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赋予法官在法律适用中追求具体社会公正而解释或弥补法律疏漏的重要依据。我国应当把这一原则引入民事诉讼特别是民事执行中。程序法定主义的特征决定了民事诉讼法的形式性,然而民事诉讼法的形式性绝非意味着它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运用诚信原则补充、限制和协调具体规范的漏洞或规范的僵化应用,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妥当性,既是法官的权力,也是法官的义务。代位执行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执行异议制度则是为了避免第三人的财产遭受不当的强制执行,两者都是为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然而对第三人的异议不加审查就盲目地赋予其终止执行的法律效果,很可能背离正义的方向。因此,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将诚信原则作为第三人异议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评价基准,应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KeyWords): 诚信原则;代位执行;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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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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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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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执行被定义为,负有偿还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案外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由该案外第三人承担被执行人义务,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债务的一种执行制度。具体参见苏玉余、曾宪铸:《对代位执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5期;赵钢、占善刚:《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胡亚球:《代位执行制度的属性与适用》,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不过也有学者反对将这项制度称为“代位执行”,认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并非是执行力的扩张,而是一项新的执行名义,应当直接称为对债务人债权的执行。参见魏锋:《试论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执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 参见前引[7],苏玉余、曾宪铸文。
-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页。
- 唐德华主编:《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疑难问题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89页。
- 前引[7],苏玉余、曾宪铸文;胡亚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