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关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扩大解释为企业字号。最高法院第29号指导案例将其进一步扩大为适用于企业名称的简称。民法、商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各有其构成要件与限制,对于简称的保护就需要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由竞争法的宗旨和利益的保护方式所决定的。但是,司法对法条的扩张解释最终需要立法修订解决,而第29号指导案例在理由的论证上尚有完善之处。
关键词(KeyWords): 指导案例;企业名称;竞争法
基金项目(Foundation):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ECT-11-0226)的资助
作者(Author): 李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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