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对政治体制改革和正确贯彻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极为重要。本文作者认为,在民主与法制的研究中,应提出“法制的民主”、“民主的法制”作为法学、政治学的重要范畴。“法制的民主”与“吏制的民主”是一对范畴;“民主的法制”与“专制的法制”又是一对范畴。它们在各个历史类型的国家,都存在过或存在着。由社会制度本质决定的,真正能够实现“法制的民主”和“民主的法制”的,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当前在我国实现“法制的民主”和“民主的法制”的关键,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
关键词(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王勇飞;
Email:
上一篇: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
下一篇: 马克思主义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