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侵权责任法》第65条是否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困惑,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以环境科学、生态学关于"环境"的基本概念为出发点,"生态环境"并非一个科学的用语,仅可与"生活环境"并列用于非环境、非生态领域。而《侵权责任法》之"准历史解释"所谓的"污染生态环境"实质上指污染自然环境,对称于污染人工环境。因此,该法第65条所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致害原因行为不包括破坏生态的行为。基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两分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将《侵权责任法》扩大适用于因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情形,以立法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之原因行为的范围进行了拓展,这一新法、特别法上的立法发展具有国际先进性。
关键词(KeyWords):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侵权;原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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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0CFX06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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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 也有学者认为,我国通过环境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因果关系推定法则,参见胡学军:《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5期。
- 2 参见竺效:《论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兼论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审理》,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 3 参见竺效:《论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特殊要件——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第68条》,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
- 4 参见张新宝、庄超:《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 5 例如,吕忠梅教授认为,“原因行为上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的二分,正是环境侵害类型化的基础”,“从与行为依附的物质或能量性质看,污染行为所排放的物质或能量本身就是直接有害的”,“而破坏行为中的物质或能量本身并不一定直接就是有害的”,并可从与自然发生物质或能量循环的外在属性的不同、行为作用于环境与人的递进逻辑关系的不同等角度对污染行为和破坏行为进行区分。参见吕忠梅等著:《侵害与救济: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法治基础》,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66-69页。
- 6 参见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8页。但是也有学者细分加害行为所作用的具体对象后认为,“生态破坏只是破坏型环境侵害中的一种,破坏型环境侵害还包括资源破坏型”,参见前引5,吕忠梅等书,第117页。本文将以“破坏生态行为”作为破坏类环境危害行为的统称,以之对称于“污染环境行为”。
- 7 笔者主张使用“环境侵权”作为环境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术语,参见竺效:《作为立法术语的“环境侵权”之辩析》,载《政法论丛》2008年第2期。
- 8 原文误写为“第六章”,本文笔者纠正之。
- 9 参见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24页。
-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文义上并未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所规定的“损害”作出调整,故本文不讨论损害类型的问题。有关该问题的已有学术讨论,参见徐祥民:《环境污染责任解析》,载《法学论坛》2010年第2期;邹雄:《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辨析——〈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解读之一》,载《海峡法学》2011年第3期。
- 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62、484、499-450、515、452页。
- 前引11,王胜明书,第324-325页。
- 法[2011]41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 即对环境污染行为所致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特别规则,而对破坏生态行为所致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则,参见罗丽:《再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评〈侵权责任法〉第65条》,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14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6页。
- 例如,2007年10月29日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 1号)仅罗列了相邻污染侵害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以及海上和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4类环境侵害相关案由。
- 参见王树义:《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 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40页。
- 参见吕忠梅、张宝:《环境问题的侵权法应对及其限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为视角》,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 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739页。但从环境科学视角分析,“污染生态环境”恐怕是个不科学的表述,见下文详述;而“生态损害”则特指人为的活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或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生态损害”这个概念应区别于“环境侵权损害”,环境侵权损害是指环境危害行为以环境(或生态)为媒介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而“生态损害”则仅指环境危害行为直接作用于生态(或环境)本身所造成的独立于或伴随于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而存在的生态(或环境)本身的损害(即“重大退化”)。参见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0-62页。
- 吕忠梅:《论环境法上的环境侵权——兼论〈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完善》,载高鸿钧、王明远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13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2页。
- 黎昌政、李正国:《武汉梨农状告“行道树”栽种单位案一审判决》,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3/18/content_2715640.htm,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2月7日。
-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自1999年3月2日起实施,已于2005年4月6日被废止。笔者认为,假定本案中开采煤炭的行为所导致的地下水水位下沉属于所谓的地质灾害,其引起受害人的财产损害也属于破坏行为直接作用于地下水和土地资源而间接引起的他人的财产损失的情形,符合环境侵权行为以环境、自然资源或生态为媒介间接侵害受害人财产权的特性,应属于环境侵权损害。正如吕忠梅教授所主张,“在环境侵权中,并非没有对‘人’的损害,只不过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直接或间接后果,这是由于环境侵权行为是由‘人——环境——人’的互动构成所必然产生的特点”。前引20,吕忠梅文,第248页。
- 所引该案一审和二审案情、判词参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黔高民一终字第30号。
- 所引该案一审和二审案情、判词参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渝二中民终字第141号。类似案件还如2009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邦元等与陆元山等环境侵权纠纷上诉案”,参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号。
- 前引14,罗丽文,第256页。
- 2014年4月14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一处负责人以电话通知笔者于15日上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楼讨论环境侵权、环境公益诉讼等相关条款。当日受邀与会的学者共5人,还包括马怀德、汪劲、王成、湛中乐四位教授。
- 2014年4月15日上午在全国人大法工委举行的《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四审稿专题讨论会上,主持会议的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向与会专家问及该问题。
- 此处一审稿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载全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huiyi/lfzt/hjbhfxzaca/2012-08/31/content_173579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22日;二审稿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载全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3-07/17/content_180118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7月22日;三审稿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审稿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三审稿和四审稿相关条款均来源于本文作者参与该法起草论证或研讨活动所获文本。
- 参见黄秉维:《地理学综合工作与跨学研究》,载《陆地系统科学与地理综合研究:黄秉维元素学术思想研讨会文集》,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3页。
- 参见王如松:《生态环境内涵的回顾与思考》,载《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
- 参见徐松龄:《关于“生态环境建设“提法的再评论》,载《中国科技术语》2007年第4期。
- 参见前引31,徐松龄文。
- 参见前引29,黄秉维文,第13页。
- 参见钱正英、沈国舫、刘昌明:《建议逐步改正“生态环境建设”一词的提法》,载《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
- 参见王祖望:《我对“生态环境”及“生态建设”两词的看法》,载《科技术语研究》2005年第2期。
- 前引31,徐松龄文。
-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50页。
- 参见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 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 参见周珂等主编:《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 前引34,钱正英等文。
- 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 参见前引34,钱正英等文。
- 参见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5页。
- Annex:Some Principles Concerning Transfrontier Pollution,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on Principles concerning Transfrontier Pollution,OECD C(74)224,载OECD网:http://acts.oecd.org/Instruments/Show InstrumentV iew.aspx?InstrumentI D=12,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24。
- 如蔡守秋教授主编的教材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环境因某种物质介入,致使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变化,从而影响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页。笔者认为,“污染环境”指行为,而“环境污染”则指行为的后果。
- 参见前引44,汪劲书,第329页。
- 吕忠梅教授早期也曾使用“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的两分法表述,参见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吕忠梅教授等也曾提出“环境侵害类型谱”的学理主张,其中第一级分类以原因行为为标准,将“环境侵害分为污染型环境侵害和破坏型环境侵害两种”,参见前引5,吕忠梅等书,第81页。但是,罗丽教授则主张“污染环境”与“破坏环境”的两分法,她认为“从本质上而言,环境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诸如因工业生产活动等引起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浊、土壤污染、噪音、振动、恶臭等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类型;而且,还包括因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等活动,引起的诸如破坏森林资源、土地资源,引起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等其他类似的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类型”,参见前引14,罗丽文,第361-362页。
- 参见前引20,吕忠梅文,第247页。
- 吕忠梅:《环境侵权的遗传与变异——论环境侵害的制度演进》,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1期。
- 参见前引20,吕忠梅文,第248页。但笔者解读认为,该段原文中“生态环境”的措辞实际上要表达的是“生态(环境)”的意思。
- 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2-485页。
- 虽然杨立新教授在该书列举了9类环境污染责任的具体类型,其中也包括“转基因农产品污染侵权行为”和“生态损害责任”,参见前引17,杨立新书,第429、432、434-440页。但笔者仔细研读后认为,以上“生态损害责任”的类型是从损害类型角度所作分类,而“转基因农产品污染侵权行为”主要指以向自然环境排放人工重组基因的方式造成自然环境的生物功能退化,是一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也是一种以排放的方式破坏生态的特殊行为。事实上,如果以是否采用排放的方式为标准,对广义上的破坏生态行为可以进行再分类,即可将之分为以排放的方式破坏生态(如,工厂排放SO2致大量林木死亡而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和非以排放的方式破坏生态(如,木材公司滥伐原始森林破坏生态系统)两类,也许这正是吕忠梅教授所揭示的污染环境行为和破坏生态行为之间的转化性关联之外,两类行为的另一种联系,是一种小范围的特殊交叉关系。
- 该书所称的“环境破坏”指“由于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活动所引起的生态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环境效应”,陈现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24页。
- 参见前引9,信春鹰书,第224-225页;袁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26页;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58页。
-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 曹明德:《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页。
- 其实,国内有些侵权法学者也在学理上认可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应涵盖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例如,张新宝教授认为,“污染环境表现为多种形式,常见的有:污染水源;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海洋;破坏森林、草原和野生生物;破坏自然景观;破坏人文景观;破坏矿藏等自然资源。”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2页。
- 参见竺效:《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 前引9,信春鹰书,第19页。
- 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第一辑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9页。
- 该法2002年修正。
- 《德国环境责任法》,杜景林译、卢谌校,载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4-65页。
- 参见前引20,吕忠梅文,第252-253页。
- 参见《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马骧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