例9高度相似,均因张某拖欠工程(材料)款,债权人起诉建筑公司索要欠款,经法院调解,由建筑公司偿还50%的款项。建筑公司向张某追偿,张某遂就先前的调解案提起撤销之诉。相关裁判文书见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二终字第91、92、93、94、95号民事判决书。另有与此密切相关的案件裁判文书,见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 37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立民撤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 38林劲标、凌蔚、卢柱平:《第三人撤销之诉猛增纠错需要还是滥用诉权?》,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12月23日。笔者研究的353起件中,提及诉讼费用的有193起,其中收取100元左右(包括全部退回诉讼费、减半收取等情形)的有125起,另有收300元的7起,400元的4起,500元的1起,这种“论件”而不是根据“标的额”按比例收费的案件高达71%。
- 39笔者所见诉讼费用最高的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的大连东方公司案,一、二审各收取750,000元案件受理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 40参见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3)温苍商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29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由此,简易程序、独任制、单方“申请”的审查程序,就不再适用于第三人撤销之诉。
- 41“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300条对立法规定的“改变”原裁判的情形进行了具体化的解释,其强调“改变”判决的对象为当事人“确认权利的请求”。很显然,这是一种缩限性的解释,“改变”请求实际上转换为“确认”请求了。
- 42在判决既判力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颇为相似。通说理论认为,债务人异议之诉为形成诉讼,法院仅对当事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名义执行力的实体事由成立与否进行判断,并不审理实体事由所依据的权利本身的争议。所以,判决既判力仅及于异议之诉的标的,即及于异议权,对于当事人间执行名义之实体法律关系或请求权并无既判力。参见赖来焜:《强制执行法总论》,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628-630页。
- 43参见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4)汕龙法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 44起诉要件就是“诉”能够适法提起(成立)的基本条件。诉讼要件是从诉讼法角度判断“诉”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准和根据(其与实体法规定的要件没有直接联系),一般称为程序要件或诉讼要件。诉讼要件主要涉及法院、当事人和诉讼标的三个方面的要求,包括法院的主管、管辖权,“当事人”要具备当事人资格和诉讼行为能力,原告对诉讼标的享有诉的利益等。权利保护要件(本案要件)是当事人诉讼请求本身能够成立(获得法院判决承认)必须满足的实体性条件。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157页。
- 45随着我国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的区别,以及诉讼要件、诉讼审理程序的独立性、重要性会逐步凸显。
- 46实践中,也有法院认识该问题的重要性,比如,有法院裁判指出,X公司起诉请求撤销某生效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第119条的规定。至于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须经实体审理后才能最终确定,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不当,应予以纠正。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
- 47前两个诉讼阶段中,如果起诉人没有参加原案诉讼,法院就可以认定其起诉资格。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前,审判庭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特别是原告所依据的实体权利的性质,审查其独立请求权有无成立的可能性,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二个阶段为“诉讼审理”,但可以排除的案件比例较大。
- 48这在普通案件诉讼要件的处理中也是允许的,参见前引46,中村英郎书,第155页。
- 49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1129号民事判决书。
- 50通过二审法院的裁判要点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在认定“原裁判内容错误”这一要件方面存在不当之处。但这并不表明其提出的“‘损害后果’与‘原裁判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观点也是错误的。
- 51前引11,吴泽勇文。
- 52这也是本文没有独立阐释“权益受损”要件的主要原因。该要件也时常被法院提起,但裁判要点比较简单,展开有价值阐释的案例较为少见。多数法院认为,只要原裁判对原告不利、妨碍了其权利的实现,即可视为原告“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