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行取决于对法典观念的合理定位。大陆法系从罗马法以来,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法典观念。中国民法典编纂应遵循汇编式、重述式的法典观念。中国的民事立法需要通过法典编纂来实现民事立法的科学化,补充制度缺漏。民法典编纂还有助于建构合理的中国民法的法源体系,清晰界定立法与司法之间的界限。民法典编纂对于体系的考虑,需要服务于实践的考虑,不宜为了追求体系建构而破坏已经形成的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民法典编纂对于总则编的内容安排应当以服务于司法实务为主要考虑因素,注重提供具体规范。民法典编纂在思路上,应采取整体推进,一次性编纂完毕。
关键词(KeyWords): 民法典;法律重述;民法总则;债法总则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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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项目批准号:14ZDC01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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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谢鸿飞《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 ②参见苏永钦《寻找新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页以下。
- ③Cfr.,Helmut Coing,An intellectual history of European codificatio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ies,in“Problem of codification”edited by S.J.Stoljar,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of Canberra,1977,p.19.
- ④Cfr.,Mario Talamanca(sotto la direzione di),Lineamenti di storia del diritto romano,seconda edizione,Milano,1989,99ss.
- ⑤参见[英]H.F.乔洛维茨、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薛军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59页。
- ⑥从历史传承来说,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受到了先前时代的狄奥多西的法典编纂思路的影响,但由于后者没有完成其宏大的法典编纂计划,所以没有产生重大的历史影响。Cfr.,A.Petrucci,Corso di diritto pubblico romano,Torino,2012,p.255.
- ⑦参见[意]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3页。
- ⑧参见薛军《优士丁尼法典编纂中“法典”的概念》,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 ⑨优士丁尼在组织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发布了一系列的敕令。这些敕令对于理解优士丁尼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具有重要价值。相关敕令的汉语译文,参见《优士丁尼组织编订并颁布和的四个敕令》,程虹等译,徐国栋校,载《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23-852页。其中,关于《学说汇纂》的编纂的Deo auctore敕令由范敏翻译,徐国栋校对;关于《学说汇纂》的批准的Tanta敕令由程虹翻译,徐国栋校对;关于《法学阶梯》的编纂的Omnem敕令由范敏翻译,徐国栋校对;关于《法学阶梯》的颁布的Imperatoriam敕令由徐国栋翻译。下文只引用相关敕令的拉丁文名称。
- ⑩Gai.1,2.J.1,2,8.
- 11参见[古罗马]盖尤斯《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 12 Cost.Imperatoriam,4.
- 13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8页。
- 14参见前引⑦,格罗索书,第444页。
- 15 J.1,2,12.
- 16关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文本,可参见[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第二版),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上述分类,可以在这一著作的目录中清晰地看到。
- 17 Const.Summa rei publicae,1,3.
- 18 Cfr.,Casavola,Verso la codificazione traverso la complilazione,in La codificazione del diritto dall'antico al moderno,Napoli,1998,303ss.
- 19关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对盖尤斯《法学阶梯》的借鉴,参见徐国栋《优士丁尼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作者序言。
- 20事实上,相对于《法典》与《学说汇纂》所涵盖的领域,《法学阶梯》往往只涉及私法领域中的一部分内容。因为完全可以认为《法学阶梯》为了体系化以及可接近性的追求,牺牲了全面性、具体性的要求。
- 21《法国民法典》的体系显然受到《法学阶梯》所采纳的“人-物-诉讼”的三分法的影响,可以说是《法学阶梯》模式的忠实追随者。但事实上,即使是《德国民法典》所采纳的潘德克吞体系,也同样建立在《法学阶梯》体系的基础之上。参见薛军《略论德国民法典潘德克吞体系的形成》,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1期;方新军《盖尤斯无体物概念的建构与分解》,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 22 Gianmaria Ajani,The soviet experience with codification:theoret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Edited by Richard M.Buxbaum and Kathryn Hend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keley 1991,p.185.
- 23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为徐国栋教授翻译的《法学阶梯》所写的序言,参见前引16,优士丁尼书,序言,第Ⅲ页。
- 24 Cfr.,Helmut Coing,op.cit.,p.21.
- 25 Cfr.,Helmut Coing,op.cit,p.22.
- 26参见《最新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徐涤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值得注意的是,《阿根廷民法典》所带的注释不是边沁意义上的法条评注功能而是指出相关法律规范的罗马法原始文献来源以及相关的比较法上的类似或相同条文的参考,因此相关的注释虽然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普遍被认为具有高度的法解释学上的价值。关于对这一民法典的注释的学理分析,参见桑德罗·斯奇巴尼教授为该法典的汉语译本所撰写的导言《在阿根廷生效的萨尔斯菲尔德民法典》(薛军译,第15页)。
- 27参见《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3期编后小记《文章大小论》。
- 28 Cfr.,K.Zweigert&H.Koetz,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translated by Tony Weir,third edition,Oxford,1998,P.142.
- 2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载《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4页。
- 30 Cfr.,G.Tarello,Codificazione,voce in Digesto delle Discipline Privatistiche(sezione civile),UTET,Torino,1989,465ss.
- 31关于理性主义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编纂运动的影响,参见Giovanni Tarello,Le ieologie della codificazione nel secoloⅩⅧ,Genova,1971.Armando De Martino,Illuminismo e codificazione,in La codificazione del diritto dall'antico al moderno,Napoli,1998,339ss.
- 32 Cfr.,Franz Wieacker,Storia del dintto privato modemo,volume primo,Milano,1980,493ss.
- 33 Cfr.,John Henry Merryman,La tradizione deivil law,a cura di Anna De Vita,Milano,1973,43ss.
- 34关于中国民法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关系模式,参见薛军《两种市场观念与两种民法模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 35欧洲著名的比较法学家鲁道夫·萨科在一篇面向中国读者的,讨论法典编纂的学术论文中以这样的一句话结尾:“不要改变那些市民们以及法学家们已经习惯了的体系,这应该是个明智的规则。”参见[意]鲁道夫·萨科《思考一部新民法典》,薛军译,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 36从欧洲大陆的民法典编纂历史来看,很多情况下政治层面上的强有力的推动,是民法典编纂成功的重要因素。拿破仑对于《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俾斯麦对于《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格郎蒂(时任意大利司法部长)对于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编纂都是著名的例子。
- 37 Cfr.,Pio Caroni,Saggi sulla storia della codificazione,Milano,1998,93ss.
- 38关于法国著名作家,《红与黑》的作者司汤达,每天阅读几页《法国民法典》,以改善自己的文风的故事,恰恰说明这样的阅读不是以获取民法典中的条文的规范性含义为目的的。对于民法典的内容来说,有意义的是几个条文,而不是几页。
- 39 Cfr.,Ungari,Per la storia dell'idea di codice,in Quaderni fiorentini 1972,Milano,1972,207ss.
- 40 Cfr.,Patti,Tradizione civilistica e codificazione europee,in Rivista di diritto civile,2004.
- 41“解法典”(decodification)是意大利学者民法学家那塔利诺·伊尔蒂(Natalino Irti)教授在《解法典的时代》(L'eta della decodificazione)一文中提出来的。参见[意]那塔利诺·伊尔蒂《解法典的时代》,薛军译,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四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以下。
- 42 Cfr.,Sacco,Codificare:modo superato di leguiferare?In Rivista di diritto civile,1983,I,117ss.
- 43参见《荷兰民法典》(第3、5、6编),王卫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译者序,第3页。
- 44 Cfr.,Reimann,The good,the bad,and the ugly:the reform of the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83 Tul.L.Rev.877 2008-2009.另外可参见[德]莱茵哈德·齐默曼《德国新债法》,韩光明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67页以下。
- 45 Cfr.,Recigno,La“forma”codice:storia e geografia di una idea,in Rivista di diritto civile,2002,31ss.
- 46 Cfr.,Jean-Luois Baudouin,Reflections on the process of recodification of the Quebec Civil Code,6&7 Tul.L.F.283.
- 47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 48 Cfr.,Vernon V.Palmer,The Death of a code:The Birth of a Digest,63 Tul.L.Rev.221.
- 49 LLSV是这个学派的最初作者名字的简称。Cfr.,R.La Porta,F.Lopez de Silanes,A.Shleifer&R.W.Vishny,Legal Determinants of External Finance,in J.of finance,1997,52,p.1131;Id.,Law and Finance,in J.Pol.Econ.,1998,106,p.1113.国内的一个相关文献可参考马克·J.洛《法系渊源、政治与现代股票市场》,谈萧译,载《北大法律评论》(2008年),第9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8页以下,但这篇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2006年)试图反驳LLSV学术观点的论文,其说服力其实相当一般。
- 50 Cfr.,Benedicte Fauvarque-Cosson&Anne-Julie Kerhuel,Is Law an Economic Contest?French Reactions to the Doing Business World Bank Reports and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Law,57 Am.J.Comp.L.811 2009.
- 51 Cfr.,Catherine Valcke,Comparative Law as 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 The Comparability of Legal systems,52 Am.J.Comp.L.713 2004.
- 52从计划经济时期,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再到市场经济时期,都有民事基本法律的颁布。
- 53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会定期展开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宣告一些司法解释因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用。但仔细观察被废除的司法解释的列表,可以发现很多是颁布于几十年前的规定。由此可以提出来的问题是:这些司法解释不适应现实情况究竟是很久就已经发生的,还是最近才表现出来?
- 54至于如何定位有学者主张依据司法解释所依托的法律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其地位。但事实上有不少司法解释并不依托于某个具体法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其效力等级就成为一个难题。当然从本质上来说,由于司法解释的造法特征,以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确定其法源地位本身就是一种方向性的错误。关于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的研究,可参见陈春龙《中国司法解释的地位与功能》,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 55参见崔建远《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第77页。在这里崔建远教授还援引了梁慧星教授的观点。梁教授认为就算退一万步承认《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错误,也不能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修改,理由很简单: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修改法律。
- 56参见前引55,崔建远文。
- 57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91-192页。
- 58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75页。作者似乎认为先前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可以适用。
- 59参见薛军《意大利的判例制度》,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关于德国、日本的最高法院的情况,参见同一期的热点笔谈《大陆法系判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 60参见薛军《民法典编纂与法官造法》,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6期。
- 61参见[比]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张敏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 62关于意大利民法典编纂历史细致论述,参见R.Bonini,Premessa storica,in Trattao di diritto civile,vol.1,diretto da Pietro Rescigno,Torino,1982,53ss.
- 63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学理讨论基本的论述可参见徐国栋《民法典与民法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 64对于总则的立法模式的反思,参见Giuseppe Gandolfi,La parte generate del codice civile germanico e il suo ruolo in questo secolo,in I cento anni del codice civile tedesco,Padova,2002,237ss.
- 65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以下。
- 66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1页以下;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90页以下。
- 67事实上,《意大利民法典》第1324条就规定关于契约的规则可以准用于具有财产内容的单方行为。如此一来,关于契约的规则,以间接的方式,基本上就取代了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的处理方式与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的处理方式可谓殊途同归。因为,即使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有关的规则,本来也就主要适用于契约。Cfr.,G.Mirabelli,Negozio giuridico(Teoria del),voce in Enciclopedia del Diritto,Vol.28,Milano,1978,13ss.
- 68 G.Ferri,Il Negozio giuridico,seconda edizione,Milano,75ss.
- 69对于德国民法总则立法模式的批评,即使在德国民法学者之中,也一直不绝如缕。参见[德]齐特尔曼《民法总则的价值》,王洪亮译,载《中德私法研究》2014年(总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0页以下。[德]卡纳里斯《民法典总则的功能及其作用的限度》,陈大创译,再《中德私法研究》2014年(总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6页以下。[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5页。关于总则的价值也是欧洲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Cfr.,Eric Jayme,Il significato della parte generale nel Sistema del Codice,in I cento anni del codice civile Tedesco,Padova,2002,141ss.
- 70梁慧星教授等人也主张一种三分法的债法体系结构,而没有再将其处理为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则-合同法分则的结构模式。参见前引29。
- 71参见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09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