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社区矫正机能存在矫正理论一元化与实践需求多元化的脱节而亟需辩证更新。传统的教育矫正论有发生学合理性,但效果不彰,并引发公正性危机而引起理论批判。经反思后形成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保护需求下的正义修复以及处遇规制化影响下的规范矫治和风险管理推动下的分流监控相结合的复合机能论,该理论对我国社区矫正问题形成借鉴。机能辩证关系中,修复与矫治存在应报与防范的互补,而分控有风险管理的独立意义。在广义的风险语境下,三机能各具特色应当兼顾;而在机能竞争时,根据风险紧迫性形成分控、矫治、修复的先后择序。制度展开中,复合机能对社区矫正关键机制起决定作用,因此,风险评估具有外控内矫的双重目标;禁止令需考虑防范、改善与被害保护的择一或复合标准;中间刑的借鉴基于机能导向,应保证多元方案与动态适用。
关键词(KeyWords): 社区矫正;正义修复;规范矫治;分流监控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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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劳教废止后社区矫正职能定位与处遇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15CFX026)的成果
作者(Author): 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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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张邵彦:《社区矫正在中国——基础分析、前景与困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 2参见任华哲:《社区矫正中重新犯罪的风险与控制刍议》,载《理论月刊》2011年第8期。
- 3又称他者犯罪学,是由英国犯罪学家Garland总结的当代社会有别于以往的刑事政策的重要特征,这一政策或犯罪学思路与传统自我犯罪学所主张的对犯罪人关心、改造的逻辑大相径庭,但却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影响,其核心内容是社会管理的严格化,将犯罪人视为对立方或陌生人加以严密排除防范。See Garland D.,The Limits of the Sovereign State:Strategies of Crime Control in Contemporary Society,The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Vol.36(1996),pp.461-462.
- 4See Eric J.Wodahl&Brett Garland,The Evolu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The Enduring Influence of the Prison,The Prison Journal,Vol.89(2009),pp.91-92.
- 5由于实证学派社会决定论的认知起点,教育矫正与复归社会理念有内在逻辑联系,并交互形成了社会防卫观和行刑社会化理念。一方面,目的论上,复归社会意味着犯罪人对社会危险的消除,这与特殊预防目标一致,所以也是教育矫正要达成的目的之一,由此催生了社会防卫观念;另一方面,机制论上,由于犯罪人格受社会因素决定而形成,所以在社会中教育矫正效果最佳,复归社会也是教育矫正的实施逻辑,这就产生了行刑社会化需求。社会防卫论和行刑社会化的代表观点都是实证学派提出的。参见苗有水:《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4页。
- 6参见前引4,Eric J.Wodahl&Brett Garland文。
- 7目前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社区矫正不仅制度多样,适用面广,而且适用人数已大大超过监禁服刑人数,基本占据行刑方式的主流。参见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 8有观点认为矫治主义从此开始逐渐衰落,传统的应报、一般预防用新的理论包装后重新发挥影响,从此多元主义刑罚观重新兴盛。社区矫正也是由此从矫治一元机能向多元机能转换。参见[英]戈登·休斯:《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刘晓梅、刘志松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8-59页。
- 9参见许福生:《刑事政策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45页。
- See Robert Martinson,What Works?Questions and Answers about Prison Reform,The Public Interest,25(1974),p.25.
- 参见许华孚:《傅科对于当代犯罪控制的启发》,载《犯罪与刑事司法研究》2004年第3期。
- 参见许福生:《变动时期的刑事政策》,台湾地区警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 隔离或剥夺犯罪能力(incarpacitation)最初是特殊预防刑罚目的下与教育矫正并列的亚刑罚目标,其与教育矫正构成了新派刑罚处遇观的一体两面,并且代表了严酷的一面,即对人身危险性较高、难以矫正的犯罪人予以隔离或剥夺其再犯能力,直到改造成功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危险。而随着风险管理理念的兴起,这种刑罚理念与风险防范需求相结合,逐渐向根据犯罪人危害社会风险进行隔离的思路演化。参见刘军:《该当与危险:新型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影响》,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
- See Daniel W.Van Ness,Anchoring Just Deserts,Criminal Law Forum,Vol.6(1995),pp.508-510.
- See Robinson Paul H,Barton Joshua Samuel,Matthew Lister,Empirical Desert,Individual Prevention,and Limiting Retributivism:A Reply,New Criminal Law Review,Vol.17(2014),pp.315-317.
- See Peter Strelan,Jan-Willem van Prooijen,Retribution And Forgiveness:The Healing Effects of Punishing for Just Deserts,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 Vol.43(2013),pp.544-545.
- 参见郑列、马放飞:《社区矫正的新发展——恢复性司法的运用》,载《犯罪研究》2007年第4期。
- 参见翟中东:《刑罚个别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6页。
- [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8页。
- 参见李川:《从特殊预防到风险管控:社区矫正之理论嬗变与进路选择》,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
- 参见金碧华:《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的分析与思考》,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 如江苏省通过对本身社区矫正犯罪人的实际犯罪因素的实证调研和研究,结合在地化特色因素设计了江苏省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当然这一体系的完善性还有待进一步考察。参见张新民主编:《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33页。
- 参见前引3,Garland文。
- See Feeley M.and Simon J.,The New Penology:Notes on the Emerging Strategy of Corrections and its Implications,Criminology Vol.30(1987),pp.457-460.
- See F.Bérard,M.Vacheret Full,G.Lemire Honorary,Risk Management in the Correctional System of Canada:A Problematic Model,The Howard 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Vol.52(2013),pp.254-256.
- See Davies Garth,Dedel Kelly,Violence Risk Screening in Community Corrections,Criminology and Public Policy,vol.5(2006),pp.746-747.
- 参见[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16-218页。
- 参见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惩罚根据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163页。
- 参见前引瑏瑡,许华孚文。
- See Jock Young,Searching for a New Criminology of Everyday Life,1(2003),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pp.228-229.
- 参见周愫娴:《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至新刑罚学:新远道与旧乡愁》,载《月旦法学教室》2013年2月第124期。
- 参见许华孚:《英美刑罚发展与台湾经验之探究:一个批判性的分析》,载《犯罪与刑事司法研究》2004年第2期。
- See David F.Greenberg,The Incapacitative Effect of Imprisonment:Some Estimates,Law&Society Review,Vol 9,No.4(1975),p.541.
- 参见前引24,Feeley M.,Simon J.文。
- 参见翟中东:《危险评估与控制——新刑罚学的主张》,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
-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职业禁止令制度,除规定对刑罚执行完毕的对象选科职业禁止令之外,对执行社区矫正措施的假释者也可以有条件地选科职业禁止令,这是对社区矫正范围内禁止令制度的进一步扩展。
- “两高”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也同样表达了“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 参见苏青:《我国〈刑法〉禁止令”如何才能“令行禁止”——兼论与社区矫正的衔接问题》,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10期。
- 参见阴建峰:丁宁:《刑事禁止令问题研究》,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38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67页。
- 参见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30-431页。
- 参见姜楠:《美国矫正制度中的中间制裁制度》,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