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刑法的结果归责中,"归因—归责"二分说框架对归因的简单定位,扭曲了归因与归责之间的关系。由归因层面存在论基础的差异入手,有必要从支配与义务两大维度去把握刑法中的结果归责类型。除主流理论认可的造成型因果、引起型因果与义务型因果的类型外,由疫学因果与风险升高代表的概率提升型因果,应视为新的归责类型。应当引入类型思维,借助支配力、支配可能性与归责的有效性的参数,对结果归责的类型展开考察。区分不同的结果归责类型在规范层面有重要意义,对实务中疑难案件的处理也有助益。事实因果的判断中,有必要引入NESS(即充分原因中的必要要素)标准与概率提升标准,以弥补条件公式之不足。
关键词(KeyWords): 因果关系;结果归责;客观归责;风险升高;疫学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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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劳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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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参见陈兴良:《刑法因果关系:从哲学回归刑法学》,载《法学》2009年第7期;劳东燕:《风险分配与刑法归责: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6期;周光权:《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2期。
- 2 参见熊琦:《从“戏言逼死人命”案看客观归责的“规范之维”》,载《刑事法判解》第11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7页。
- 3 参见储槐植、汪永乐:《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陈兴良:《客观归责的体系地位》,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刘艳红:《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6期。
- 4 参见劳东燕:《风险分配与刑法归责: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载《政法论坛》2010年第6期。
- 5 Vgl.Wex S.Malone,Ruminations on Cause-In-Fact,in 9 Stanford Law Review(1956),p.97.
- 6 Vgl.Schnke/Schrder,Strafgesetzbuch,Kommentar,28.Aufl.2010,vor§§13 Rn.75ff;Roxi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and I,4.Aufl.,2006,§11,Rn.15f.;Stratenwerth/Kuhle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6.Aufl.,2011,§2,Rn.19f.
- 7 参见林钰雄:《新刑法总则》,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1年第3版,第156页。
- 8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王昭武、刘明详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2版,第79页。
- 9 参见前引6,Schnke/Schrder书,vor§§13 Rn.74f.
- 参见前引5,Wex S.Malone书,p.88.
- 参见前引6,Roxin书,§11 Rn.15;Stratenwerth/Kuhle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6.Aufl.,2011,§2 Rn.19.
- 参见[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
- 参见[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6页。本文所谓的“造成”型因果,虽也建立在对事物正常发展过程的干预或介入的意义基础上,但强调对积极力量的使用,故不作为不包含于其中。这一点区别于哈特指涉的“造成”概念。
- 参见前引13,[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书,第45-53、62页。
- 参见前引13,[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书,第120页。
- 有关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之间因果性差异的分析,详见曾文科:《不作为犯的归因与归责》,载《刑事法评论》第28卷,第393页。
- 参见[德]克劳斯·罗克幸:《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王世洲主译与校订,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83页。
- 参见前引17,[德]克劳斯·罗克幸书,第504页。
- [德]许逎曼:《德国不作为犯法理的现况》,陈志辉译,载许玉秀、陈志辉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逎曼教授刑事法论文选辑》,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629-668页。
- 参见前引8,[日]西田典之书,第106页。
- 参见何庆仁:《义务犯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
- Vgl.Jescheck/Weigend,Lehrbuch des Strafrechts,Allgemeiner Teil,5 Auflage,Duncker&Humblot,1996,S.202.
- 参见[美]乔治·弗莱彻:《反思刑法》,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442页。
- 参见前引24,[德]克劳斯·罗克幸书,第535、590-591页。
- 参见陈兴良:《不作为犯的生成》,载《中外法学》2012年第4期。
- 正是基于此,刑法理论上才会产生这种假定的关系能否与现实的因果关系等同看待的疑问。参见[日]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钱叶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3页。
- [日]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7页。
- 参见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5年版,第747-748页。
- 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
- 参见前引8,[日]西田典之书,第79页。
- 参见前引29,黄荣坚书,第192页。
- 参见前引6,Roxin书,§11 Rn.99.
- 该案事实为:卡车司机甲在驾车超越骑乘自行车的乙时,未遵守交通规则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车距,而以0.75米的间距违规超车。当甲违规超车时,醉酒的乙突然向左倾倒,跌入货车下方遭货车后轮辗压而死。事后查明,即使甲保持1.5米的安全车距,仍可能发生车祸造成乙的死亡。
- 参见前引6,Roxin书,§11 Rn.98.
- 参见许恒达:《合法替代行为与过失犯的结果归责》,载《台大法学论丛》2011年第6期;黄荣坚:《刑罚的极限》,元照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65页。
- 参见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198页。
- 前引29,黄荣坚书,第233页。
- 参见前引35,许恒达书,第741页;[德]沃尔夫冈·弗里希:《客观之结果归责》,蔡圣伟译,载《刑事法评论》第3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8页。
- 参见[美]乔治·弗莱彻:《反思刑法》,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266页。
- 参见[德]许逎曼:《过失犯在现代工业社会的捉襟见肘》,单丽玟译,载许玉秀、陈志辉合编:《不移不惑献身法与正义:许逎曼教授六秩寿辰》,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19页。
- 前引13,[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书,第178页。
- 前引39,[美]乔治·弗莱彻书,第492页。
- 参见前引17,[德]克劳斯·罗克幸书,第146-147页。
- 肖文明:《观察现代性》,载《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5期。
- 参见顾祝轩:《制造“拉伦茨”神话:德国法学方法论史》,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4页。
- 参见杜宇:《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载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科群编:《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储槐植教授八十华诞贺岁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9页。
- 转引自吴从周:《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评价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55-356页。
- 参见前引6,Schonke/Schroder书,vor§§13 Rn.92.
- Vgl.Kindhuse,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5 Aufl.,2011,§11 Rn.25,§12 Rn.61ff;Roxin,Strafrecht AT,Band I,4 Aufl.4,2006,§11 Rn.107,121;Jescheck/Weigend,Lehrbuch de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5.Aufl.,1996,S.288,373.
- 参见张明楷:《刑法中危险接受的法理》,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5期。
- 参见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11页以下、338页以下、403页以下。
- 参见前引39,[美]乔治·弗莱彻书,第440-441页。
- 参见许玉秀:《客观归责理论的回顾与前瞻》,载《刑法思潮之奔腾:韩忠谟教授纪念文集》,财团法人韩忠谟教授法学基金2000年版,第116页。
- 参见前引13,[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书,第7页。
- 参见前引13,[英]H.L.A.哈特、托尼·奥诺尔书,第7页。
- 参见前引6,Roxin书,§11,Rn.28-29.
- 参见冯军:《论刑法中的自我答责》,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 参见前引6,Schnke/Schrder书,vor§§13 Rn.101.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刑事审判参考》第36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以下。
- 参见[德]沃尔夫冈·弗里希:《客观之结果归责》,蔡圣伟译,载《刑事法评论》第3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0页。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以下。
-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
- 参见前引8,[日]西田典之书,第93-94页。
- 参见许玉秀:《累积的因果关系与危险升高理论》,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2年第32期。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系列判决认定,张玉军等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加重结果”的情节,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耿金平等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存在“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田文华等被告人则仅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也即,婴幼儿伤亡结果被归责于张玉军、耿金平等人,却没有归责给田文华等人。这样的判决结论存在疑问。
- “赵达文交通肇事案”,载http://www.fsou.com/html/text/fnl/1175271/11752714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2月4日。
- 前引8,[日]西田典之书,第79页。
- Vgl.Richard W.Wright,Causation in Tort Law,in 73 California Law Review(1985),pp.1788-1790.
- 参见前引68,Richard W.Wright书,p.1792.
- 参见前引6 Roxin书,第37-38页.
- See Guido Calabresi,Concerning Cause and the Law of Torts:An Essay for Harry Kalven,Jr.,in 43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75),pp.10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