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合作作品就是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合作协议创作的作品。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将其贡献融入合作作品的当事人,即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判断一件作品是否为合作作品,须考虑三个条件: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合作协议、当事人是否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并将贡献融入合作作品。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可能是汇编作品、组合作品或者演绎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现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合作作品的规定存在三大缺失:一是忽视了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创作意图;二是将合作创作混同于单独创作;三是用实际创作取代当事人的贡献。2012年3月31日,由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基本上维持了现状。针对此,本文提出了关于完善合作作品规定的建议。
关键词(KeyWords): 合作作品;合作协议;合作作者;著作权共有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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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项目编号为:10JJD820014)的中期成果
作者(Author): 曹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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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意见稿》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网络站上,网址是:http://www.ncac.gov.cn/cms/html/309/3502/201203/740608.html,2012年4月24日访问。
- [2]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2月26日第二次修订。
- [3]具体内容是:坚持集思广益解决问题的理念;遵循独立性、平衡性和国际性原则;追求高效率、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效果。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http://www.ncac.gov.cn/cms/html/309/3502/201203/740608.html,2012年4月24日访问。
- [4]参见《征求意见稿》第14条第3、4款。
- [5]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第2句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 [7]有的学校规定,博士研究生或者硕士研究生撰写的学术论文,在公开发表时,其导师是第一署名人,由此导致导师成为被署名或者被合作的作者。这种由学校或单位规定制造出来的合作作品,显然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我国著作权法虽然试图将它们排除出去,但无能为力。参见曹新明:《应当充分尊重学生的署名权》,载《中国版权》2005年第5期,第49页。
- [8]参见前引[7],曹新明文。
- [9]参见前引[7],曹新明文。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作品,就是将现有的作品、作品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资料进行收集、选择、编排而成的作品。
- 参见《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
- 在20世纪初,“红楼梦作者究竟是谁”这个问题曾经引起中国学界的争论,并持续至今。首先是胡适提出《红楼梦》后四十回和前八十回的作者并非同一人。然后经过许多人多番考证,普遍被接受的观点是:前八十回的作者为曹雪芹,后四十回的作者为高鹗和程伟元。后来,对于前八十回的作者也有了争议,但缺乏充分证据。参见互动百科词条“红楼梦”,资料来源于:http://www.hudong.com/wiki/%E3%80%8A%E7%BA%A2%E6%A5%BC%E6%A2%A6%E3%80%8B%5B%E5%8F%A4%E5%85%B8%E5%B0%8F%E8%AF%B4%5D,2012年4月24日访问。
- 在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其剪纸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对原告的剪纸艺术作品进行修改而成的侵权作品,应当是原告与被告的合作作品,而不是被告单方面的演绎作品。其理由是被告的修改与原告的原创作一起产生了最后的涉案作品。参见冯中福:《蛇年生肖邮票:演绎作品还是合作作品——对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权一案的另类思考》,资料来源于:http://www.rucipr.com/ArticleView.aspx?id=478,2012年4月24日访问。
- 参见《蛇年邮票与剪纸作者著作权纠纷引发民间文学艺术再利用》,资料来源于: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943bd20100fwnj.html,2012年4月24日访问。
- 参见2002年11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
- 参见2003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再终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
- Maurel v.Smith,220F.195(S.D.N.Y.1915),affd'.271F.211(2d Cir.1921).在此案中,当事人共同创作一部歌剧,由原告创作戏剧情境内容,其中一个被告创作剧本,另一个被告创作歌词。最后,两被告取得了剧本的版权,原告未能成为版权人且无法获取收益。故原告以共同作者的身份将两被告诉诸法院。本案的LearnedHand法官认为,在一部戏剧中,作为共同创作者,应当在戏剧的设计与相关内容方面达成一致,继而共同创作,每个人对整个创作作出一定的贡献,此共同创作者即构成一部作品的合作作者。从此案的判决中可知,要成为合作作品的共同著作权人,需要合作者具有“成为合作作者的意图”,即有意识地加入到合作作品的创作中且做出了“实质性的贡献”。
- 参见《简述合作的含义及根源》,资料来源于:http://wenwen.soso.com/z/q173811746.htm,2012年4月24日访问。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可知,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也称为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刻自动产生著作权,并且受法律保护。
- 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原则,是指原始著作权人(包括作品的作者以及依据著作权法或者当事人签订的创作协议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人身权,由其终生享有。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直接规定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但是,在第10条第3款作了间接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本款没有规定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著作人身权可以转让,但也没有项法国《知识产权法典》那样,明确规定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参见张翔:《论合同的有效推定》,载《现代商业》2008年第2期,第282页。
-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第8项的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
-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后一句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 参见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1条“A joint works”。
-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九种形式的作品,不同种类的作品其构思、布局、设计或者内容结构安排,可能有所不同,但是,这一步骤总是需要的。
- 参见《物权法》第93条的规定。
- 参见《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
- 参见《擅自更改合作作品作者署名顺序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资料来源于:http://www.365lvshi.com/case/11a/383.html,2012年4月24日访问。
- 2012年3月31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的修改建议。
-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律规范称合作作品为“共同作品”,例如,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创作,不能分离利用者,为共同著作。”第19条规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权”不经著作人全体同意,不得行使之;但各著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意。第40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
- 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1号。
- 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于著作人中选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权。第40条之一第2款规定:共有著作财产权人,得于著作财产权人中选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财产权。
- 1995年1月26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我的前半生》一书是溥仪的自传体作品,在该书的写作出版过程中,李文达根据组织的指派,曾帮助溥仪修改出书,李文达在该书的成书过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李文达与溥仪之间不存在共同创作该书的合作关系。因此应认定溥仪为《我的前半生》一书的作者,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关于李淑贤要求李文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一节,因李文达并非直接侵害了该书的著作权,故本院不支持李淑贤的这一请求。关于该书出版后的稿酬分配问题,因双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预处理。依据《民法通则》第9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我的前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归爱新觉罗·溥仪个人享有。二、驳回李淑贤其他诉讼请求。参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中民字第1092号判决书。
- 参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中民字第1092号判决书。
- 参见冯中福:《蛇年生肖邮票:演绎作品还是合作作品——对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权一案的另类思考》,资料来源于:http://www.rucipr.com/ArticleView.aspx?id=478,2012年4月24日访问。
- 参见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和第17条的规定。
- 参见《合作作品的理解及判定——〈中国空姐〉电视剧本著作权纠纷案》,资料来源于:http://www.chinawriter.com.cn/zjqy/2011/2011-07-04/99553.html,2012年4月24日访问。
- 参见前引[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