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bstract):
生态文明既可以是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所取得的积极成果的总和,也可以是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应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其体系的构成、原则的组成、制度的建设尚存在不系统、不完整、不适应、不科学的问题和缺陷。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从法律框架体系上,应当制定以《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为龙头,以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和能源节约法为分支的完整体系,在所有立法中贯彻生态优先、不得恶化、生态民主、共同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分别从预防、管控、救济三个维度建立起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制度。
关键词(KeyWords): 生态文明;生态优先;生态基本法;环境保护法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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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王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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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载http://news.china.com.cn/politics/2012-11/20/content_2716585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5日。
- ②参见[法]基佐:《欧洲文明史》,程洪逵、沅芷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12页。
- ③俞可平:《科学发展观与生态文明》,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4期。
- ④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 ⑤生态学的基本涵义在于“研究生物栖息环境的科学”,最初由德国科学家海克尔(Haeckel)于1866年提出,20世纪60年代之后生态学的重点才转向生态系统等相关理论的研究。参见曹明德:《生态法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2年5期。
- ⑥参见宋林飞:《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载《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12期。
- ⑦前引①。
- ⑧周生贤:《积极建设生态文明》,载《求是》2009年第22期。
- ⑨参见前引⑧,周生贤文。
- 参见前引④,汪劲书,第237页。
- 参见张小平:《全球环境治理的法律框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3页。
- 参见前引④,汪劲书,第217-233页。
- See WCED,Our Common Futur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p.43.
- [美]莱斯特·布朗:《生态经济:有利于地球的经济构想》,林自新等译,东方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54条。
-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0条。
- 参见张新宝、庄超:《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 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2014年4月17日),第1页,载http://www.mlr.gov.cn/xwdt/jrxw/201404/t20140417_131299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4月19日。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条第2款。
- 当然在教科书或学术著作中也有提“环境民主原则”或“公众参与原则”的,但在实际的立法中,除了近年来开始有所体现外,在21世纪前的立法并没有多少法律规定。
- 前引17,张新宝、庄超文。
- 蔡守秋:《环境法调整对象研究》,载周珂主编:《环境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 生态利益的相关论述可参见邓禾、韩卫平:《法学利益谱系中生态利益的识别与定位》,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5期。
- 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分为四类:供给服务功能、调节服务功能、文化服务功能以及维持这些服务的支持服务功能。参见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项目组:《生态系统与人类福祉:评估框架》,张永民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页。
- 参见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第71页。
- 鲁道夫·冯·耶林语。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 关于环境法的最终目的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说法,二者均认可保障人体健康属于环境法的最终目的。相关论述可参见胡静:《环境法本体论范畴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 生态承载力可理解为使环境正常发挥其生态功能,某地区环境资源所能承受的人类活动作用的最高极限。参见冯嘉:《环境法原则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7页。
- 陈慈阳教授有“禁止现存环境受更恶劣破坏之原则”的类似表述,但内涵相对狭窄。参见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
- 生态民主原则是公众参与原则的上位概念和价值源头。参见刘超:《“二元协商”模型对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启示与借鉴》,载《政法论丛》2013年第2期。
- 典型事件如云南怒江水电站项目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北京和广州居民反对建立垃圾焚烧厂事件、大连PX项目事件、天津PC项目事件、宁波镇海PX项目事件等。
- 我用该原则取代传统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提法,因为这里的“损害者”包括利用者、开发者和破坏者。参见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
- 参见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页。
- 需要注意到,社会共同体的范围还可以逐步扩展到消费领域的单位和个人。例如《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就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这一理念。
- 有关论述可参见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159页。
- 《环境保护法》第24条“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损害”的表述一般被视作“环境污染”的立法定义。
- 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自然资源”定义为“在一定时间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转引自韩德培等:《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7页。
- 气候资源是指气候要素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包括阳光、热量、风力、降水、大气成分及其运动。参见曹明德:《论气候资源的属性及其法律保护》,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所有来源的形形色色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
- 生物多样性包括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三个层次。
- 野生动植物具有极为重要的生态价值,所以本文未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归入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范畴。
- 一般认为,生态破坏是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恶化现象,如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
- 该划分标准仍是建立在生物多样性层次(主要是生态系统多样性)标准基础之上的。
- 需要注意到,十八大报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章中专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一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一章中重申“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等提法。另,2011年《全国主体功能区划》是我国首部国土空间开发规划。相关论述可参见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5-127页。
-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
- 综合性规划与专项规划的法定范围参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条。可以发现,两类规划的总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前述生态规划的范围。
-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人文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相关法律规定参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一般认为,风险是指遭受损失或危害的可能性。环境风险可以理解为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该种损害可能性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可能转化、部分转化或者并未转化为现实损害。只是该种可能性一旦发生,将造成严重的和不可逆转的损害。故对此应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
- 此处的环境风险评估采用广义,即包括环境风险管理。
- 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在国内立法层面尚未被广泛采纳和运用。
- 即《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所称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故改称“环境保护部标准”为宜。除环保部门颁发的有关环境标准外,其他部门也会颁布一些有关环境的标准,比如卫生部颁发的油漆厂、化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 1999年《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环境标准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不过十余年间环境标准的类型有了较大程度的扩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显示,截至“十一五”末期,我国现行国家级环境标准共1312项。其中,环境质量标准14项,污染物排放标准138项,环境监测规范705项,管理规范类标准437项,环境基础类标准18项。现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63项。
- 政府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的立法定义参见《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条。
- 在此需要处理好环境信息公开与保密的辩证关系。相关论述可参见王灿发、崔赟:《论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例外情况规定》,载《环境保护》2008年第17期;崔赟、王灿发:《国外环境信息公开豁免范围述评》,载《环境经济》2009年第3期。
-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一章中也有“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的提法。
- 环境容量可以理解为某一环境单元的所有自然资源相互联系和作用形成的一种降解污染物的能力。参见胡静:《环境法本体论范畴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一章中也有“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提法。
- 生态权属的诸多基本法律问题并未取得学界共识,尚存争议。较有代表性的论文可参见邓海峰:《环境容量的准物权化及其权利构成》,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4期;税兵:《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5期。
- 参见文正邦、曹明德:《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哲学思考——生态法治构建刍议》,载《东方法学》2013年第6期。
- 总体而言,环境资源税费是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为目的,依法定标准和程序向环境资源利用人征税或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
- 一般而言,排污权交易可以理解为在保持一定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条件下,该区域内一方排污者将其部分或者全部排污权出售给另一方排污者的行为。
- 汪劲:《论生态补偿的概念——以〈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的立法解释为背景》,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 参见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1条。
- 吴鹏:《生态修复法制初探——基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需要》,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5期。
- 王灿发:《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争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 参见2014年4月2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