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助于保障大规模侵权中的受害人权益、激励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及能力、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强制立法不仅有助于做实上述效应,且与当下通过政府综合治理增进食品行业信用的实际需要相契合。立法形式应从部门规章向行政法规、法律过渡,采取"政府主导与商业基础相结合"的运营模式;通过试点确立强制保险中食品、食品企业及行业的基准范围,限定保险人资质并加强激励,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通过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创造投保人的选择权与保险人的竞争市场,由监管机构制定基准保费并以此指导保险人确定具体保费,强化保险费的奖惩功能,完善保费确定与调整中的第三方评估与听证机制;责任范围应限于人身损害并应设定责任限额,超出责任范围和责任限额的损害应通过风险救助基金、"基本险加附加险"等模式拓展赔偿能力;投保人应具有如实告知、配合检查与事前防范等义务,因受害人故意引发的人身损害属于保险人的免责理由;最后还应完善行政与司法治理等配套制度建设。
关键词(KeyWords):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食品安全治理;信用增进;风险分担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项目批准号:14SFB20033)阶段成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资助(XK2014410)
作者(Author): 于海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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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2014年8月12日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参见喻灿华、陈赛《湖南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试点》,载《中国食品安全报》2014年8月12日第07版。
- ②“大规模侵权”来自美国侵权法上的“Mass Torts”,指“基于一个同质性的侵权事实在大范围内引起了众多受害人遭受不同程度的侵害,尤其是人身侵害”,其核心在于“受害人的范围和损害后果的程度远远超出了普遍的单一侵权”。参见朱岩《从大规模侵权看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变迁》,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我国有学者认为应列入“大规模侵权”的案件或事件包括“被侵权人达到数十人以上的产品责任案件、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以及重大交通事故、重大高度危险作业和危险物品致人损害案件、重大物件(如桥梁垮塌)致人损害案件”。参见张新宝《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 ③参见付昊苏、方栋《2013年食品工业总产值或将突破10万亿元》,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5/17/c_115809407.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9月10日。
- ④Diana R.H.Winters,Not Sick Yet:Food-Safety-Impact Litigation and Barriers to Justifiability,in 92 Brooklyn Law Review(2012),p.905.
- ⑤沈岿《食品免检制之反思——以风险治理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
- ⑥风险分担也是风险社会中侵权责任法的核心立法目标,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 ⑦Neal S.Krokosky,Putting the"Product"in"Products Liability":Pleading Product Identification in a Federal Toxic Tort Lawsuit,in 63 American Journal of Trial Advocacy(2012),pp.307-308.
- ⑧参见前引⑤,沈岿文。
- ⑨美国的强制责任保险包括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员工赔偿与雇主责任保险、环境责任险、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以及律师责任保险等。英国的情况与美国接近。德国各类强制责任保险达100余种,包括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环境责任强制责任保险、药品瑕疵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律师强制责任保险、审计师强制责任保险、税务顾问强制责任保险等。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责任保险包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转引自郭锋、胡晓坷
- ⑩孙香玉、钟甫宁《福利损失、收入分配与强现状及保险——不同农业保险参与方式的实证研究》,载《管理世界》2009年第5期。
- (11)周祥生、周珺《商业性强制保险初论》,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 (12)Gary T.Schwartz,Auto No-Fault and First-Party Insurance:Advantages and Problems jn 94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2000),pp.611-612.
- (13)参见《国内食品安全责任险超30余款,专家称应建强制险》,载搜狐网:http://business.sohu.com/20140207/n39455601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9月15日。
- (14)粟芳《责任保险需求不足的经济学根源》,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 (15)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外,我国的强制责任保险还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而创设的具体强制责任保险,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未涉及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等。参见前引⑨,郭锋、胡晓珂文。
- (16)总体上我国现有的强制责任保险依然偏少,对整个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风险覆盖范围仍然比较有限,国外常见的雇主责任保险、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以及环境责任保险等尚处于空白或远未成形,各项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践效果也难尽人意。参见前引⑨郭锋、胡晓珂文。
- (17)吕群蓉《论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以无过错补偿责任为分析进路》裁《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
- (18)Alana Bartley,The Liability Insurance Regulation of Religious Institutions after the Catholic Church Sexual Abuse Scandal in64 Connecticut Insurance Law Journal(2010),p.505.
- (19)参见张新宝、庄超《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 (20)Ching-Fu Lin,Public,vate Interactions in Global Food Safety Governance in 61 Food and Thug Law Journal(2014),p.143.
- (21)Eugene Morgulis,Juror Reactions to Scientific Testimony:Unique Challenges in Complex Mass Torts in 74 Boston University Journa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2009),p.202.
- (22)从笔者搜集到的资料来看,目前尚无国家或地区专门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单独立法。域外已有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庄要包含在其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之中。所以对于我国食强险的立法形式来说池可以有两种进路。一是本文主张的单独立法,二是构建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并明确其可以适用于食品。从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来说,先单独制定食强险,以此推进产品责任强制保险体系的构建,更具有可操作性。
- (23)Jonathan Segal,Anti Slapp Law Make Benefit for Glorious Entertainment Industry of America:Borat,Reality Bites,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n Anti Slapp Fence around The First Amendment?in 52 Cardozo Arts&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2009),pp.639-640.
- (24)尽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7年开始就已在多地试点,2013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还以联合颁布部门规章的形式将其正式立法。但2014修订、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5条仍然规定了“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25)比如《环强险指导意见》规定“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形式上,这明显与《保险法》的规定不符。
- (26)Andrea R.Schmidt,A New Trade Policy for America:Do Labor and Environmental Provisions in Trade Agreements Serve Social Interests or Special Interests?in 68 Indiana International&Comparative Law Review(2009),p.167.
- (27)Linda S.Mullenix,Mass Tort Funds and the Election of Remedies:The Need for Informed Consent,in 52 The Review of Litigation(2012),p.833.
- (28)食强险也应当设立专门的标志,一方面便于发现和纠正应当承保却未实际承保的食品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其具有的隐性品质说明功能激励食品经营者。尽管对于具有类似功能的驰名商标,2014年实施的新《商标法》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但驰名商标的使用限制具有特殊的立法背景沮食强险标志的功能更加多元化不应适用同样限制。交强险的立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放置保险标志池是出于保障交强险的强制性、便于监督和检查漏保的考虑。
- (29)Craig Pirrong,Financial Exchanges:Competition and Vertical Integration in Financial Exchanges,in 90 Competition Policy International(2011),pp.90-91.
- (30)肖振宇、唐汇龙《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设计研究》,载《保险研究》2013年第4期。
- (31)韩长印《我国交强险立法定位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5期。
- (32)Veronique Bruggeman,Michael Faure and Tobias Heldt,Insurance against Catastrophe:Government Stimulation of Insurance Markets for Catastrophic Events jn 109 Duke Environmental Law&Policy Foram(2012),p.185.
- (33)参见郭峰等:《强制保险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94页。
- (34)Lauren Brooks,The Caribbean Catastrophe Risk Insurance Facility:Parametric Insurance Payouts without Proper Parameters,in 69 Arizona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Policy(2012),pp.135-136.
- (35)孙宏涛:《论强制保险的正当性》,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 (36)江生忠、邵全权《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几点理论思考》,载《南开经济研究》2004年第4期。
- (37)赵明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利益衡平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
- (38)参见张新宝、岳业鹏《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基本原理与制度构建》,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
- (39)刘鹏、孙燕茹《中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制度分析与流程设计》,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 (40)于敏《海峡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从国际趋势和受害人保护看两岸措施统合之必要》,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